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20141113
2014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基协发[2014]24号),落实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下发、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
第一部分 通知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新估值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一般而言,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新估值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第1季度实施完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估值及披露法规要求、相关基金合同约定,参考新估值标准,及时做好接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估值机构数据相关的业务系统开发与测试等准备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在1季度内确定实施日期,在实施日对其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统一实施新估值标准。
三、为确保新估值标准平稳实施,避免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净值核算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⑴2014年11月30日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成系统开发和数据接入工作。
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新估值标准实施日,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开展以下测算及评估工作:一是非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存量交易所债券投资改用第三方机构估值价格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情况。二是货币市场基金如采用第三方机构估值价格确定交易所债券影子价格,对存量组合影子价格偏离度、新估值标准实施日拟投资组合潜在影子价格偏离度的影响情况。持续测算结果表明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于投资运作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新估值标准实施日的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
⑶2014年12月15日、12月26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前述日期当天组合净值变化测算或偏离度影响测算超过0.25%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guzhi@amac.org.cn。
⑷在实施新估值标准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做好临时公告。针对实施新估值标准引致的会计估计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在相应年度的基金定期报告中做相关披露。
⑸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为避免估值价格选取的随意性,基金对一只证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确定选取一家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如在一个会计年度确需调整的,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调整当日做好临时公告,及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估值过程中对估值标准有异议,或对本工作小组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的,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guzhi@amac.org.cn反馈给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将在下次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视需要邀请提意见的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部分 新估值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 日常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业务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标准,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采取摊余成本 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参照本标准确定各投资品 种的影子价格。
第四条 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第五条 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第三方估值机构应做好相关公开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估值原则、方法,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网站。
第六条 在市场流动性风险、资金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个券的估值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创新品种等情况下,本工作小组将召开临时工作会议,调整或补充估值处理标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有关部门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估值处理
第八条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第九条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第十条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三、交易所市场交易品种估值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第十二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第十三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建议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第十四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校验与纠偏
第十六条 由于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个别债券可能存在持续缺乏公允成交价和公允报价的情况,因此,在通过上述方法确定估值价格的同时,需增加校验和纠偏环节。
第十七条 对直接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的,校验工作主要依托于第三方估值机构。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个券估值偏差,估值机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定期报告日,对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市场价格数据进行检验,即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债券估值价格与交易所收盘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若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
五、释义
第二十条 基金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该公式中,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前应计利息(算头算尾)。
第二十一条 基金对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该公式中,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直接选取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
在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计算公式中,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交易所市场交易品种税前应计利息和税后应计利息均保留至小数点后8位,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税前应计利息和税后应计利息均保留至小数点后12位,最后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二条 基金对于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交易品种,如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则直接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三条 对非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按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对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非贴现债,采用按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 二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作为影子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贴现债,采用按第二十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作 为影子价格;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贴现债,直接选取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作为影子价格。
附件一:估值价格的下载通道
附件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估值计算公式与收益率曲线编制说明
附件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估值计算公式与收益率曲线编制说明
附件四:中央结算公司授权信息商名单
附件五: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中证债券估值数据发布接口规范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布达拉宫,取自王海清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估值核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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