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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两项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内容涉及诸多优惠政策的延期执行,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今天把涉及到的54项优惠政策延期执行的内容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纳税人最关心的6条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全国自4月1日起统一执行
2、研发费加计扣除(或摊销)75%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021年3月31日截止
4、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6、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疑惑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为什么不在6、7号公告中?
答:征管政策由税务总局制定;
2、小规模纳税人6费2费减半政策还执行吗?
答:依据财税〔2019〕13号,本政策2021年12月31日才到期;
3、两会提及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在6、7号公告中为什么没有出现?
答:6、7号公告主要解决历史政策的延续问题,请静等财税部门的公告;
税收政策,瞬息万变。《税苑微课》特邀专家对每个月新出台的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穗友们深入了解当下最重要的新政!关注本期《新政解读》系列,具体的学习,可以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码咨询。
6、7号公告涉及的54项政策
政策内容 |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政策内容 |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新变化 |
政策内容 |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政策内容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政策内容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政策内容 |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政策内容 |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政策内容 | 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涉及税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政策内容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内容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内容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内容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内容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内容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政策内容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政策内容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执行时间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政策内容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54号 |
政策内容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99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91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38号 |
政策内容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特定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41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97号 |
政策内容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涉及税费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涉及税费 | 印花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土地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房产税、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政策内容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涉及税费 | 契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政策内容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涉及税费 | 印花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政策内容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涉及税费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政策内容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政策内容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政策内容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9〕20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9〕20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涉及税费 | 印花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7]77号 |
政策内容 | 自原油期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21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涉及税费 | 资源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26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涉及税费 | 车辆购置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及税费 | 增值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9〕38号 |
政策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涉及税费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9〕38号 |
政策内容 |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契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135 号 |
政策内容 |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
涉及税费 | 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8〕135 号 |
政策内容 |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涉及税费 | 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4]24号 |
政策内容 |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6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6〕114号 |
政策内容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6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7〕22号 |
政策内容 |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6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7〕23号 |
政策内容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税〔2019〕32号 |
政策内容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
政策内容 |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涉及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执行时间 | 2019年1月1日执行,到期日未定 |
新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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