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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 GB/T 35602—2017(201807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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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0601)

3、绿色产品评价通则GB/T33761-2017(20170512)

4、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GB/T23994-2009(20100201)

5、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GB/T 35607—2017(20180701)

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 GB/T 35602—2017(20180701)

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 GB/T 35602—2017》已经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化总体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军宏、唐瑛、苏春海、付允、高东峰、周丽玮、陈铁群、曹磊、冀志江、姚芩、王欣宇、彭菊芳、唐佳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涂料产品评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性涂料、粉末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等涂料产品的绿色产品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水涂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件核素限量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6750—2007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

GB/T 9754—2007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GB/T 13491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GB 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6716.1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

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446—2009色漆和清漆用漆基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

GB 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0623—2006建筑涂料用乳液

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23990—2009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23993—2009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23994—2009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 30647—2014涂料中有害元素总含量的测定

GB/T 34675—2017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2—2017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3—2017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T 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JG/T 481—2015低挥发性有机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2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中国船级社2012年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产品 green product

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

[GB/T 33761一2017,定义3.1]

3.2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层。

[GB/T 5206一2015,定义2.51]

3.3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material

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GB/T 5206—2015,定义2.274]

注1:例如,水性建筑涂料、水性工业涂料等。

注2:在使用时加水的涂料产品也属于水性涂料,如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等。

3.4 水性建筑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material for architectures

以合成树脂乳液、天然树脂乳液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和外表面的墙面涂料。

3.5 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 inorganic powder coating material for architectures

以水泥、石膏等为主要粘结材料,矿物质粉体作为主要颜填料,辅以其他颜料及助剂配制而成的,使用时用水作为分散介质,在建筑物表面涂装形成涂层的粉体状材料。

注:例如,硅藻泥装饰壁材、贝壳粉装饰壁材、水基无机干粉室内装饰材料等。

3.6 水性工业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material for industry uses

以水性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木质板、钢结构、水泥基等各种类型基材上,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层。

注:例如,水性木器涂料、水性地坪涂料、水性汽车修补涂料、水性防腐涂料等。

3.7 粉末涂料 coating powder

粉末状的涂料,在其熔融(也可能要经过固化)后可制得连续的漆膜。

[GB/T 5206—2015,定义2.52]

3.8 辐射固化涂料 radiation curable coating material

通过辐射固化方式固化的一类涂料。

注:例如,紫外光(UV)固化涂料、电子束(EB)固化涂料等。

3.9 高固体分涂料 high solid coating material

按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施工状态下的不挥发物体积分数大于或等于70%的一类溶剂型涂料。

3.10 无溶剂涂料 solvent-free coating material

按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施工状态下的不挥发物含量大于或等于95%的一类溶剂型涂料。

3.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VOC

在所处大气环境的正常温度和压力下,可以自然蒸发的任何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GB/T 5206—2015,定义2.270]

3.1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VOC content;VoCC Voc含量 VOC content;VOCC

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得的涂料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

注:所需考虑的化合物的性质和数量将取决于涂料应用的领域。对于每个应用领域而言,限量值和测定或计算方法是通过法规规定或约定。

[GB/T 5206—2015,定义2.271]

3.13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

在所处大气环境的正常温度和压力下,相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自然蒸发更缓慢的任何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注:欧盟决议(EU)2015/886中规定,术语SVOC是指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在250℃~370℃之间,且在非极性色谱柱上保留时间在正十四烷至正廿十二烷之间(包括正十四烷和正廿十二烷)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1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emission level

在规定的模拟涂料(包括涂层)实际释放环境下,采用吸附管采样,非极性色谱柱分离,保留时间在正己烷至正十六烷之间(包括正己烷和正十六烷)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总和。

3.15 挥发性芳香烃 volatile aromatic hydrocarbon;VAH

分子结构中至少含有一个苯环,且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挥发性碳氢化合物。

注:例如,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四甲苯、苯乙烯等。


4产品分类

适用于本标准的涂料产品按表1分类。确定产品分类时应按一级、二级、三级依次确定产品所属的类别。

表1产品分类


5评价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5.1.1.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1.1.2 企业宜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

5.1.1.3 截止评价日3年内,待评价的企业应无较大安全事故和/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如果公司成立不足3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评价日无较大安全事故和/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价)。

5.1.1.4 企业应按照GB/T 19001、GB/T 24001和GB/T 28001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1.1.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应符合AQ/T9006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

5.1.1.6 工作场所的环境(粉尘、噪音、空气中化学物质等)应符合GBZ 2.1和GBZ 2.2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符合“三同时”制度。

5.1.1.7 企业在环保方面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5.1.1.8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严格按照GB 18597的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应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5.1.1.9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并运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1.1.10 企业应持续关注,并符合国家、地区涉及涂料涂装的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要求。

5.1.1.11 企业应确保污染物治理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相关环保要求配备污染物检测和在线监测设备。

5.1.2 产品基本要求

5.1.2.1 产品不得有意添加的有害物质

产品中不得有意添加表2中所列举的有害物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表2 不得有意添加的有害物质

生产企业应持续关注国家、地区和行业明令禁用的有害物质,并不得有意添加。产品中不得有意添加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中类别1的有害物质;产品中不得有意添加在体内验证试验中确认具有内分泌干扰的有害物质

5.1.2.2 特定领域的健康和环保要求

产品应符合其应用在特定领域的健康和环保要求。例如,电子电器行业的GB/T 26572—2011中有害物质要求;汽车行业的GB/T 30512—2014中有害物质要求;玩具行业的GB 6675.4—2014中有害物质要求;船舶行业的《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中有害物质要求等。

5.2 评价指标要求

5.2.1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包括资源属性指标、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品质属性指标。

水性建筑涂料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水性工业涂料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粉末涂料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指标应符合表7的要求,高固体分涂料和无溶剂涂料指标应符合表8的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水性涂料品质属性中有害物质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品质属性中有害物质项目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最严格的指标要求执行。

资源属性中“主要原材料”是指产品中质量分数≥5%的组分材料,水除外。

注1:鼓励企业选用不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醋酸叔丁酯等。

注2:鼓励企业选用资源节约型原材料,如可再生、可循环、高耐久等。

表3 水性建筑涂料指标要求

表4 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指标要求

表5 水性工业涂料指标要求

表6粉末涂料指标要求

表7辐射固化涂料指标要求

表8高固体分涂料和无溶剂涂料指标要求

5.2.2 检验方法和指标计算方法

所有指标均按采样次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遇到多种生产工艺的情况,指标计算均按照产量加权平均。

检验方法和指标计算方法见表3、表4、表5、表6、表7、表8及附录B。


6评价方法

本标准采用指标符合性评价的方法,同时满足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的涂料产品称为绿色涂料产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限用化合物及其化学文摘编号

A.1有害芳香胺品种见表A.1。

表A.1有害芳香胺

A.2生物杀伤剂品种见表A.2。

表A.2生物杀伤剂

A.3光稳定剂品种见表A.3。

表A.3光稳定剂

A.4光引发剂品种见表A.4。

表A.4光引发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方法和指标计算方法

B.1原材料消耗

生产每吨产品所消耗的原料使用量总量,按式(B.1)计算:

式中:

Pi——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单位为吨每吨(t/t);

Mi;——评价期(一般为1年)内产品所需的原料使用量总量,单位为吨(t);

Me——评价期(一般为1年)内产品总产量,单位吨(t)。

B.2新鲜水消耗量

新鲜水消耗是指生产工艺用水和车间清洁用水,不包括原料用水和生活用水的相关数据。

生产每吨产品所消耗的新鲜水量,按式(B.2)计算:

式中:

V;——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单位为吨每吨(t/t);

V.——评价期(一般为1年)内产品消耗的生产用新鲜水量,单位为吨(t);

P——评价期(一般为1年)内产品总产量,单位吨(t)。

B.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B.3.1 施工状态判定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的配比混合后,再按产品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涂,如施涂无障碍,干膜厚度能控制在产品规定的范围内,涂膜外观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该配比为施工状态的配比”。

注:用对于需要采用特殊涂装工艺、实验室无法模拟施涂的产品,可通过涂装现场验证等方式进行施工状态判定。

B.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水性建筑涂料和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不加水稀释直接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试;其余产品应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见B.3.1)的配比混合后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试,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水性建筑涂料、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和水性工业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按GB/T 23986—2009的规定进行。其中,密度的测定,按GB/T 6750—2007的规定进行;水分的测定,按GB 18582—2008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光泽的涂膜干燥条件为(105±2)℃烘2h,光泽的测定,按GB/T 9754—2007的规定进行;水性建筑涂料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23986—2009中10.4进行;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水性建筑涂料用腻子和水性工业涂料用腻子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23986—2009中10.2进行;水性工业涂料中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23986—2009中10.4进行。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按GB/T 34675—2017的规定进行,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34675—2017中8.4进行。

高固体分涂料和无溶剂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按GB/T 34682—2017的规定进行,VOC含量的计算,按GB/T 34682—2017中8.4进行。

B.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和甲醛释放量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的测定,按JG/T 481—2015附录B的规定进行。其中,水性建筑涂料的刷涂量按JG/T 481—2015附录B中表B.1的规定进行;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的刷涂量为(60±1)g/块。

甲醛释放量的试样制备按JG/T 481—2015附录B中B.3的规定进行,采样量为10L,按GB/T 18204.2—2014中7.2的规定进行。

B.5 游离甲醛含量和甲醛含量

内墙建筑涂料和外墙建筑涂料中甲醛含量(乙酰丙酮法)的测定,按GB/T 23993—2009的规定进行。

内墙建筑涂料和外墙建筑涂料中游离甲醛含量(高效液相色谱法)的测定,按GB/T 34683—2017的规定进行。

水性建筑涂料用腻子、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水性工业涂料用腻子和水性工业涂料中甲醛含量(乙酰丙酮法)的测定,按GB/T 23993—2009的规定进行。

B.6 重金属元素含量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按GB/T 26125—2011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钡含量的测定按GB/T 23994—2009的规定进行,其余元素含量的测定按GB/T 30647—2014的规定进行。

注:不溶性钛白晶格中的锦镍、尖晶石型铝酸钻、尖晶石型铬酸钻等化合物可以豁免。

B.7 其他指标项目

产品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中其他指标(明确检测方法的指标除外)通过文件审查,并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参考文献

[1] GB/T 2705—2003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

[2] GB/T 5206—2015色漆和清漆术语和定义

[3]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5] GB 30000.2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 GB 30000.2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3部分:致癌性

[7] GB 30000.2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4部分:生殖毒性

[8] GB/T 30790.2—2014色漆和清漆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第2部分:环境分类

[9] GB/T 33761—2017 绿色产品评价通则

[10] HJ 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11] NY/T 2873—2015农药内分泌干扰作用评价方法

[12] DB31/881—2015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 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Blue Angel Environmental Label RAL—UZ 12a Low-Emis-sion and Low-Pollutant Paints and Varnishes(Edition August 2011)

[14] 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Blue Angel Environmental Label RAL-UZ 102 Low-emis-sion Interior Wall Paints(Edition January 2015)

[15] Commission Decision(EU)2015/886 Amending Decision 2014/312/EU establishing the ec-ological criteria for the award of the EU Ecolabel for indoor and outdoor paints and varnishes

[16] Commission Decision(EU)2014/312 Establishing the ecological criteria for the award of the EU Ecolabel for indoor and outdoor paints and varnishes

[17] Good Environmental Choice Australia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Standard Paints and Coatings(PCv2.2i-2012)

[18] GS-11Green Seal Standard For Paints Coatings Stains and Sealers(Edition 3.2)

[19] Hong Kong Green Label Scheme Product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Paint(GL-008-010)

[20] IKEA of Sweden AB IOS-MAT-0066 Surface coatings and coverings-general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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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Japan Eco-mark Product Category No.126"Paints"(Version 2.5)

[22] Korea Eco-label Standards EL241:2014 Paints

[23] Nordic Ecolabelling of Chemical building products(Version 2.7)

[24] Nordic Ecolabelling of Indoor paints and varnishes(Version 3.1)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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