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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房地产公司的一笔大额坏账引发的税务稽查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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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实名举报信,让H地产公司3年前的一笔大额坏账进入检查人员视线——奇怪的购销合同、疑点重重的纠纷处理过程……面对重重迷雾,办案人员赴深圳、海南外调,经过审慎取证,细致调查,一步步揭开了企业坏账背后的秘密。

面对2000万元损失,企业为何淡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最近以实名举报信息为线索,核查确认,重庆H地产公司通过虚构坏账的形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0余万元、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以下简称“第六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称刘某实际控制的H地产公司虚构电梯买卖业务涉嫌偷税。接到举报后,第六稽查局迅速指派专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了解。


在对举报信息核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H地产公司几年前有一起经济纠纷仲裁事项。起因是由于某房产项目建设需要,该公司2012年8月与海南洋浦C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工贸公司”)签订了电梯产品买卖合同,准备从C工贸公司购买电梯123部,并通过银行账户向对方支付了2000万元的“预付电梯款”。但C工贸公司收款后在此后3年多时间里却一直没有发货。


于是,2015年12月,H地产公司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湛江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书》,裁决C工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H地产公司返还2000万元电梯货款。但C工贸公司接到仲裁结果后却并未执行。2017年4月,H地产公司向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书》。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和调查,未发现C工贸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2017年9月,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C工贸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止《裁决书》执行程序。


随后,H地产公司依据《执行裁定书》,将其预付的2000万元货款以坏账损失为由列入2017年度“管理费用”科目进行了税前列支。


从这起业务纠纷的经过看,似乎只是H地产公司一笔未完成的普通采购业务,没有明显涉税问题。但从H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口中,检查人员了解到,H地产公司对于这笔2000万元巨额货款损失似乎并不十分在意,在提请仲裁前,并没有派员到相关企业积极联络追讨货款。仲裁后,对方未及时履行《裁决书》返还货款,H地产公司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决定对该项业务进一步核查。


检查人员到重庆市万州区住建部门调阅了某房产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发现该项目电梯实际用量是51部。与H地产公司向C工贸公司购买的123部电梯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更为奇怪的是,在与C工贸公司签订合同3个月后,H地产公司又与重庆T电梯销售公司签订了50余部电梯的买卖合同,并且合同已如期履约。


此外,检查人员分析H地产公司与C工贸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时发现,双方约定,解除电梯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仲裁地为海南,但2015年H地产公司却向广东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而C工贸公司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的变更毫无异议。


奇怪的购销业务、不合常理的纠纷处理态度和方式……检查人员认为,H地产公司的这起业务和纠纷均有蹊跷,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决定对该起纠纷涉及的这笔坏账业务立案彻查。

关键人员露出破绽,天机泄露


H地产公司一直声称其预付的2000万元货款因为无法收回,才计入坏账损失。那么这2000万元资金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专案组认为,应该查清企业是否支付该笔货款或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对H地产公司疑点业务的相关资金流进行重点调查。


专案组首先调查H地产公司与C工贸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由于2012年当时企业转账是到银行柜台手工填单进行汇款,加之银行系统在8年间不断升级迭代等原因,至案件核查时,要想准确查找到当年的转账信息非常困难,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在短时间内较难有收获。


于是,专案组决定转换调查方向,通过寻找关键涉案人员来打开突破口。既然资金流向核查短时间内无法取得突破,那么找到C工贸公司的关键人员,也许从中能获知当年交易的真实情况。于是,专案组将调查目标锁定在与H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C工贸公司负责人梁某身上。


专案组经过多方调查寻找获知,此时梁某因涉嫌经济违法已被海南省纪委监委控制。在海南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通过与海南省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专案组在海南见到了C工贸公司的负责人梁某。


梁某在询问中称,她虽然掌管公司印章等,但只是名义上的C工贸公司负责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刘某,与H地产公司的合同是遵照刘某指令签署。同时梁某还证实:C工贸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并没有经营电梯产品。


梁某提供的信息,使案件的调查峰回路转,既然H地产公司和C工贸公司均由刘某实际操控。那么,两个公司之前签订的电梯产品买卖合同,以及之后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和仲裁等事项,均很可能只是刘某导演的一出戏。

精心设计的戏码,穿帮了演砸了


至此,案件真相呼之欲出。为完善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经过研究,决定集中力量核查企业资金流,获取确凿证据。办案人员再赴海南外调,在当地银行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找到了尘封8年的企业账户历史交易信息档案,经过大量筛查工作后,从中找到了2013年9月H地产公司将2000万元货款转到C工贸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信息。


既然C工贸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行为,那么这2000万元“预付电梯款”究竟去了哪里?


检查人员决定继续调取分析C工贸公司的银行流水,可该公司海量转款记录如蛛网般交错纵横,需要梳理分析的银行资金流水数据巨大,短期内依靠专案组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取证工作。


面对技术难题,在海南税务机关的协助下,专案组的银行信息核查工作得到了海南省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在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专案组对16万余条银行流水信息进行筛查、分析后,终于发现了H地产公司汇出的2000万元资金的踪迹:C贸易公司账户收到2000万元后,被分成两笔,一笔1127.5万元的款项随后经刘某控制的几家关联公司流转后,最终以刘某个人借款的名义回流到H地产公司;另一笔872.5万元的款项同样在关联公司几经周转后,最后被汇到香港某个账户,最终被H地产公司调出,用于购买一位股东的退股股权。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检查人员随即对H地产公司和C工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刘某起先坚称企业守法经营,并无任何涉税违法行为,但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证据,最终刘某难以自圆其说,承认H地产公司与C工贸公司的交易,以及随后产生的纠纷均是由其一手操纵和安排,目的是让2000万元有个“正当”的理由计入坏账损失,以达到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H地产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0余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罚款的处理意见。刘某表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并依规定补缴了250万元罚款。目前,H房地产公司相关资产已被海南纪委监委依法冻结,待法院依法对其拍卖后,检查人员将继续追缴企业欠缴剩余税款。

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案效能


本案是一起企业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案情颇具戏剧性,涉案企业挖空心思,虚构坏账损失,以此逃避纳税,但在检查人员缜密的核查之下,一切皆是枉费心机。


本案由于涉案业务时间跨度长,具有一定的核查难度。在前期核查工作不顺利的情况下,专案组及时转变方向,转而调查企业关键人员,并由此打开突破口,取得了涉案地产企业编造虚假业务的线索与证据,掌握了核查主动权。检查人员突破案件跨度时间长、核查信息量巨大等困难,在公安、银行等部门协作下,从涉案企业8年前的海量转账数据中,筛查出2000万元资金回流证据,最终使案情真相大白。


本案的违法方式和查办经验,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借鉴和方向。


其一,在日常征管中,应关注企业资金往来账和大额坏账损失等信息,加强风险预警。当发现企业往来账目中资金借贷、融资行为频繁,或产生大额坏账损失时,税务稽查部门应予以关注,详细审核相关业务尤其是大额坏账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对坏账业务内容与企业经营项目的内在联系、合理性等方面实施针对性分析和核查,以此审核大额坏账业务的真实性,及时识别通过虚构坏账损失等方式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


其二,进一步强化税银协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在实际检查工作中,遇到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区域广、跨度时间长或团伙作案情况时,目前税务检查人员常需往返多地、于多家银行核查取证,程序烦琐,费时费力,影响办案效能。


为进一步加大涉税违法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能,税务机关应与金融部门深化协作,在部委的层面上,进一步通过完善涉案资金账户查询机制和制度,建立完善大数据部门共享平台等措施,实现地市级以上税务稽查部门获得审批权限后,可在当地银行的协助下联网查询涉案银行账户(包括异地银行账户)数据,并通过双方共同开展资金监测分析等方式,实现共查共治,以提高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率。(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苏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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