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通用术语(20151120)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
6、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通用术语。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书鉴定中文件制作时间的鉴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时间
指按国际标准计时所确定的时刻和日期,其表达形式有时钟上或日历上确定的具体的分、时、日、月、年等,也指事物(如行动、过程、情况等)存在或继续的期间。在文书鉴定中,通常指文件形成的日期及形成顺序、过程等。
3.2文件制作时间
指整份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形成的日期,也指不同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形成的顺序和过程等。
3.3文件标称时间
指文件上标注的日期,如文件上标注的落款日期、签名日期、签订时间等。
3.4文件声称时间
指文件的提供者(或有关当事人)陈述的文件的制作日期。
3.5文件绝对时间
指文件形成的确切时间,在文书鉴定的实践中,文件形成的确切时间通常用年、月、日等时间单位来表示。
3.6文件相对时间。
指文件形成的大致时间范围,通常是指文件在什么时间之前或之后,在某时间范围之内,不在某特定的时间(如文件的标称时间)或时间范围制作形成,也指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形成的顺序和过程,以及是否一次、同时、同批、相近或近期、同期制作形成等。
3.7文件形成顺序
指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在时间上形成的先后次序,如印文与文字、文字与文字之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等。
3.8朱墨时序
又称印文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简称印字先后顺序。指文件系统要素中印迹(通常指印章印文和指印)与文字(通常指各种书写工具形成的手写文字和打印、复印等印刷工具印制的文字)之间形成的先后次序。
3.9一次
指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不同的文件之间是采用相同的方法、同一工具、在相同条件下连续制作形成。“一次”不是一种确切的时间概念,是针对文件的制作过程而言,主要是指文件书写或印制过程的连贯性和连续性。
3.10同时
指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形成的时间相同。绝对的相同时间是不存在的,“同时”只是表示时间非常接近,因此鉴定实践中既可理解为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形成时间是否相同;也可理解为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是否一次制作形成。
3.11同批
指多份文件之间是采用相同的方法、同一工具、在相同或相近条件下一次批量制作形成。“同批”不是确切时间的概念,是针对有一定数量的文件而言,主要是指这些文件的制作工具、方法、条件的一致性和制作过程的连续性。
3.12相近
指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形成时间接近。文书鉴定中“相近”是相对时间的概念,不是指文件形成的确切时间,其时间长短是相对于需检文件之间标称的时间间隔而言。
3.13近期
指文件的形成时间距离鉴定时间较为接近。“近期”是相对当前的鉴定时间而言,一般表明鉴定时可疑文件的某种要素在时间上反映出形成较近的特性。
3.14同期
指不同的文件之间,或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在同一时期制作形成,“同期”所指的时间长短往往与该时期内“特定特征”的持续时间有关。
3.15文件系统要素
指具体案件中文书物证的构成要素,既包括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外部要素,如与文书物证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环境等情况;也包括构成文书物证本身的内部要素,如文件的形式、内容、言语、笔迹、印迹、制作材料、制作工具、污损及其它痕迹等。本技术规范中文件系统要素特指构成文件系统的内部要素。
3.16历时性特征
指文件系统要素在文件的制作、使用、保存、传递等过程中形成的或产生变化的,能够客观反映文件各要素随时间变化规律的各类特征的总称。文件各要素反映出的历时性特征,是判断文件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主要依据,根据其特征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同时段特征和阶段性特征。
3.17同时段特征
指文件系统要素在文件的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或产生变化的,能够客观反映文件各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符合连续分布特性的各类特征的总称。文件各要素反映出的同一阶段特征,是判断文件是否一次、同批、同时、相近形成的主要依据。
3.18阶段性特征
指文件系统要素在文件的制作、使用、保存、传递等过程中形成的或产生变化的,能够客观反映文件各要素随时间的推移、在不同阶段反映出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变化规律的各类特征的总称。
3.19文件制作时间鉴定
指根据文件系统要素的构成及其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利用物理、化学检验方法或其他专业技术手段,对可疑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根据文件要素类型的不同,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可分为印刷文件的印制作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鉴定和手写文件的书写时间鉴定等。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使用的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主要包括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物理检验法和化学检验法。
3.20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物理检验法
指根据文件系统要素的物理特性(如物质的规格、形态、分布状态等)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利用物理检验方法和手段,对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
3.21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化学检验法
指根据文件系统要素的化学特性(如物质的挥发性、氧化性、还原性、络合性等)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利用化学分析或仪器检测等方法和手段,对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
3.22印制时间鉴定
特指对可疑印刷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根据印刷文件的制作方式不同,印刷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又可分为打印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复印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及传统印刷文件的制作时间等。
3.23盖印时间鉴定
特指对文件上可疑印文的的制作过程、形成顺序和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
3.24书写时间鉴定
特指对文件上可疑手写字迹的的书写过程、形成顺序和形时间进行检验的专门技术,根据手写字迹的书写工具和书写材料的不同,书写时间鉴定又可分为圆珠笔油墨书写时间鉴定、蓝黑墨水书写时间鉴定、签字笔墨水书写时间鉴定等。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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