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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向未来”:全球气候政治的伦理反思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当代世界 Author 赵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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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RC2017
核心摘要
气候变化是国际问题研究的热点与难点,也是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议题。肇始于西方世界工业化时代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难题。全球气候政治博弈反衬出新的全球失序,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亦一度失灵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实现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是确保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和全球气候政治发展航向的根本遵循。“退向未来”,进行必要的伦理反思,促进自然的和谐与人的复归,才能更好解决日益严峻的气候治理困境。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政治 全球气候治理 新兴大国
1985年,好莱坞著名科幻影片《退向未来》(Back to the Future)上映,引发人们以传统和反思方式思考未来命题。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焦点议题。显然,气候环境问题具备全球公共问题属性,且其现实危机甚或未来风险一旦超越单纯的自然/科学范畴,而与政治、社会、经济等要素相互交织演化为全球气候政治,则可能进一步强化其集体行动难题的色彩。作为问题解决路径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一度失灵,遭遇困境。因此,有必要从公平正义的高度对全球气候政治进行伦理反思,探索全球气候善治实现的可能愿景。
全球气候政治:一项集体行动难题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属于大多数人的公地(Commons)通常最少受到爱护,因为人们往往只关心个人所得而忽视公共利益。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描述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为寻求自己的利益而相互厮杀,也反映了这种公共问题。1833年,威廉·福斯特·劳埃德(William Forster Lloyd)提出,公共财产会被不计后果地使用。1954年,斯科特·戈登(H.Scott Gordon)则在其经济理论研究中描绘了一幅有关公共财产的生动画面:“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这句保守格言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不会被任何人珍惜。如果有人傻傻等待合适时候再来享用这些财富,那么他们将会发现,这些财富早已被别人拿走……还在海洋中的鱼对渔民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假如他们今天不打鱼,那么就不能保证明天这些鱼是不是还在。”1965年,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乐观的群体理论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群体理论认为,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者能使所有群体成员获利的共同目标,那么只要在这个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将采取行动实现这一共同目标。但在奥尔森看来,“理性的、自利的个体恐怕并不会为所谓共同利益采取行动,除非该个体所在群体当中的人数极少,或存在强制和特别手段来迫使个体来为群体的共同利益效力。”换言之,只要能继续零成本获得公共产品带来的福利,行为体就不会产生为公共产品供给而自愿奉献的动机。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的著名文章,认为:“在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每个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趋之若鹜。每个人都被锁定到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无节制地增加牲畜;到头来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这真是一个悲剧。”这意味着,任何涉及共同使用稀缺资源的情境都会伴随着环境退化,“公地悲剧”一词因之成为一个隐喻,象征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公共问题,如环境问题与国际合作等任何涉及公共资源的事件,都可能产生“公地悲剧”。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全球气候政治其实也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难题(“公地悲剧”)。那么,如何应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集体行动难题,从而维护环境安全?西方国家大概有三种主要的应对路径:政府路径、市场路径和自主治理。一是政府路径。由于存在“公地悲剧”,环境问题难以通过合作来解决,因而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甚至可以说“只有悲剧性地将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可能避免公地悲剧”。换言之,“如果想要避免走向毁灭,人们就必须臣服于外在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进而,有学者认为强有力的政府对实现生态控制而言是必要的,因为假如无法寄希望于私人对公地的维护,那么就需要公共机构、政府或国际权威的外部管制;倘若经济效益来自对公共财产资源的开发,那么这类资源也应受到集中控制和管理。二是市场路径。这种路径要求在有公共资源的地方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因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的公地悲剧论”,都说明避免悲剧的出路在于终结公共财产,并建立起私有财产权制度取而代之,否则“若资源仍是公共财产,我们就会被囚禁于无法改变的毁灭之中”。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私有制象征的竞争性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竞争性市场一旦形成,个体不管是否为建立和维系该市场付出,都可以自由利用该市场。如果没有各种公共制度作为基础,那么显然任何市场都不可能持久。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公共的与私有的制度往往是相互依赖的,而并非如理论分析时这般泾渭分明。三是自主治理。无论是政府路径还是市场路径,都讨论了新制度安排何以产生以及如何监管,但仍无法有效应对新制度的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了自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分析框架,即通过清晰划界、因地制宜的占用与供应规则、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参与者能参与规则修改)、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嵌套式企业等8项具体设计原则,激励公共资源占有者自愿遵守并相互监督,从而使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得以延续和演进。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确定将于2021年11月举行
全球气候治理失灵与实践困境
全球气候政治呼唤全球气候治理,以期有效应对和规避全球气候变化风险,并尽可能地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灵、亟待重塑。第一,全球化和现代性危机反衬出市场和政府失灵,加剧了气候变化的全球风险。为化解全球气候变化公共问题这一集体行动难题,西方国家大多采取市场路径和政府路径。但是,这些治理路径在资本主义危机(尤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2016年的英国“脱欧”闹剧)和全球化负效应(如移民/难民危机)之下难以避免地走向失灵。同时,从治理主体的广度和参与多元化趋势来看,全球气候治理迫切需要跨越主权民族国家的藩篱,实现某种超国家治理甚或全球合作,而这显然又带有某些后现代色彩,有可能与现代性之间构成关系紧张——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引入,势必对原有的社会模式乃至大众心理文化等造成全方位冲击。第二,全球气候机制失调与制度建构失灵。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涉及主权民族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且前者仍占据着决策的中心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全球气候机制协调和制度的重构有赖于对国家间政治的超越,即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如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来管控工业化进程背后的全球风险。然而,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到2015年在巴黎举行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及至2019年在马德里举行的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可以看到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成效十分有限,并且主要集中于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等少数新兴大国的国家政策和治理层面。新兴大国正能量的凸显,恰恰反衬出长期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低效。再如《京都议定书》,该机制并没有阻止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增多。所以相比其雄心而言,《京都议定书》是难言成功的。第三,全球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危机。从社会生态学视角来看,全球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反映了全球环境正义问题,资本主义式的全球治理以社会生态议题来掩盖其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破坏。也就是说,所谓的“专家知识”(Expert-Knowledge)是颇令人怀疑的,我们应当将人类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将自然视作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动员国际社会重拾对环境议题的正确认识,授权给以往的无权者(Empowers the Disempowered),将应对社会生态不平等置于环境议程的首要地位。比如,欧盟提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特别是其中的碳补偿机制)等具体方案的合法性存疑,因为其所从事的碳交易很可能会纵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第四,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和理念滞后于全球气候政治变化。滞后的治理规则和理念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只能导致全球气候治理赤字的出现。具体而言,治理规则滞后于权力结构、安全性和相互依存态势的变化;治理理念的滞后则在于,一元主义治理观、工具理性和二元对立等思维定式使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间很容易产生对立认知,从而难以就气候问题达成真正公平合理有效的全球协议。如此一来,在现有的治理规则和认知框架下,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等同于新殖民主义,因为这种治理会为高消耗产品出口进行辩护(这些产品往往由中心国家或地区流向边缘国家或地区),如欧盟提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就强化了这种新殖民主义逻辑,使得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碳减排(措施),却给发展中国家强加了成本,甚至主权也被侵蚀。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
如果说全球气候治理是为实现全球气候政治发展而“积跬步”或“积小流”,那么探寻其中的公平正义则成了令人向往的理想彼岸。公平正义(Equity and Justice)意味着不对其他国家和其他人附加额外的伤害,并尽可能将对脆弱个体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在气候变化议题上,有关国际公平和正义的解读至少有六种:权利(Rights)、因果(Causality)与责任(Responsibility)、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康德伦理学(Kantian Ethics)、罗尔斯正义论(Rawlsian Justice)、无偏颇(Impartiality)。权利指的是面对气候变化风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如果任何有关气候变化责任的所谓“科学”预测和权责分摊忽略了这种生存权,则显然有违公正公平。因果与责任是公平正义的构成基础,即人为气候变化风险是由谁造成的,那么最终也应由谁来承担。功利主义则认为有关气候问题的利益和责任分摊应使行动结果最优化,比如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进程、承认气候变化责任并且援助那些可能遭受气候变化风险的其他国家。换言之,气候变化权责分摊应有助于实现全人类福利最大化。康德伦理学则坚持“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倘若气候变化的一些责任分配以有违自由意愿的方式施加于一些国家,那么这种责任分配显然是有失公正的。罗尔斯正义论认为所谓的权责分摊可能来源于“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下的利己主义“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具体到全球气候政治当中,则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立场严重失衡,比如小岛国面临的气候变化风险虽然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气候行动或援助仍十分有限,因此小岛国等弱势群体仍处于“自然状态”。无偏颇则要求对公平公正进行合理评估,诸如美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提供气候援助,不在于这是否属于美国的利益范畴,而在于就公正而言美国不应拒绝。结 语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以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了国际社会难以规避的焦点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却长期徘徊、停留、挣扎于国际政治矛盾和斗争中。事实上,实现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和全球气候政治发展的根本出路仍在于全球气候公正。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之间、新兴大国内部的矛盾与分歧。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面对气候变化这一共识议题,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事外。正如习近平主席在4月22日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所强调: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总之,面对人为气候变化及与此相关的诸多世界政治难题,或许“退向未来”,进行必要的伦理反思,促进自然的和谐与人的复归,方能为复杂的困局提供些许解决思路。【本文是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中国气候外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9CGJ043)的阶段性成果】GGRC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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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Glob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RUC)成立于2017年3月9日,是北京巨丰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琳女士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并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负责运营管理的教育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由原外交部副部长、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何亚非领衔,前中国银行副行长、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张燕玲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旨在构建高层次、高水准的全球治理思想交流平台,并向社会发布高质量的全球治理研究报告,努力践行咨政、启民、伐谋、孕才的智库使命。自2018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连续四年入围由美国宾州大学“智库研究项目”(TTSCP)推出的、国际公认度最高的《全球智库报告》的“亚洲大国智库100强”。扫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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