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1128


  201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调结构、稳增长的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改善资产配置,提升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效能,现就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申请并符合条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以下简称四类非法人投资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


  三、对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应指导其在不影响三农资金供给的前提下,规范开展自营债券投资业务,合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为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做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的工作,并为其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提供相关服务。


  五、为促进市场合理分层、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为相关投资者试行与上市商或尝试上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提供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应指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金融机构、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及其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有效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债券账户持有人的财产。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注: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相关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银行间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授权上海总部承办准入备案》

《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0411》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02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