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SFZ JD0201012-2015(20151120)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
6、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
4检验步骤和方法
5鉴定意见
1范 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中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
在静电复印机的使用过程中,由于部件的老化、磨损、污染及保养、维修等原因,静电复印机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反映在该静电复印机不同时间复印的静电复印文件上,表现出与时间相关的静电复印特征的历时性变化。
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某种静电复印痕迹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变化,也可能是各种静电复印痕迹的形态变化,也可能是如墨粉底灰、复印浓淡的程度变化。静电复印机的保养、维修、更换耗材等往往也会导致静电复印痕迹的明显变化。
利用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判断可疑文件静电复印时间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通过比较,发现检材与某一时间段样本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符合,而与其他时间段样本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差异,从而确定检材是在该时间段复印形成;二是通过比较,发现在某一时间段内,样本上稳定的静电复印同时段特征在检材上未能得到反映,从而排除检材是在该时间段复印形成。
4检验步骤和方法
4.1检材的检验
4.1.1在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第四部分《静电复印文件同机鉴定规范》中对检材的检验基础上,对检材进行进一步检验。
4.1.2分析检材上的静电复印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判断这些特征是否可能与静电复印机的使用过程相关。
4.1.3根据检材上静电复印特征的状况,初步判断检材是否具备静电复印时间鉴定条件。
4.2样本的检验
4.2.1在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第四部分《静电复印文件同机鉴定规范》中对样本的检验基础上,对样本进行进一步检验。
4.2.2审核样本材料,确定样本的静电复印时间,并按样本标称时间对样本排序。
4.2.3分析不同时期样本的静电复印特征是否随时间的推移表现出一定的变化规律。
4.2.4分析在某些特定时间段(一般为含检材标称时间或怀疑时间的时间段)的样本是否存在相对稳定的静电复印特征。
4.2.5根据样本上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的反映程度,初步判断样本是否具备静电复印文件时间鉴定比对条件。样本不足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样本。
4.3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
4.3.1按照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第四部分《静电复印文件同机鉴定规范》中的检验步骤和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是否为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检材与样本不是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的,要求委托方补充不同时期的与检材为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的样本。无法补充的,则不具备通过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判断检材复印时间的鉴定条件。
4.3.2进一步对检材与不同时间段的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检验中应特别关注:
a)检材与不同时间段样本在变化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的符合情况;
b)检材与某些特定时间段样本在稳定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的差异情况;
c)检材/样本经过多次复印的,注意鉴别各次复印形成的痕迹,防止静电复印特征的混淆。
4.4综合评断
对检材与样本在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和价值进行综合评断,形成鉴定意见。
5检材不是某时间段静电复印形成
5.2.1检材与样本为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
5.2.2样本在某时间段内存在稳定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
5.2.3在这些稳定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检材与样本存在明显的差异。
5.3检材倾向是某时间段静电复印形成
5.3.1检材与样本为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
5.3.2样本静电复印特征随时间的推移表现出较好的阶段性变化规律。
5.3.3在这些变化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检材与某时间段样本存在较好的符合,而与其它时间段样本存在一定的差异。
5.4检材倾向不是某时间段静电复印形成
5.4.1检材与样本为同台静电复印机复印。
5.4.2样本在某时间段内存在较稳定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
5.4.3在这些稳定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上,检材与样本存在一定的差异。
5.5不能判断检材的静电复印时间
5.5.1检材不具备静电复印时间鉴定条件。
5.5.2样本不具备静电复印时间比对条件。
5.5.3检材和样本的静电复印阶段性特征的性质和价值难以评断,既不能得出确定性意见也不能得出倾向性意见。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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