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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上)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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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71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2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 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E-mail:GB50023@cabr.com.cn)。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吴 体 辛鸿博 张 耀 李仕全 金来建 徐建 戴君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 韦开波 吴翔天 李彦莉 苗启松 杨玉成 娄 宇 高永昭 莫庸 袁金西 黄世敏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0.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6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2.1.8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2.2 主要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2.2.3 几何参数2.2.4计算系数


3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S≤R/γRa(3.0.5)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划分。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 6度时 的各类建筑。

4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4.2.3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ζ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采用;

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采用;

ζc——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7采用。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注:1 p0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

2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4.2.8 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9采用。

4.2.10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 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Ⅰ)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2 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成的墙体;3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2 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注:横墙较少时,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查表。砌块房屋按表中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芯柱或构造柱。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3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4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表5.2.4-2中7~9度时的规定。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5.2.5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500mm应有2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2 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2)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3)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4)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12;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接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5.2.6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1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2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3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5.2.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5.2.8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5.2.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1 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黏土砖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3 对本标准第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注:1 L指240mm厚承重横墙间距限值;楼盖、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2 B指240mm厚纵墙承重的房屋宽度限值;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有2道时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时,房屋宽度可按加权平均值计算;3 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5.2.10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3 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Ⅱ)第二级鉴定5.2.11 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5.2.13 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βi=Ai/(Abiξ0iλ)  (5.2.13)式中 β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A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A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ξ0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5.2.14 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β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2款确定;

——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3款确定

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尚可根据满足本标准第5.3节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 系数;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以0.8~0.95的系数。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5.2.15 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2.15-1)中尚应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5.2.16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5.3.1 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5.3.2 现有普通砖和240mm厚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190mm厚多孔砖和砌块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6m。5.3.3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3.3-1的要求。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宜符合表5.3.3-2的要求。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mm。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6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7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5.3.4 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墙体不应低于M2.5,砌块墙体不应低于M5。2 砌体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普通砖、多孔砖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不宜低于MU10。3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块芯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混凝土中砌块芯柱棍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5.3.5 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2 现有砌体房屋在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1)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粉煤灰中砌块房屋应根据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2)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2的要求检查; 3)混凝土中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3的要求检查;4)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5)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当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款第1)~4)项的要求检查,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进行检查。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布置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楼盖、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5.3.5-4的要求检查;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有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3.5-4的规定适当加密;2)砌块房屋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有圈梁,圈梁的间距应按表5.3.5-4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4 现有房屋楼盖、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应有拉结;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5.3.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为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为4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可为240mm×240mm。芯柱(或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有拉结钢筋网片,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数量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不应少于112,混凝土中砌块房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114或210,8度时不应少于116或212。3 构造柱与圈梁应有连接;隔层设置圈梁的房屋,在无圈梁的楼层应有配筋砖带,仅在外墙四角有构造柱时,在外墙上应伸过一个开间,其他情况应在外纵墙和相应横墙上拉通,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4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5 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5.3.7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无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有钢筋可靠连接;6~8度砖拱楼盖、屋盖房屋,各层所有墙体均应有圈梁。2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3 圈梁在表5.3.5-4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可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当需要增设基础圈梁以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砖拱楼盖、屋盖房屋的圈梁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410。5.3.8 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的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4点焊的钢筋网片。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3 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5.3.9 房屋的楼盖、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5.3.10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有拉结。2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3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4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 规定。5.3.11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10。2 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3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钢筋,且海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不应有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Ⅱ)抗震承载力验算5.3.12 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5.3.13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1-2采用;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5.3.13采用。5.3.14 普通砖、多孔砖、粉煤灰中砌块和混凝土中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V≤fvEA/γRa  (5.3.14) 式中 V——墙体剪力设计值;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A——墙体横截面面积;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3.0.5条采用。5.3.15 当按式(5.3.14)验算不满足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式中 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As——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取1.4%);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3-2采用;ζ——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取0.4;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0,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8m时取1.1。5.3.16 横向配筋普通砖、多孔砖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式中 As——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5.3.17 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式中 ft——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Ac——芯柱截面总面积;As——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ζ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5.3.17采用。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 本章中的“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Ⅰ)第一级鉴定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2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3 8、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则性的要求检查: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5 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应不大于表6.2.1-2规定的限值。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C13,8、9度时不应低于C18。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 2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 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8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于6mm。6.2.4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着重按下列要求检查: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当地设防烈度和表6.2.4的要求检查。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6.2.5 8、9度时,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6.2.6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6.2.7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考虑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8度时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8度时不应低于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2 填充墙沿柱高每隔600mm左右应有26拉筋伸入墙内,8、9度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墙长韵1/5且不小于700mm;当墙高大于5m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6m的黏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9度时墙顶与梁应有连接。3 房屋的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6m,8、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6.2.8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节上述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乙类的单跨框架结构。2 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4 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5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Ⅱ)第二级鉴定6.2.9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不作调整,尚应按本节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6.2.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6.2.1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6.2.1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1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时,可取1.4。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类建筑的规定时,可取1.25。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6.2.1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6.2.1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6.2.1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要求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2 按本标准第3.0.5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6.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6.3.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2 结构布置宜按本标准第6.2.1条的要求检查其规则性,不规则房屋设有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并应提高相关部位的鉴定要求。3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的检查,尚应按下列规定:1)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2)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3)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4)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2-1的规定,超过时宜采取措施;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4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框架梁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2)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宜相连;3)房屋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4)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3.2-2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5)抗震墙墙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在墙板周边应有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5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包括小开洞墙及联肢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2)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3)一、二级抗震墙和三级抗震墙加强部位的各墙肢应有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或翼墙的截面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检查;4)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5。注:加强部位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6 房屋底部有框支层时,框支层的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50%;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值,且落地抗震墙之间的楼盖长宽比不应超过表6.3.2-2规定的数值。7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二级且层数不超过五层、三级且层数不超过八层和四级的框架结构,可计入黏土砖填充墙的抗侧力作用;2)填充墙的布置应符合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对抗震墙的设置要求;3)填充墙应嵌砌在框架平面内并与梁柱紧密结合,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宜先砌墙后浇框架。6.3.3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应低于C30。6.3.4 现有框架梁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且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实际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3 梁端箍筋实际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的要求检查,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4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14,且不应少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12。5 加密区箍筋肢距,一、二级不宜大于200mm,三、四级不宜大于250mm。6.3.5 现有框架柱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柱实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3.5-1的规定,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3 柱箍筋的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柱端,为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2)底层柱为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3)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填充墙等形成的短柱)、框支柱、一级框架的角柱,为全高。4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表6,3.5-3 规定。一、二级时,净高与柱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的柱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1.0%。5 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级不宜大于250mm,三、四级不宜大于30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6.3.6 框架节点核心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标准表6.3.5-2检查,一、二、三级的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1.0%、0.8%、0.6%,但轴压比小于0.4时仍按本标准表6.3.5-3检查。6.3.7 抗震墙墙板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抗震墙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6.3.7-1的要求;Ⅳ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部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板,其横向和竖向分布筋均不应小于0.25%。2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应符合表6.3.7-2的要求;框架-抗震墙端柱在全高范围内箍筋,均应符合表6.3.7-2中底部加强部位的要求。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二级的加强部位,应为双排布置,二级的一般部位和三、四级的加强部位宜为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6mm,对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6.3.8 钢筋的接头和锚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要求。6.3.9 填充墙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2 砌体填充墙,宜与框架柱柔性连接,但墙顶应与框架紧密结合。3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有2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2)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Ⅱ)抗震承载力验算6.3.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分析,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乙类框架结构尚应进行变形验算;当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第6.3.1~第6.3.9条的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6.3.11 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6.3.12 考虑黏土砖填充墙抗侧力作用的框架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抗震验算。6.3.1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墙体边缘构件等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1 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时,可取1.1。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的规定时,可取1.0。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2节A类房屋鉴定的规定时,可取0.8。4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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