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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导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政策


(有更新的版本)  本文试图全面梳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政策。


  一、市场管理办法与准入备案制相关文件


  1.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2.2002年4月,准入备案制实行

  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

  200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授权上海总部承办准入备案》

  2008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银行间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

  2013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

  2019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9〕第1号-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


  3.200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4.2013年6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发布(注:未找到此文)


  5.2013年8月,全市场推行DVP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


  二、结算代理业务相关文件

  2000年10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结算代理业务

  2000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三、机构准入范围

  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⒉财务公司

  200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⒊非金融机构

  2000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⒋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各类基金

  2002年04月0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相关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


  ⒌亚债中国基金

  2005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亚债中国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的批复》(银复〔2005〕36号)。


  ⒍企业年金基金

  2007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


  ⒎保险产品

  2008年0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


  ⒏信托产品

  2008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信托公司银行间市场准入》


  ⒐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银行间市场准入》


  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2009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间市场准入》


  ⒒境外机构

  2010年0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201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


  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13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2014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


  ⒕农村金融机构、四类非法人产品

  201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


  注1:本文主要取自2015年5月27日更新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账户业务指引》V3.2版本。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路易斯湖雪景,取自叶萍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小编备忘-专题导读”栏目。

本公众号之前推出的专题导读:

《专题导读︱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

《专题导读︱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

《中国金融体系参与机构大起底》

《专题导读︱基金公司人员管理的各类规定》

《专题导读︱科创板规则汇总(截至2019年6月30日)》

《专题导读︱首次公开发行(IPO)规则汇总》

《专题导读︱港股通业务》

《专题导读︱反洗钱业务》

《专题导读︱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

《详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PPN,ABN,PRN,MTN,CP,S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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