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企业,招用超龄人员了吗?快来看看这份“宝典”→
有的人达到或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或已开始领取养老金)
但状态不错
还可以工作
如果厦门企业招用了这类“超龄人员”
需要注意什么呢?
为了更好地维护
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今天人社君就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使用超龄人员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
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应当如何备案?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外地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从未参保的,在超过上述年龄后不能首次参保登记,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上述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缴费政策如下:
01本市户籍人员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外籍人员(持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实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
外籍人员(无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仍在就业许可有效期内在厦就业的,可以职工身份参保。
如果工作期间超龄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怎么办?
纠纷处理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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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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