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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费的分配和核算方式

  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第一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规定

  201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6号公布的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赎回费等基金销售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明确。

  一、赎回费的费用标准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规定

  对于除第3种情况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⒈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⒉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⒊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二、赎回费的分成规定

  赎回费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规定计入基金财产后,如果还有剩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约定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

  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分类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的核算处理方式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行业内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计入基金总资产;

  方式二:按类别计算,即A类的赎回费收入归入A类收入,C类的赎回费收入归C类收入。

  行业内,有的基金公司按方式一处理,有的基金公司按方式二处理。

  小编认为,方式一的计入基金总资产可能更合理一些,这样可以缓冲一下基金赎回时的股票等资产变现的冲击成本,便于熨平巨额赎回给基金净值带来的波动,便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1:感谢李志鹏老总的探讨!感谢董磊、刘鹏的专业指导!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阚玮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基金销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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