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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工作的通知20190219

  2019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9〕251号)。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开展了 相关试点评估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试点工作转入常规的统一部署,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直接进入本所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办理相关进场交易事宜。

  已直接进入本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含主要承接原存续业务的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原有证券交易模式暂不调整。鼓励上述公募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行基金产品时,采用通过会员参与本所市场交易的新交易模式。


  二、会员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要求:

  ⒈会员应当依规管理基金产品的交易行为,对交易委托进行资券足额验证,履行异常交易行为监控、识别、管理、报告等职责,积极配合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处理。

  ⒉会员应当为外部接入会员信息系统的基金管理人提供专用的交易单元,不得与普通经纪业务共用交易单元。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的相关规定,通过采取系统隔离、专岗设置、 权限控制等方式严格保护基金产品相关敏感信息。

  ⒊会员应当持续做好交易单元管理工作,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规定,有效实施客户权限管理。会员发现基金产品管理人将交易单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当主动暂停或限制相关交易单元的使用,并报告本所。


  三、会员同意基金管理人外部接入其信息系统的,应当及时将接入机构、产品、交易单元等信息向本所会籍系统报备,具体报备程序和要求由本所相关业务指南规定。

  已通过租用或直接持有交易单元参与本所交易的存量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自愿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的,会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进行信息报备。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本所交易的,参照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五、会员若出现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本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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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交易模式”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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