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应执行不低于15%的计税毛利率。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转发意见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第二条“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2017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在第4季度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