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规则20061117


  2006年11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06〕297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借贷交易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自主报价,通过一对一询价双方确认一致后达成交易。


  第四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五条 债券借贷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六条 债券借贷到期,债券融入方须向债券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365。


  第七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

  融入方未及时足额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利息的,融出方有权向同业中心举报。


  第八条 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交易双方据此办理结算。

  债券借贷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标的债券名称及代码、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质押债券名称及代码、质押债券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置换安排、借贷费用、付息日及应计利息总额、争议解决方式、附加条款、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借贷期间若发生多次标的债券付息的,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通知单上增加显示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通知单。


  第九条 债券借贷期限品种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统计品种。


  第十条 债券借贷期间,可对质押债券进行重估,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交易双方进行质押债券置换应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成交通知单内容有疑问或歧义的,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变更。

  债券借贷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进行现金交割的,交易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

  成交通知单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构成债券借贷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债券借贷合同,对手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成交信息送同业中心备案。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备案日期、交易双方、交易方向、标的债券等交易要素,并于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将补充协议送同业中心备案。具体见《关于债券借贷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签订补充协议的,还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成交编号。


  第十五条 本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宋群力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金融行业-银行间市场-业务跟踪”栏目。


  “王占祥骆驼之旅”微信公众号:

  讨论交流请来“王占祥骆驼之旅”知识星球:

相关阅读: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6110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指引》

《专题导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政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详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PPN,ABN,PRN,MTN,CP,SCP...)》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