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选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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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新政要点:
增值税留抵退税专家提醒
记住“数字口诀”,抓住政策重点
留抵税额的形成与增值税税制设计有关。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而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从实践看,企业之所以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当企业大量采购原材料或设备而同期销售额较少,就可能出现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只要纳税人记住几个“数字口诀”,就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的要点。
——理解优惠内容,牢记“1+1”,即“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既向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又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确定适用对象,牢记“1+6”。“1”指小微企业这一类企业;“6”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6大行业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小微企业或6大行业,满足14号公告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就可以适用该政策。
——判定留抵税额,牢记“2019年3月31日”这个关键日期。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时,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进行对比,哪个数额低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0。例如,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在判断增量留抵税额时,纳税人需要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19年3月31日的基数,增加的数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判定适用条件,牢记“4+4”。前一个“4”指14号公告的所有适用对象均须同时满足4个前提条件,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后一个“4”指纳税人应准确区分自身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这4类中的哪一类,因为不同类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起始时间不一样。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纳税人应仔细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自身属于哪类企业。
留抵退税是企业普遍都能享受到的政策,大家咨询也比较多。金穗源本期《新政解读》系列针对留抵退税进行了专项解读,目的就是让大家吃透重要新政的实操问题,准确税务处理。
1.新老留抵政策都有哪些差异化规定?
2.啥是存量留抵/增量留抵,为什么说存量留抵只能享受一次?
3.进项构成比例在税务规划中的实务应用
4.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有什么区别?选择哪个享受呢?
5.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分母的确认风险
......具体如何学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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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计算公式,准确计算退税额
根据14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只要准确理解了14号公告给出的计算公式,特别是把握好进项构成比例这个关键,允许退还的留抵退税额很好计算。
企业的进项税额构成一般既包括真正负担的税额,又包括一部分计算抵扣的税额,如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税额,而计算抵扣的这部分税额实际上并没有在上一链条中缴过,因此需要计算企业真正负担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也即进项构成比例,这样才能确保征扣一致。
根据14号公告,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部分只包括4类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即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部分除了上述4类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外,企业可能还有以下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实务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时间条件收集、统计好分子、分母部分后,用分子除以分母,就可以得出进项构成比例;然后再根据自身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地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允许退还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相应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这无疑为纳税人减轻了计算负担。
举例来说,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假设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则其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80%×100%=8(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100%=1.6(万元)。
分析政策实质,选择最佳方案
根据规定,留抵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互斥”的,只能“二选一”,一些纳税人很关心如何作出更好地选择。纳税人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作用的本质,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和统筹考量,进而作出最佳选择。
虽然都是税收利好政策,但两类政策的本质是不一样的。留抵退税是向纳税人退还待抵扣的税额,并非减税,纳税人相应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减少,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无息贷款”,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补充资金实力。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就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因此,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不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权衡补充资金实力和减轻税收负担究竟哪一种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然后再进行选择。
纳税人在具体进行选择决策时,有必要对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业务规划安排,可享受留抵退税的额度,可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优惠的额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把目光放长远,结合历史经营情况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业务经营趋势及可享优惠的额度进行预测,从而找到有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较优方案。
例如,某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F公司,同时符合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该公司经营较为稳健。F公司财税人员测算发现,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小,近期也没有大规模投资计划,如果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规模较小。按照企业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未来3年内业绩将持续增长,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额度将增大。基于此,F公司认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更有助于企业发展,因而作出了放弃享受留抵退税,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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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十问十答”
1.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力度的决策部署,从2022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1)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关联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关联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4.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5.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关联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关联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2年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留抵退税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7.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答: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执行。
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
日前,国新办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会上表示,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王道树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税务部门将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防”上下功夫。王道树介绍,多年来依托税收大数据,已经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2019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针对今年留抵退税加力扩围的实际,将依托税收大数据,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进一步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及时发现风险疑点,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另一方面在“打”上出重拳。“多年来,我们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偷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王道树说,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并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重拳打击。同时,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税法权威,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官方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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