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上证发〔2019〕68号)。
一、通知的要求
⒈科创板股票不适用《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的规定。
⒉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该期间内不使用上证综指作为对应基准指数。
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⒊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制订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⒈为了维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⒉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要求、异常波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总的原则
⒈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⒉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
⒊本所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资者、会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股票交易申报要求
⒈买卖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⒉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⑵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⒊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
本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⒈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⑵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⑶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⒉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⑴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⑵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⑶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⒊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⒋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⑴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⑵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⒌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⑴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⑵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⑶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⑷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告。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⒍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⒎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
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六、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㈠一般规定
⒈本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⑴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⑵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⑶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⑷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⑸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⒉本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本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⒊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⒋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㈡虚假申报
⒈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⒉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⑵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⑶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⑷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⑸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⑹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⒊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⑵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⑶申报后撤销申报。
⒋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⑵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㈢拉抬打压股价
⒈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⒉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⑶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⒊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⑶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⑷股票涨(跌)幅4%以上。
⒋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⑶股票涨(跌)幅3%以上。
㈣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⒈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⒉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⑵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⒊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⑵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⑶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⑷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㈤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⒈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⒉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⑵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⒊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⑵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㈥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⒈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⒉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七、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⒈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⑴口头警示;
⑵书面警示;
⑶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⑷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⑸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⑹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⑺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⑻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⒉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⑴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⑵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⑶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⑷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⑸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⑹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⒊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⑴口头警示;
⑵书面警示;
⑶监管谈话;
⑷要求限期改正;
⑸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⑹通报批评;
⑺公开谴责;
⑻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⑼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⑽取消交易权限;
⑾取消会员资格;
⑿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所对会员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用语含义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⒈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⒉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⒊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⒋多次,是指3次以上;
⒌“以上”“以下”“内”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⒍实际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对某个账户的交易活动作出决策或者导致形成决策的权利;
⒎涉嫌关联,是指多个证券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性或者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关联。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冰岛,取自伍凌云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子业务一-科创板”栏目。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