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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相比老准则显得更为谨慎,本期我们通过“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业务,具体来体验一下。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为4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在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当期未确认收入,不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看看这个案例,大家都能提出哪些问题: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退回部分的销售款如何核算?
销售退回部分的成本如何进行结转?
会计追溯调整适用哪些情形?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如何进行会计调整?
销售退回税会差异的具体体现?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2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 000(预计退货部分)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2017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 000
(4)2018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 000(40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34 000(400×500×17%)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500000—已转回25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上年末退货率10%500件,实际退回400件,未退回100件转收入)
银行存款 2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未退回100件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 000
具体内容,点击视频看看专家是如何为大家细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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