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男孩被人当街从母亲身边抢走!谁这么大胆?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的大街上,一男子当街抢走一男孩儿,男孩儿的母亲陈女士立刻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发现抢走男孩儿的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其亲生父亲王先生。而且这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原来,两年前王先生和陈女士经法院调节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儿子由母亲来抚养,王先生可以定期去探望儿子。离婚以后,王先生以各种理由频繁到陈女士的住处、单位,还有儿子的学校去滋扰母子二人,甚至不断打陈女士单位的客服电话,要求单位开除她。
在探视儿子的过程中,王先生与陈女士经常发生拉扯孩子、拦截汽车等过激行为,双方都曾报过警。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开头看到的那一幕。因为王先生的这些行为,陈女士不愿意让他再探视孩子,而且自己的生活也都被王先生给搅乱了!不堪其扰的陈女士最终忍无可忍 ,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人格权保护制度。此项制度源于《民法典》第997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在有证据的前提下,而且是受害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自动发出禁令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对行为人发布禁令,使行为人受到该禁令的拘束。
办案法官认为,王先生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陈女士的正常生活,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无法挽回的恶性事件发生,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保护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裁定中禁止王先生对陈女士进行威胁、恐吓、跟踪,以及到陈女士的住所和单位进行滋扰,也禁止王先生在非子女探望时间去接近陈女士和儿子。同时要求王先生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使探望权,如果双方因此再发生分歧,王先生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方式理性维权,不可以再去堵截和威吓陈女士。
如果行为人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会问,陈女士的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陈女士与王先生已经离婚,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因而,陈女士不符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要求。
《民法典》设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扩展。
申请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而是将范围扩大到所有自然人;
侵害行为不局限于暴力侵害身体和精神的行为,也包括非暴力侵害行为;
适用场景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也包括在网络上发生的人格权侵害,如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
这一制度使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强化了对人格利益的维护。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人格尊严和自由
……
这些都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人格权,民法典设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让我们从此又多了一条除诉讼以外的维权途径。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危险情况,请不要忘记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