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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荐读】张燕玲:“一带一路”“五通”目标的实现策略

2017-05-21 张燕玲 全球治理



作者张燕玲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全球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本文刊于2017年5月《前线》杂志。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一步,也符合世界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美好愿景。要实现“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在实现“五通”。通过加强“五通”,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在经济领域内,加强“五通”要求参与国之间的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共同构建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构架。


 “五通”目标的进展情况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三年多的时间内,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理解、接受到积极参与的过程。在中国的推动和周边主要国家的积极响应下,“一带一路”倡议受到广泛赞同和欢迎。与“一带一路”相伴而行的“五通”目标也取得积极进展。

加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地促进政治互信,方能达成合作新共识。截至2016年9月,已有3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此外,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对“一带一路”给予高度评价。“一带一路”代表了以共建共赢、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为特征的多边合作创新模式。这种新合作模式旨在促进全球和平发展,共享红利。

在设施联通领域,亚洲基础设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已成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之一。亚投行的定位是亚洲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开发银行,但目前“一带一路”的参与者已经辐射全球,因此亚投行的业务必然影响到全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亚投行可增加和加强本国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就亚洲地区整体而言,亚投行可加快亚洲地区的互联互通,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除了亚洲地区,中欧之间的设施联通步伐也在加快。截至2016年上半年,中国已经开通了中欧班列39条,逐步形成了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非欧之间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在贸易畅通方面,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世界经济发展以“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追求目标的新理念取代了西方发达国家单纯追求投资方利润最大化的旧观念。“一带一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新理念,在贸易领域获得了广泛的支持。相关参与国列出了大把项目清单等待投入;国内的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更高,很多项目已开始动工,其他一些准备走出去的企业已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

货币融通领域开局良好,政府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正在加速建设,其中部分机构已开始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与多国央行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定,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政策性银行更是做了很多贡献,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已经开始在相关参与国进行网点布局,并开发“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产品。以中国银行为例,其成功发行的“一带一路”债券,首次实现四币同步发行和五地同步上市,开办了人民币对哈萨克斯坦坚戈、俄罗斯卢布的远期和掉期业务。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一带一路”旨在建立互利互惠共同体,让广大民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在此背景下,通过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人才往来,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以学术交流为例,国内智库举办“一带一路”主题论坛及研讨会,宣传政策,还建立了“一带一路”百人论坛及“智库合作联盟”,以适应从愿景阐释到实施细节中攻坚克难、问题研究的转变。

 “五通”目标的实现策略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实现“五通”目标就需要保证各个方面都扎实稳妥地推进。尽管当前“五通”目标的实现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五通”的实现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与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必要的策略指导是不可缺少的。“五通”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各方必须在一个平台上自由往来,从而保证“一带一路”顺利推进,进而推动“五通”目标的最终实现。具体来讲,应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制建设,不留法律空白。“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亚欧新的区域合作框架,覆盖区域广、涉及跨境投资领域多元化,且项目结构复杂,参与主体繁多,其内部的运作急切需要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与原则。目前,与“一带一路”有关联的亚欧非国家已经超过60个,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伊斯兰法系。不同法系间差别很大,即使同一法系内部也不完全相同。此外,一些国家还存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国际惯例统一大家的行为,维护共同的利益。总体而言,这些惯例应无所不包,便于查找,并且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可行性。其中,惯例的内容应涵盖贸易、金融、保险、海关、税务、行业标准、知识产权、仲裁等各个方面,并从这些方面对目前已有的国际惯例逐一进行认真梳理。总之,“一带一路”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方式来实现。只有实现法治化,才能确保“一带一路”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制定的过程其实也是各国之间加强政策沟通的过程,最终确定的法规也会在未来时期内保证政策沟通的顺畅。

二是统筹规划,防范投资风险。“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具有其特殊性:第一,大投入、大缺口,空前的大系统工程、空前的投资总额以及难以测算的巨大缺口。第二,大工程、大周期,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投资周期长、效益明显的贸易融资占比过低。第三,大范围、大风险,跨越三大洲,“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不平衡,文化、法制差异巨大,投资洼地占比较大。第四,沿线国家期望值普遍偏高,“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国家受自有资金和融资制约,经济发展长期滞后,出于对中国的信任,这些国家产生了投资冲动,投融资需求面大量多,对投融资依赖程度较大,但短时间内投入过多项目会产生叠加风险。第五,投融资回收难度大,具体表现为缺乏国际投融资实际操作经验的高精尖人才,国际局势难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投融资环境,投融资运用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法制、宗教、安全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对回收投资出现负面影响。基于以上特点,需要对投入的项目列出可行的项目清单,搞清楚每个项目的资本结构及融资方式,并将所有风险加权,再根据我们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设立预警线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各种不利情况设立预案,并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精细化的管理。

三是有效利用资金,科学有序推进。需清醒认识“一带一路”的“走出去”与过往的“走出去”是不同的。首先,过去完成一单货物,保质保量就能安全收汇,建立信誉;完成一个工程,保质保量就可大功告成,鸣金收兵。而现在,则需要考虑长期贸易合作、投资安全及项目持续运营的百年大计。其次,过去的两方贸易合作只需面对一个政府,而这次是外有美国“重返亚洲”“经济抗衡”的挑战,内有其他参与国对中国发展的担忧,所以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障碍和摩擦。因此,资金的有限及有效利用,项目收益及循环使用都必须慎重考虑,要分清轻重缓急,科学有序地逐步推进。“一带一路”整体建设应该如此安排,对每个参与承担项目的国家也应如此考虑。

四是金融服务要创新,帮助企业牵线搭桥。“一带一路”的金融服务需求超出了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已有的服务品种,国内外对金融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以及金融创新要求的呼声无处不在。金融机构在积极响应的同时,若能够研究清楚这些需求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则可以为国家和企业避免损失和麻烦。只有金融大动脉畅通无阻,才能保证经济大动脉稳健运转。对于“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创新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顶层设计可以适当放松项目投融资的流动性;第二,国有银行要大力发掘国际资本联合投融资具体项目;第三,创新投融资新类型——铁路换大米式的易货类型投融资,先予后取(先建后用再归还)式全包类型投融资等。此外,金融服务还应根据需求研发多种大项目融资方式,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促进当地就业问题的解决;建立多币种支付清算渠道,并能为企业资金归集、保值、增值提供服务;网银要能够提供跨时区、跨国家、跨币种的实时现金支付清算,还要加快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等。

五是真诚搭帮合力,避免恶意竞争。参与“一带一路”的各类企业不能发生内讧,杜绝互相压价打乱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国内首先实现企业间的“五个互通”(信息、战略、行动、成果和教训及时互通),形成合力。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项目承建方是多渠道的,资金筹集也是全球范围配置的,所以要提高硬实力,避免高端设计让发达国家控制,低端劳务被实力比较接近的竞争国家抢了先机;金融业要避免重复开发产品,创新业务要合法合规;产品应合理报价,平等竞争,不挖墙角,更要避免以往扎堆设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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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Glob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RUC)成立于2017年3月9日,是北京巨丰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琳女士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并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负责运营管理的教育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由原外交部副部长、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何亚非领衔,前中国银行副行长、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张燕玲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旨在构建高层次、高水准的全球治理思想交流平台,并向社会发布高质量的全球治理研究报告,努力践行咨政、启民、伐谋、孕才的智库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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