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基金公司人员管理的各类规定
近一阶段对基金行业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准则系统学习了一下,顺便梳理出来,一是自己备忘,二是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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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管
⒈任职管理
2004年9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对高管的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⒉事后报告
证券公司的高管是事前审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事后报告,201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规定。详见《公募基金高管人员任职的事后报告管理》。
⒊高管资质测试
拟聘任的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前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即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简称高管资质测试)。详见《公募基金高管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的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管资质测试法律法规参考目录》。
二、投资管理人员
2009年3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公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详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
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⑴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⑵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⑶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⑷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上条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三、基金经理
行业内一般称管理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人为基金经理,称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人为投资经理。小编试图找到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官方定义,未果。
⒈基金经理的注册登记规则
2012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中基协发〔2012〕7号),对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变更注册、离职注销、日常管理进行了明确。
⒉FOF基金经理的注册登记
2016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注册登记管理、基金经理考试大纲更新说明进行了明确。
⒊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详见《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四、投资经理
⒈专项规定
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6号),明确了投资经理的登记条件、考试科目与资格注册、登记材料和流程等事项。
⒉《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及发布的通知中提到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注册问题。
五、从业资格
⒈从业资格考试管理
2015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职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考试纪律等事项进行明确。
⒉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自2003年起,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2015年1月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201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明确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长题型和分值、考试教材、考试组织实施、考试成绩与资格注册、考试成绩认可、考试成绩衔接等事项。
⒊三类人员从业资格认可的考试科目
2017年6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明确了协会认可的三类人员分别通过的考试科目。三类人员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含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对于在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
⒋从业资格不再年检
2019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不再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8号)规定,协会将不再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但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仍需按规定完成。详见《基金从业资格不年检但后续培训》。
⒌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试的注册问题
2019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8号)明确:
对于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的,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
2020年1月1日后,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未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需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或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⒍考试大纲
2019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9年度修订)》。自2019年9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使用新版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六、后续职业培训
⒈后续职业培训的管理
2018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8]437号),明确了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的若干事项。
⒉下调远程培训收费标准
2019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的公告》,进一步下调远程培训收费标准,由15元/学时降至12元/学时,团购价格由12元/学时降为10元/学时。
⒊远程培训移动端
2019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移动端上线的通知》,推出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移动端。
七、基金行业的人员管理
⒈行业的廉洁从业
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廉洁从业进行了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执行。
⒉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014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对基金从业人员提出了12条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⒊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
2011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6号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
⒋行业的处罚
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修改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⒌诚信的监督管理
2018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公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对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八、从业人员的投资管理
⒈证券投资的管理
2013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参照执行。
⒉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2012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5号公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鲁朗花海牧场,取自范脡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栏目、“学习金融-专题导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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