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全电发票试点,又新增4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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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全电发票时代正式来临!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听名字很像,不少财务人容易混淆,但其实二者并不相同。【点击学习: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的6大区别】小金梳理了各地政策,详见下文,点击蓝字即可查看政策原文。
全电发票实务指引
全电发票各地政策
广东
广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深圳: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福建
福建: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厦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北京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浙江
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宁波: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上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山东
山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青岛: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四川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河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河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安徽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天津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辽宁
辽宁: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大税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云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江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山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海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新疆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吉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甘肃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内蒙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宁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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