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安徽多市出台政策意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安徽省芜湖、合肥、马鞍山、宣城、铜陵等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对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支持。
①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18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企业信用贷等金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降尽降、应担尽担、应快尽快。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将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便捷服务。推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对疫情专项支持政策的落实。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利用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网上平台,开展精准对接。开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理赔服务保障,做到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我市企业申报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鼓励贷款银行展期,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率降至0.5%(期限一年),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鼓励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的各家信用服务机构降低评级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6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0.05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60日以内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十一)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复工。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所需租车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握国家、省级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帮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并加快政策资金的落实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本市涉企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对2019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于2020年4月底前兑付完毕;对2020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兑现条件的即时兑现,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开展容缺受理、在线审批、并联审批,通过网上办、邮递办,尽快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亿元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生产要素,积极组织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招引落地。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贴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大力促进项目招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持续跟进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力争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对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组织集中解答。对涉疫情防控的电话、网络咨询,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解答。对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本意见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②合肥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③马鞍山市19条政策“干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过桥周转资金使用力度。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或贴现提供低成本资金保障,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建立疫情防控特惠金融支持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储备和物流企业开辟再贷款再贴现“快车道”,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争取全年再贷款再贴现投放20亿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产业升级突破年”重点领域和因疫情灾害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2019年结转续建的全市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可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鼓励各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快对中小企业和职工出险的理赔进度,做到从快从简,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各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市、县两级农商行和各村镇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属地法人银行作用,设立专项贷款,封闭式运作,帮助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订单需求(特别是拥有央企、省属大中型国企、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订单)、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安排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4.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物资跨境结算办理效率。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简化外债登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税源贷”“固投贷”等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中小企业,给予延长1年政策性贷款担保期限,延长期间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担保费率。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充分宣传我市就业形势,展现“本地就业”优势,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针对直接承租和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0.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直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鼓励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给予等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3.加快产业政策资金兑现。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产业扶持政策,立刻启动2019年度市级产业政策初审兑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申报,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企业承诺制,先行兑付审核资金的50%,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省政策资金重复享受、亩均效益评价打折享受等涉及兑现资金减少的,经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贸促会)
(四)鼓励改造提升
1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及建筑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中加大企业技改投入的补贴金额由8%提高到20%,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加强服务保障
16.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7.加快审批服务。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做好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18.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9.强化生活必需品保障。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各县区、开发园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马鞍山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条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④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原则上近三个月贷款到期的中小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对接,争取信贷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3.加大担保和应急转贷力度。鼓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鼓励应急转贷机构积极帮助有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下浮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
4.举办网上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诊断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5.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当前一律暂停现场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方式开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继续实行重点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7.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担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行、宣城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宣城市遵照执行。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⑤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点击跳转直达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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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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