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尸体检验GA/T 151-1996(19970101)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20191201)
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268—2019(20190603)
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0901)
新生儿尸体检验GA/T 151-1996(19970101)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6年7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总 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新生儿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尸表检验
3.1 性别
3.2 身长
3.2.1 全长,颅顶至足跟的长度,正常足月儿身长50cm。
3.2.2 坐高,颅顶至臀部的长度,正常足月儿坐高34cm.
3.2.3 体重,正常足月儿体重为3kg。
3.4 周线测量
3.4.1 头围:在额结节和枕外隆凸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34.0cm。
3.4.2 胸围,在两侧乳头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32.0cm。
3.4.3 腹围,在脐的水平测量,正常足月儿约28.0cm。
3.5 头部径线测量
3.5.1 双顶径:双侧顶骨结节之间的距离,正常足月儿平均约为9.3cm。
3.5.2 枕额径:鼻根至枕外隆凸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1.3cm。
3.5.3 枕颏径:颏部尖端至后囟门顶部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3.3cm。
3.5.4 枕下前囟径:前囟门中心至枕外隆凸下方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9.5cm。
3.5.5 前囟门直径:前囟门的各边与对边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2.0~25cm。
3.6 身宽测量
3.6.1 肩宽:两侧肩胛最突出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11.7cm。
3.6.2 宽:双侧
髂前上棘之间的距离,正常足月儿约为8.5cm。
3.7 尸体附着的血液
3.8 胎脂
3.9 皮肤
3.10 脐带
3.11 产瘤
4尸体解剖
4.1 头部剖验
4.1.1 一侧耳后切开头皮并将皮瓣分别向前、后翻开,检查头皮下有无出血、血肿、骨膜下血肿及骨折。
4.1.2 尖头剪刀的一刃插入人字缝后囟门的外侧角处,沿水平向前、向外经颞骨直达额前近中处剪开颅骨。
4.1.3 剪刀转向外侧角,向上、向后剪开额骨、顶骨直达人字缝起始点。
4.1.4 再以同样的方法剪开对侧颅骨。
4.1.5 此时可将剪开的骨片分离,暴露两侧大脑。
4.1.6 中央仅留一条1cm宽的骨桥,形似篮状。
4.1.7 观察有无硬膜外出血。
4.1.8 检查脑顶部软脑膜静脉的末端进入上矢状窦处有无出血。
4.1.9 检查大脑镰有无血肿。
4.1.10 剪开上矢状窦检查有无血栓形成。
4.1.11 剪断大脑镰前端附着处,将大脑额叶向上、后抬起,切断第二对至第六对脑神经。
4.1.12 在小脑幕切迹处水平切断桥脑,取出大脑及上半部桥脑,暴露小脑幕。
4.1.13 检查小脑幕有无撕裂,血肿等。
4.1.14 沿枕骨外侧缘向颞骨边缘剪断小脑幕,切断第七至十二对脑神经再用细刀尽可能深地切断脊髓。
4.1.15 取颅后窝的内容,即将小脑连同下半部脑、延脑及深部脊髓一并取出,分别检查。
4.2 肺及胃肠浮扬试验
4.2.1 肺浮扬试验
4.2.1.1 常规尸体解剖方法打开胸腹部,分离颈部组织。
4.2.1.2 在喉头下方结扎气管。
4.2.1.3 在膈肌上方结扎食管,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食管。
4.2.1.4 将舌、颈部脏器连同心、肺等胸部内脏一并取出,并投入到盛有清水的大玻璃缸内。
4.2.1.5 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程度。
4.2.1.6 如下沉,则先分离各脏器,在气管结扎的上方切断气管。
4.2.1.7 将肺同气管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
4.2.1.8 再切断两侧肺门部支气管,分开左右肺,分别投入水中,观察结果。
4.2.1.9 顺次分离各肺叶,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
4.2.1.10 最后将各肺叶的不同部位剪取数小块肺组织投入水中观察。
4.2.1.11 如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下沉,说明肺已充分呼吸,可经确证为活产。
4.2.1.12 如全肺上浮而个别部分的小块下沉,或全肺下沉个别的小块上浮,应作具体分析。
4.2.1.13 如全部下沉,可认为死产儿。
4.2.2 胃肠浮场试验
4.2.2.1 常规剖开胸腹腔,分别结扎胃的贲门、幽门及十二指肠的上部、下命。
4.2.2.2 在空肠、回肠及结肠各段也分别作多段结扎,最后结扎大肠末端。
4.2.2.3 分离肠系膜,游高全部消化道一并取出。
4.2.2.4 投入水中,观察胃肠浮扬情况。
4.2.2.5 如胃及部分肠上浮,则可将下沉部位的肠再作多段双重结扎,分别在双重结扎的中间剪断,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
4.2.2.6 如胃肠全部下沉,则在幽门作双重结扎、在结扎的中间切断胃肠连结,将胃单独放入水中观察是否上浮。
4.2.2.7 如仍下沉则在水中将胃壁剪一缺口,仔细观察是否有气体自胃中逸出。
4.2.2.8 将各段肠分别剪一缺口,观察有无气体自肠中逸出。
4.2.2.9 胃肠全部浮起,证明是活产。
4.2.2.10 如肺内含有空气而胃肠内不含空气,则可能是生活很短时间即死亡。
4.2.2.11 如肺和胃不含空气,而部分肠管内有空气,则可能为早期尸体腐败。
4.2.2.12 如尸体腐败则胃肠浮扬试验完全没有价值。
4.3 动脉导管检查
4.3.1 动脉导管检查应在原位进行。
4.3.2 剖开胸腔,分离胸腺,剪开心包。
4.3.3 在原位按血循环方向剪开右心房、右心室及肿动脉。
4.3.4 沿剪开的肺动脉向上至肺动脉分叉附近寻找动脉导管,用探针试探能否通入主动脉。
4.4 脐部检查
4.4.1 切腹部时,当刀切至脐的上方时,切线向两侧分开,向左右下方直至腹股沟的中央部为止,形成倒“Y"形的皮瓣。
4.4.2 脐部下方连着脐动脉,上方连着脐静脉。
4.4.3 仔细检查各条血管有无血栓及炎症病变。
4.4.4 检查后在皮瓣内面的剪断各条血管。
4.5 化骨核检查
4.5.1 股骨化骨核
4.5.1.1 检查者左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小腿,右手持刀在髌骨上缘水平向作一切口,剔除髌骨。
4.5.1.2 再将小腿向后摆,使膝关节呈极度弯曲。
4.5.1.3 此时红色海绵体结构的化骨核即全部暴露,连续作多次水平方向的薄切片。
4.5.1.4 选择直径最大的一片测量,正常足月儿直径约为0.5cm.
4.5.2 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
4.5.2.1 检查方法是左手握脚,使尸体的脚趾指向解剖者,右手用长刀切入第三趾和第四趾之间。
4.5.2.2 穿过脚底直到脚跟,跟骨的化骨核即可暴露。正常足月儿跟骨化骨核的长径约为0.8~1.0сm。
4.6 胎盘检查
4.6.1 首先检查胎盘上的脐带长度及断面性质。
4.6.2 分离脐带后称胎盘重量(正常重500g)。
4.6.3 一般胎盘重量与胎儿体重的比例为1:6,若胎盘有病变,则比例有改变。
4.6.4 再检查胎儿面有无血肿,肿瘤或其他改变。
4.6.5 检查母体面有无梗死和血块及其在胎盘面上的压迹。
4.6.6 外表检查完成后再用长刀作多次切开,检查各切面有无异常。
5新生儿成熟度的检验
5.1 妊娠期:根据胎儿的体重及身长可以推断胎儿妊娠期。
5.2 胎儿身长:计算方法是前五个月为月份的平方,后五个月为月份乘5。
5.3 胎儿体重:计算方法是前五个月为月份的立方乘2,后五个月为月份的立方乘3。
5.4 化骨核的检查“按4.5”。
6死产与活产的鉴定
6.1 肺及胃浮扬试验
6.1.1 肺的浮扬试验“按4.2.1”。
6.1.2 胃肠浮扬试验“按4.2.2”。
6.2 肺的组织学检查
6.2.1 呼吸过的肺,各级支气管和肺泡均扩张,肺泡壁变薄,肺泡壁内毛细血管扩张,血液丰富。
6.2.2 呼吸微弱的肺,部分支气管及肺泡扩张,呈散在性分布。
6.2.3 未呼吸的肺则支气管及肺泡均未扩张,肺组织呈腺样结构,实体性。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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