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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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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意见汇编(2022整理,果断收藏)


很多企业资金运转不周时

会通过借款来解决

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但是因手续不正规等原因

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最近

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因借条上的签名起了争议

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批发零售存储等,公司股东在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之间多次变更,目前公司股东为李某甲、李某丁。


赵某某系甲公司经销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多次将资金交予甲公司,并从甲公司批发化肥进行销售,存入甲公司的款项按约定计付利息,赵某某所购化肥款从中扣减。后经结算,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赵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据四张。以上所有收据收款事由栏均写有“结息另转存<计息6厘>”,收据上均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并有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均未写明还款日期。后李某乙在四份收据上均补写“借款”二字并签名。
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李某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有网友认为

甲公司出具的收据(借条)上

李某乙写明借款并签名

未表明是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身份

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而李某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债务是独立于公司股东的

李某甲也不该承担共同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借款人在向公司催要借款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在借条上未表明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身份而只是书写一个名字,其签名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法院判决:

本案借款由甲公司向赵某某出具收据,为赵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李某乙虽在收据中书写“借款”二字并签名,但未表明其身份,不能推定李某乙为共同借款人,赵某某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乙、李某甲承诺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承担担保责任,企业信息显示甲公司的股东多次进行变更,现在甲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赵某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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