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上)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20191001)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7月1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6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2.1.8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2.2 主要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3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划分。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 6度时 的各类建筑。
4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4.2.3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ζ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采用;
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采用;
ζc——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7采用。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注:1 p0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
2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4.2.8 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9采用。4.2.10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Ⅰ)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ζ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5.3.17采用。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当地设防烈度和表6.2.4的要求检查。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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