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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即日起,这些罪名不归公安机关管!
来源:民商实务
导 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都有哪些例外呢?本文为您解答。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四百零条)。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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