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公布并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量,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估值业务基本要求
⒈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建立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⒉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为确保估值程序和技术的持续适用性,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
⒊基金管理人应充分理解相关估值原则及技术,与托管人充分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托管人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原则及技术。当对估值原则及技术有异议时,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基金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⒋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当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临时公告。
⒌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特别是对估值的适当性,采取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等发表意见。
⒍货币市场基金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估值原则确定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⒈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次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⒉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⒊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认公允价值。
四、估值工作机制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建立基金估值工作机制,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履行向我会报备程序后,客队没有活跃市场和在活跃市场不存在相同特征的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对其出台的估值指引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可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服务机构进行估值,也不能免除管理人责任。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承担责任
⒈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估值及资产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我会。
⒉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其他
公开募集基金执行估值核算时应遵守本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可根据合同约定, 参照执行。
证券、 期货等行业协会根据行业需求建立估值工作机制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估值原则。各协会之间应就估值工作加强沟通, 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指引应保持一致。
注:感谢刘鹏协助查找该意见的文本版本!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桂林十里画廊,取自王婷婷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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