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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债券结算可采用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四种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2013年12号文的规定,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主要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

  一、四种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

  二、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简称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DVP的特点是结算双方交割风险对等,是一种高效率、低风险的结算方式。DVP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交割与清算结算,是国际债券结算行业提倡且较为安全高效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券款对付的实现,可使相互并不熟悉或信用水平相差很大的交易双方安全迅速地达成债券交易结算。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实现连接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统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目前可办理的即时转账业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央行票据的发行缴款和正逆回购业务的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发行的国债等债券一级市场的发行缴款、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托管债券的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业务。

  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及质押式回购等债券交易的结算都可采用“DVP”结算方式。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付款方应具有券款对付结算资格(即资金借记业务资格),收款方为支付系统通达行即可。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结算成员资金账户开户行应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通过开户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办理债券结算款项的即时转账。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结算成员双方可选择是否需付款方开户行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如不需确认,则交割日簿记系统直接根据结算合同进行券款对付结算处理;如需确认,则付款方开户行应在交割日及时对结算合同发送直接借记确认指令,对结算款项的借记转账进行确认。结算成员通过资金清算代理行办理债券结算即时转账业务,只能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的方式。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的主要内容

  ⒈全面推行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⒉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⒊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账户

  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⒋资金结算

  ⑴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⑵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若其对手方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市场参与者为付款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市场参与者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⑴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⑵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

  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⑸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市场参与者有权通过电子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⒍服务协议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⒎防范结算风险

  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结算资金头寸管理和内部流程规范,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当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⒏应急处理机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为市场参与者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提供应急服务。

  ⒐券款对付结算的监管

  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券款对付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⑵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参与者在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日终滞留资金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告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⒑适用说明

  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机制下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遵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王者荣耀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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