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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锦花 | 财政、市场与明中叶福建食盐生产管理

叶锦花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28

财政、市场与明中叶福建食盐生产管理

文/叶锦花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叶锦花教授




摘 要:明中叶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的目的、方式及范围变化与国家财政、地方市场变迁密切相关。正统、天顺朝,福建产盐管理的重心在盐场,运司系统收盐、供应盐商开中,以满足国家实物财政需求,并利用直接干预盐场食盐生产要素投入和食盐供应的办法解决盐政运作中出现的产盐量过多、盐商不愿报中等问题。然而相关措施与市场逻辑相违背,成效有限。此后福建官府逐渐将盐课改折,促使盐课与食盐及其市场脱离关系,盐课司以征收米粮或白银形式的盐课为管理重心,而放任食盐生产。嘉万年间,国家财政白银化且压力大,为获取白银,福建官府将场外盐生产视为新财源,并利用产盐地既有条件,灵活收税。如漳州府产盐县随粮带征盐坵税,泉州府各盐课司征收坵盘税,而福宁州细盐生产则由盐商代管。制盐管理范围扩大,而官府也不再直接干预食盐生产。

关键词:明代;财政;市场;食盐;生产管理

在传统中国,对食盐生产和供应的控制一直是贡赋经济与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一环,因而明王朝重视食盐生产管理,而其重要性也激发了学术界的兴趣和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相关研究涉及盐场管理体制,灶户的编佥、组织、赋役,盐课征收、配给,以及食盐生产资料等方面的制度规定,部分亦分析了制度的推行状况及其变迁。近年来,部分学者在对明清时期盐场地区区域史的研究中,分析了明代盐场管理制度在具体区域的运作、变迁及其影响。现有成果揭示了明中期盐场制度变化与财政体制转变及商业发展等因素相关,而甚少关注食盐市场对食盐生产及其管理的影响。明代食盐流通是贡赋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其运作既受贡赋体制影响,但又采用了市场化的形态,与市场机制密切相关。故对食盐生产及其管理的探讨既要重视贡赋体制,又不能忽略对食盐市场的考察。另外,既有研究所涉及到的食盐生产管理侧重于盐场管理。然而,盐场并非明代食盐生产的全部地方。明初以降,国家在产盐规模大的地方设置盐场,而盐场之外,还有许多地方产盐。场外盐生产往往得到地方官府的默认,部分至明中期被纳入国家食盐管理体制。在现有研究中,场外制盐或被视为盐政体制败坏的体现,或不被纳入盐政体制考察范围。实际上,场外盐与场盐并存,一同构成具体区域内食盐市场的供给,占有市场,并影响着区域内食盐市场价格及官盐市场,故而是我们掌握食盐市场及盐政制度在地方上的运作不可忽视的因素。而分析国家对场外盐生产的态度和策略也更能全面揭示国家盐政管理框架和演变逻辑。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福建盐区为研究区域,关注福建场盐、场外盐的生产与管理,结合国家财政体制、具体时空下国家和地方财政需求,以及由场内外盐共同构成的福建食盐市场等因素,考察正统至万历年间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的目的、范围和具体方法的演变,分析管理模式变迁背后的财政、市场逻辑。

一、正统至正德朝以盐场为重心的管理及其调适

明初,国家在福建设置盐场,包括在福州府福清县设牛田、海口二场,在兴化府莆田县设上里场,在泉州府惠安县设惠安场,在晋江县设浔美和州二场,在同安县设浯州场,共七场。七场各设盐课司,派遣场大使管理食盐生产、征调本色盐课(即食盐)。所征盐课主要用于计口给盐,宣德以降开中次数逐渐增多。此食盐生产管理体制与明初实物财政运作相适应。通过计口给盐法,官府获取盐粮(钞),而通过开中法运作让商人运粮草到指定的粮仓,则可满足九边或其他地方的粮草需求。此二法顺利运行的关键是官府掌握食盐。不过,虽然明初福建建立盐场专管体制,但是各场没有形成严密的监督食盐生产的管理体系,民间生产食盐的环境较为宽松。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明初以降福建上三场(即牛田、海口和上里等三场)逐渐改煎为晒,降低制盐成本,提高食盐生产力;而元末已采用晒盐法的下四场(即惠安、浔美、州和浯州等四场)也出现盐大户整改产盐地的现象。

 福建莆田盐场的晒盐池

需要指出的是,开国初福建都转运盐使司所辖盐场并不涵盖盐区内所有产盐地。福建大部分濒海地区都能产盐,“闽中有八郡耳,下四郡皆濒海,盐所从产”。因地理空间上距中央王朝较远,国家对福建的控制力相对薄弱,又因早在元代福建就有许多地方采用晒盐法,海水能到达的地方多能晒盐,产盐地分散,而各地生产规模有大小之分,官府控制所有产盐地不仅不容易,且成本高,故福建运司设场对产盐规模大的地方加以管理,其他地方则放任之。七场之外仍有产盐区,如产盐历史悠久的漳州,元朝时设有吴惯、中册、木椟三场,后因生产规模较小而于元末被裁,入明亦不设场。不过,食盐生产没有停止,龙溪、漳浦等濒海县份都产盐。在福州府,福清县以外的地方亦产盐,明朝开国初曾在宁德县设盐场,后在当地士绅陈宗孟等的反对下,于永乐年间废除。盐场虽废,制盐依旧,直到明中期宁德仍采用煎盐法,“福清、兴化之盐俱日晒成,独福宁、宁德用火熬汁”,且因所煎食盐颗粒在体积上比晒制而成的盐细,而被称为“细盐”。
嘉靖朝之前,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的重心在盐场,场外盐由民间自产自销。然而,场外盐与场盐一样,共同构成福建食盐供给,影响福建官盐市场,左右食盐生产管理及其变迁。而国家及地方财政需求往往是促进明中期福建食盐管理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

(一)直接干预盐场食盐产销及其失败

宣德、正统年间,福建盐政运作出现商人不愿报中下四场盐引,而上三场改进制盐技术扩大产能等问题,正统、天顺年间福建相关官员在开国初确立的财政和盐政体制下寻找解决办法。他们在坚持各场既定盐课额、本色盐课及开中法等制度前提下,调整食盐产销制度在福建地方层面的运作。具体办法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食盐供给及食盐生产要素投入。然而此类措施与市场逻辑相违背,成效有限。宣德以降,福建开中次数逐渐增多。卜永坚指出开中法作为财政制度,在原则上不以超经济的强制,而以自愿的交易来得到收入。政府要确保有人参加开中,在制定开中法盐米兑换价时,必须把参加者的所有成本计算在内,还必须确保参加开中者有利可图。实际上,开中法的运作依赖市场力量还体现在商人能够根据食盐市场的具体状况选择是否报中、报中哪个盐场的盐引及行盐地,具体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挑选纳粮官仓来选取支盐场份,在完成相关手续,支到食盐以后,亦可在指定的行盐区内选择盐利丰厚的地方销售食盐。在市场的作用下,同一个行盐区内不同地方对盐商的吸引力不同。一般而言,离产地远的供销地最为关键,因为商人在那获利最巨,国家得税最多。而各场官盐受盐场所在位置、交通条件、潜在市场范围及食盐品质等因素影响也拥有不同的竞争力,其中竞争力强的更受商人青睐。就福建而言,宣德、正统年间,福建盐引的行盐地为本省,而盐商一般都喜欢将食盐运到距食盐产地远的地方销售,如延平、邵武、建宁和汀州等山区府县,这些地方食盐市场大,盐利高。与之相反,在靠近食盐产地的地方,如福州、兴化、泉州和漳州等濒海府县,濒海人群或自制食盐,或向灶户购买私盐,而不必向盐商购买官盐,故官盐市场小。福建运使何思赞就指出:“其产盐所在原有七场,系福兴泉漳四府地方,滨海之民,家可晒盐自食,或市诸附近灶户,故官盐难行。”不仅如此,靠近产盐地的地方食盐价格低,盐利亦低,史载:“闽地最小,而负海之州郡五,既为盐所自出而贾利薄。”

传统时期的食盐运输有陆运、水运等多种选择,而食盐的特质决定了大规模的水运成本最低。在福建境内,入海口在福州府的闽江流域不仅水流量最大,而且支流多,能直达延建邵三府许多地方;而泉州府境内的晋江等流域水流量较小,流经地方亦少,无法直达延建邵的诸多地方。故闽江流域是各场食盐到延建邵三府的最佳路线。食盐通过闽江流域进入延建邵三府的成本则视盐场到闽江口的距离而有高低之别。其中,浔浯三场距离闽江口最远,成本最高,惠安场次之,成本次之,上三场最近,成本最低。另外,七场食盐到汀州府则以入海口位于漳州府的九龙江最为便利,就此路线而言,浔浯三场因距离近而有优势,然此线路的官盐难以与来自漳州、广东饶平的私盐竞争。

 明代泉州府盐场示意图

福建盐区内食盐生产地、行销地分布状况、境内交通条件等因素共同决定了七个盐场中,下四场,特别是浔浯三场,官盐市场竞争力低。另外,商人完成报中浔浯三场相关程序不仅相对麻烦,而且成本相对高。盐商报中福建盐引,需先到位于省城的运司换取盐引,然后下场支盐,运司与盐场之距离,上三场最近,惠安场次之,浔浯三场最远,时间和金钱成本也最高。因此,商人不愿报中下四场,特别是浔浯三场官盐,“浔美、浯州、州水道不通延建等府,而报中之商极少”。浯州场士绅蔡献臣亦称:“矧上三场通舟行盐之地广,下自福兴,上至延建汀邵,故商贾辐辏,而盐利多,下四场通舟行盐之地狭,仅仅行于本府,而漳又自有南盐,故商贾不至,而盐利薄甚,且积久而耗餂矣。”商人不愿报中,国家要求的通过开中满足边方军饷及其他地方的贡赋需求则无法及时实现。为解决此问题,正统三年(1438)福建运司推行搭中法(搭配支取法、兼中法),规定报中福建盐引的商人,70%的盐引到海口、牛田、上里、惠安四场支取,30%到浔美、州和浯州三场支取。此法运用制度手段调整福建各场食盐供应,强迫报中福建盐引的盐商前往浔浯三场支盐。面对上三场改煎为晒提高产能的问题,福建运司不是根据现有生产水平增加各场盐课额,而是利用行政手段减少制盐劳动力、增加制盐者应纳课额。天顺元年(1457),福建官府将上三场盐课分为依山盐引和附海盐引两种,前者约八成,后者约二成,将灶户分为依山灶户和附海灶户,名义上依山灶户负责依山盐引,附海灶户承担附海盐引,实则要求附海灶户除承办附海盐引,还代替依山灶户办纳依山盐引。依山灶户不产盐,不缴纳食盐,而向附海灶户提供白银形式的代办费。为确保依山、附海灶户顺利合作,天顺元年改革后,上三场各盐课司调整了盐场组织。利用晒盐之“埕”组织附海灶户,各埕设“埕长”,令埕长催征本色盐课、带管普通附海灶户应役,处理与依山灶户相关事宜;而既有的团组织演变为依山灶户独有的组织,仍设总催、团首,“依山者谓总催、团首,附海者谓秤子、埕长,其曰总催、秤子即民中之里催也,曰团首、埕长即民中之甲首也”。总催、团首向依山灶户催征白银,转交给附海埕长,埕长将白银散发给附海灶户。

不管是搭中法的推行,还是依山、附海灶户的划分,都是福建官府在坚持各场盐课额、本色盐课及开中的基础上,对具体盐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地方行政层面的调整,然而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关措施忽略市场机制对食盐产运销的影响,也没有根据食盐市场的实际状况调整盐业计划。搭中法不仅没有考虑各场官盐的市场状况,而且提高了盐商支取官盐的成本,故盐商仍不愿前往浔浯三场支取食盐。而对上三场盐引及灶户的划分则是利用行政手段减少制盐劳动力,进而控制食盐生产总量,然而明初以降食盐生产者就不一定是灶户,对灶户的划分不能掌握地方全部制盐者,且福建运司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制盐者制盐、禁止非制盐者制盐,故民间制盐仍具有相当大的空间。

 明代《天工开物》中的制盐工业

(二)征收定额盐课与放任生产

在既有盐政框架下进行的行政干预没能获得预期成效之后,福建官府开始将盐课改折,促使盐课与食盐及其市场脱离关系,并将盐场管理重心转向米粮、白银征收,而放任食盐生产。此过程与福建食盐市场密切相关,也是国家财政白银化的一个构成。正统八年(1443),福建布政司为了解决盐课积压问题,也为了给泉州府沿海卫所寻找稳定的军饷来源,奏准盐课积压最严重的浯州场盐课全部折米,盐课积压次严重的浔美、州二场盐课七成折米,每盐一引折米一斗,盐折米充作泉州沿海卫所军饷。正统十三年(1448),浔美、州二场盐课也全部折米,折例、用途如前。嘉靖年间,该三场盐课先后折银。浯三场盐折米(银)由各场盐课司征收,由总催、秤子等盐场职役通过盐埕组织向灶户催征。盐课摊入灶户丁米,丁米有明确纳税科则。盐课与盐册登记的灶户丁米有关,而与食盐生产、销售状况无直接关系。以征收盐课为主要职责的盐课司转而征收盐折米(银),而放任食盐生产,既不管灶户是否制盐,也不禁止其他户籍人群制盐。盐课改折除改变浔浯三场管理逻辑和方式,还因盐课处理方式变化而影响了惠安场官盐市场。折米后,运司除规定浔浯三场食盐销售于漳泉二府、禁止用船运输外,无盐商、盐额、运销路线等方面的限制。此外,正统九年(1444),国家将九龙江沿线的柳营江批验盐引所改成普通的巡检司,正统十一年(1446)裁撤泉州浯浦渡批验盐引所。漳泉二府无专门机构管理食盐流通,民间很快突破限制,沿着九龙江水运漳泉二府食盐到汀州、延平等府销售,“夫漳州所属八邑,滨海者三,负山者五,与延、汀二府通道,而柳营江原设批验所以通官盐,后改所为巡检司,故浔、、浯州、东板、盐埕、竹屿等场团盐,私行甚盛”。浔浯三场食盐运销无需开中手续,省去开中成本,而场外盐连生产税都免,成本都比惠安场官盐低。此外,非官盐的品质比官盐高,更受消费者青睐。故惠安场官盐市场竞争力难敌漳泉二府其他食盐,商人不愿报中,盐课积压。弘治十六年(1503),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陶煦指出惠安场额办盐课“自洪熙元年起至今推[堆]积黑盐一十万余引”。为处理盐课积压问题,陶煦奏准:其一,加大搭派额度,将报中福建的商人到惠安场支取食盐的比例提高到报中盐引的一半,以加速运销已积压之食盐。其二,从弘治十六年开始惠安场盐课全部折银,盐课每引征银7分。惠安场额盐7,352引,共折银514两6钱5分,由场大使征收后解运司贮库,由运司起解户部缴纳,以接济边用。折银后,除积压盐引搭派外,惠安场食盐生产、供给与流通的相关制度与浔浯三场一致。盐折银亦摊入灶户丁米中,与盐册登记的灶户丁米有关,而与食盐生产、流通脱离关系,故盐课司以征收白银为重任,而放任民间食盐生产。与浔浯三场不同的是,惠安场盐折银起解户部,直接关系运司政绩,故运司更为重视。该场废除仓埕组织,形成团组织,包括西湖前坂团、庭边乔浦下洋东团、下洋西柯栊林内团、上仓坂西团、下仓下坂团等五个团,由团组织负责催征盐折银。至此,福建运司在实际上放弃对漳泉二府食盐生产和流通的管理,时人称福建七场“而名存实亡,已去其半矣”。运司系统对泉州、漳州食盐产销的放任影响着上三场官盐市场。漳泉二府的食盐走私汀州、延平、邵武和建宁等府,“尤溪、永安、沙县、大田、将乐、顺昌、建宁皆兴泉私盐,由永春、德化县地方可通”。走私量大,“据商人刘銊等告称:江东桥河,一路透四[西]溪等处,每日可去盐一万斤,一路透兆[北]溪至华封公馆等处,每日可去盐五万余斤”。二府食盐进入延建邵汀四府,影响上三场官盐销售,故时人评价下四场盐课改折后,“而引之剪支废矣,坵盘晒盐,私贩四出,延建之境仼负相望,西路官引人为壅遏。始则便商,因以便灶,终则病课,且以病商矣”。不仅漳泉食盐走私福建山区,兴化、福州二府也有大量私盐透越延建邵等府。虽然天顺元年,福建官府想通过灶户划分限制劳动力投入,但是效果有限。兴化、福州二府民间自由制盐,“福州府所属如福清、罗源县系濒海产盐之地,各家自能煎盐”,该二府所产食盐远超课额,“大约附山带海之地滨海置场晒盐为生,其力易于煎卤,而所产当数倍于额盐”。灶户余盐及场外盐通过闽江流域运到延建邵各府,“福清县并兴泉漳三府地方,临海居民俱以煮海为盐,人人得以私贩,或用大船,或使小艇,满载驾泊镇(闽安镇)外,交通本镇,或南台、洪塘、竹崎等处贩徒为之棚主,夤夜透越过镇,至柑樜、候官等处湾泊,招引竹崎并邵武古田、茅寮街等处贩徒接买,深阻西路官课”。“兴化私盐路由仙游县通入尤溪县,而出尤溪港口,卖与延建邵三府贩客。”另外,弘治初年运司要求盐课司征收代办费并起解运司,由运司付给盐商购买依山盐引的改革之后,盐商直接向附海灶户购买依山盐课,得以合法地与灶户交易,方便其与灶户建立关联,进而走私。来自福宁州(原属福州府,成化二年升为福宁州,下辖宁德、福安二县)的食盐大量进入建宁府。明初,福建运司在宁德设峬村批验盐引所,正统十一年废除之,此后当地所产食盐自由运销。闽东商人通过穆阳溪、霍童溪将细盐运往建宁府,该府政和、松溪和寿宁等县主要消费细盐,以及通过福宁州运输的福清私盐,“松溪、政和、寿宁各县皆福清私盐,由宁德县水漈福安县穆洋斜滩可通”。各类食盐抢占官盐市场,导致官盐滞销,“及查延建邵所属尤溪、永安、沙县、大田、松溪、政和、寿宁、建宁各县递年亦无商人行盐,以致各县并无销引”。为了保证官盐销售,正德二年(1507)整理盐法道右都御使张宪试图扩大福建官盐市场,称“江西三府(广信、建昌、抚州)与福建接壤,往往私贸福盐”,奏请“将福兴漳泉四府盐借行于江西广信、建昌、抚州三府发卖”。然而,朝廷没有批准该奏请,福建食盐市场仍为福建本省。正德三年(1508),巡按福建监察御史罗善指出,上三场“以行盐地狭,报中者少,三场见积银九万三千六百五十两有奇,自后每年仍有八千三百六十三两之数”,建议将弘治十八年(1505)以前积压下的依山盐课代办费共76,930两解运户部,供应边饷,并免除这部分银两对应的依山盐引开中。户部因盐引积压直接影响边饷供应,且当时以白银为中心的边饷筹集体制逐渐建立起来,而要求福建运司将所有积银起解户部,对应的盐引不必开中,规定以后依山灶户缴纳的代办费全部解运北京,依山盐引“免其开中”。经过此改革,依山盐课在本质上白银化,与食盐脱离关系。至此,福建运司盐课总额中约94%改折,仅剩6%左右仍征本色盐课。就上三场而言,约80%的盐课征银,约20%的盐课仍征本色,盐课司调整盐场盐仓设置以便收盐,同时加强盐场走私防御工作,“严产场私晒之禁,而塞其源”,在牛田、海口二场设置缉私队伍,牛田四名,海口十名,而不再直接干预盐场食盐生产。

二、嘉万年间场外盐生产管理

正统至正德年间,福建官府对食盐生产的管理范围限于盐场,嘉靖朝以降则逐渐扩大到场外地区。此与嘉万年间国家财政转型及财政需求密切相关。明中期,伴随一系列制度改革渐次展开,国家运作越来越依赖白银,而财政压力也越来越大。一方面,随着北边防御蒙古卫所兵制向镇戍体制转化,屯田粮、民运粮、开中法等旧有粮饷供应体制也日见支绌,九边兵饷越来越依赖户部的京运年例银。嘉靖中期以降,随着北边军事危机加剧,边臣奏讨不断,户部面临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嘉靖朝中期以来,东南沿海倭乱频仍,平定动乱所需军饷剧增。然而,开国初期所确立的赋役项目在逐渐折银化的同时,也逐渐定额化,难以随意增加,既有赋役项目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剧增的财政需求。
故寻找新税源成为解决财政困境的主要出路。明中期发达的商品经济逐渐成为新税源,并出现“与其取之于农,不若取之于商”的观点。在福建,原本没有被纳入专卖范围的食盐市场及场外盐生产逐渐被视为财源。一方面,福建运司逐渐将专卖制度推广到近海地区,嘉靖十五年(1536)在福宁州设黄崎分司,将福宁州纳入专卖区;嘉靖二十六年(1547)在福州建立南港分司,逐渐将福州府省城附近及近海岛屿纳入专卖区;嘉靖三十三年(1554)开始讨论如何管理漳泉二府食盐运销,征收盐税,至万历三年(1575)设漳泉分司专管二府食盐运销。另一方面,福建运司开始向场外盐生产征税。鉴于之前直接干预场盐生产的失败及财政的匮乏,福建没有另设食盐生产专管机构,而利用既有机构及商人加以管理和征税,在不增加管理及收税成本的前提下,增加白银收入。在漳州由县官向食盐生产地征收盐坵税,在泉州则由盐课司向私盐生产地收坵盘税,而福宁州则由承包该州细盐运销及盐税的盐商代管食盐生产。与盐场的管理不同,嘉靖朝以降福建对场外盐的管理是向食盐生产行为或生产资料收税的行为,依据的是制盐活动而非户籍名色。

(一)漳州府各县勘丈盐坵与盐坵税随粮带征

福建境内,最先对场外盐生产征税的是没有设置盐场的漳州府漳浦县。嘉靖二十六年,为了弥补因连续三年饥荒引发的税粮征收问题,漳浦县勘丈用于生产食盐的盐坵,向盐坵征税。是次勘丈,漳浦县各地盐坵通计12,324坵,其中,方一丈者11,267坵,每坵征银3分,七八尺者1,057坵,每坵征银2分,每年共征银359两1钱5分。此税目被称为“盐坵税”,除补虚粮银42两有奇,还剩银316两有奇。漳浦县征收盐坵税的做法在倭乱的背景下,被加以推广。嘉靖三十三年户部郎中钱嘉猷到福建清理盐法。钱氏肯定了漳浦县盐坵税之征,强调“将漳浦所属潮东等处盐地照前勘过坵数输纳课银,就委该县管粮官带征”,与此同时将该做法上奏朝廷。经过一番讨论,户部要求进一步清丈漳州府盐坵,以增加盐坵税收入,“仍将漳浦县埭田坵数,亦要委能干官二员,申详本司批定一员,前去重勘,实增银两”。在户部的要求之下,福建官府不仅再次勘丈漳浦县盐坵,盐坵税由每年359两有奇增加到386两有奇,而且清丈了漳州府诏安县的盐坵,确定该县每年征收盐坵银129两有奇。至万历三年,“漳、诏二县盐坵税银,俱听运同督征、掣取、通关、缴报。各税银按季解赴运盐司收贮,如兵兴则存留备饷,事宁解部济边”。因漳州无盐课司,固盐坵税由盐坵所在县随粮带征,即由县通过里甲组织征收。

(二)泉州各盐课司征收坵盘税

正统朝以降,官府放任泉州食盐生产,嘉靖三十三年,钱嘉猷到福建清理盐法时,泉州知府董汉臣、推官袁世荣就如何管理泉州制盐提出建议。针对明中期泉州境内“盐斤全在坵盘所产,而坵盘比旧亦多损益”、“但各场所晒盐斤藉以办课为名,散卖贩徒,而泉漳二府各属县人民概得私盐食用,以故灶户于旧额坵盘之外,与非灶丁者私设开晒甚多,绝无课税归官”的现象,董汉臣等建议清查晒盐坵盘,区分“旧额”盐埕和非“旧额”盐埕。明初已有的、已登记在册的盐埕为“旧额”盐埕,即盐场盐埕,“旧额”之外的盐埕为私埕,“不系灶户额地,私自开晒者”,即场外盐埕。鉴于灶户在“旧额”盐埕上生产食盐已纳过盐课,在场外盐埕上生产的食盐没有纳税,董氏等呈请向场外盐埕所产食盐征税,“其各场私设盐埕不在旧额内,亦宜尽数查出,一例纳课,每盐一引比照折米事例,加倍起科”。新增坵盘由盐课司登记,新增盐税由盐课司征收,民间纳税则允许生产,不纳税则不得生产,“该场籍记征纳,以增课程,庶得适均,如有不愿输办,就行掘毁,不许开晒,庶使正余二课无妨”。商人前来买盐时,先在盐课司纳税,再购盐,“行盐地方有附近州、浯洲二场者,有附近浔美、惠安二场者,宜就产盐之地,以重招商之法,以严私贩之科,不必设立盐厂,只就四场之中,严行官吏各照所辖盐场埕团立为十冬催办,分旧课、新税两项,各自催征,编定充商姓名,打造一式船只,听其就场告引,但宽税引之银,每盐一引四百斤,止税银二分,先纳在场,方行给引。”户部允准,并要求将所征税银解部,“其各场私设盐埕起科纳课,每年所增课银,同上里等场课银一并依期解部,接济边储”。“旧额”之外的盐埕的出现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对这些盐埕所产食盐征税意味着官府认可市场调节制盐业,并对市场调节的经济成果征税。然而,此法因泉州士绅反对而最终没有推行,史载:“邑人御史吴从宪言诸当道,悉尼不行。”

 万历《福建运司志》中的泉州浔美盐场图

如何更好应对泉州府食盐生产并从食盐生产中获税?嘉靖朝至万历初年,经历朝廷、福建各政府之间多次讨论、博弈,最终福建运司于万历三年在泉州设漳泉分司,分管漳州、泉州二府盐政,规定漳泉二府实行“招商抽税”法。与此同时,福建巡按御史刘尧诲放弃董汉臣的措施,仿照漳州漳浦、诏安的做法,要求勘察、丈量泉州晒盐坵盘,向场外盐埕征收土地税。其曰:“(下四场坵盘)或系新涨海滩及民粮田亩,应合委勘,分别照依漳、诏二县事体,一例征课。”与漳州府盐坵税由知县负责不同,泉州府因设有盐场,故食盐生产税由盐场负责,泉州四场按要求清丈晒盐坵盘并确定征收则例,其中,浯州场“将晒盐坵盘分则清丈,每方一丈,上则六厘,中则五厘,下则四厘,共征税银八十六两”。泉州坵盘税与盐课一样都由盐课司负责,由总催催征,“赘之以场官,重之以总催”。所征税银“与各场额课,漳、诏二县盐坵税银,俱听运同督征、掣取、通关、缴报。各税银按季解赴运盐司收贮,如兵兴则存留备饷,事宁解部济边”。此项税目在泉州称为“坵盘税”,万历八年(1580)漳泉分司裁撤后由泉州府海防同知带征。

简言之,嘉万年间,为解决州县财政困难、突发性军饷需求等,福建官府通过对漳泉地区生产“私盐”的盐坵、坵盘清查、勘丈,掌握了民间食盐生产状况,通过征税调节民间食盐生产行为。盐坵税、坵盘税都不是根据户籍属性确定的土地税,而是源自于人们在土地上进行的食盐生产活动,而将相关税额摊入土地是为了更好征收。在盐坵税、坵盘税的征收中,福建运司等官府只负责勘查盐坵、坵盘面积,调整征税额,而没有对多少土地可用于生产食盐,或多少劳动力能够参与食盐生产等方面进行规划,与此同时,对漳泉二府所产食盐也没有进行行政配置。换言之,嘉靖朝以降,运司加强对漳泉二府食盐生产管理,清丈盐坵,征收盐税,但盐坵变化、食盐生产规模、产量及流通等则由民间自行决定。

(三)福宁州盐商承包盐税及监管产盐

与向漳州、泉州晒盐土地征税不同,福建运司将细盐运销及盐税承包给盐商,由盐商代管食盐生产。此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州县官、盐政官员之间,以及官与商之间的博弈密切相关。前文已指出,明中期福宁地方生产食盐,所产食盐除在本地交易,还运往建宁府销售。而在闽东地区集散、销售的食盐,除细盐,还有来自福清的大盐。嘉靖十五年之前福建官府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亦无征税,嘉靖十五年在边方动乱、国家所需军饷剧增的情况下,福建运司将从福清到闽东的食盐贸易纳入开中法专卖体系,招商运盐,不久又规定细盐生产者将所产细盐装船卖给运销大盐的官商,由大盐官商运到黄崎镇掣卖,“细盐每船装正余盐十五引,听当帮大船商人折引五道,雇船前去彼处收买,到镇(黄崎镇)掣卖”。此改革限制了细盐运销方式,但没有规定细盐销售及生产额,也没有对细盐生产加以管理。细盐生产仍为民间自由产业,受市场规律制约。嘉靖四十四年(1565),在倭乱引发国家与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福建运使何思赞整顿福建盐政,要求各食盐消费县水客到各分司承买食盐。以此为契机,建宁府寿宁县商人为了垄断细盐盐利,向官府认船纳课,专运闽东细盐,史载:“至嘉靖四十五年,寿宁县商人柳叙民告体柳营港事例,增课一百两,认船八只,盐通寿宁民食。”柳叙民的要求获得实现,开启闽东细盐由食盐消费地商人认领运销之端,此后福安县等地商人继续认领细盐运销,“万历五年,福安县民李元春告体柳叙民事例,增课五十两,增船四只,盐通福安民食,呈详察院商批允。至万历十三年,杨邦瑞又增课五十两,加船二只,一通寿宁武曲,一通福安杜口,蒙盐法道柴呈详察院杨批允”。盐商认课运销细盐的做法获得福建盐法道及其他官府高层的支持,却遭到福宁州州县官的反对。福宁州专卖制度的推行,影响闽东濒海人群生计,扰乱地方社会秩序,万历四十四年(1616)编修的《福宁州志》就载细盐生产“至如卤煎盐劬劳万状,濒海细民聊为度日之计,而豪商滑徒交通,势禁绝其生理,驱为沟中瘠矣,能无烦司牧者之虑乎?”出于地方生计考虑,福宁州州县官多次要求恢复细盐自由贩卖。然而,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国家与地方高级官员更在意增加盐税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而没有同意州县的要求。福宁州地方官府转而支持民间走私,万历《福宁州志》载:“黄崎镇隣宁德莒洲山,无可耕之地,世业私盐,释此不为则盗矣。上司加意宽恤,佯为不知,稍羁縻之。”

在地方官的支持下,细盐走私,与大盐抢占市场,“东路细盐每被灶户私卖,阻塞大盐”,影响盐商销售食盐及获取盐利。盐商虽得到运司支持,但运司衙门远在福州,运司在闽东地区设置的盐政机构仅黄崎镇分司一个,“东路八港行盐地方密迩海滨,远隔省会,法网阔疏,私盐易售,全藉黄崎分司驻札其地,为之弹压”。且运司系统的缉私成本和能力都有限,因而,细盐盐商主要靠自己阻止私盐,他们试图通过预付资本的办法从食盐生产的源头上控制食盐。乾隆《宁德县志》载:

隆庆末,奸商狼饕百计,仍充细盐官商,将沿海灶户编作五场,每季散银于各灶,每银一钱掯盐一百六十斤。

据载,隆庆末年官商投资细盐生产,以预付资本的办法控制食盐生产,与此同时将宁德县细盐生产者编作五场加以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引文将闽东食盐生产者称为“灶户”,然闽东之“灶户”并非户籍上登记为灶籍的、需要承担盐课的人,而是生产食盐之人;而将灶户“编作五场”,“场”似乎亦可称“盐场”,然此“场”与上里、牛田等七场不同,无盐课司设置、无场官驻扎,亦无独立于州县的盐课征调职能。此“场”不是一个行政单位,而是一个方便盐商组织制盐者生产食盐、获取食盐的经济组织。不过,仅凭预付资本的办法,盐商仍难以完全控制细盐生产。民间在接受预付资本、为盐商生产食盐之外,仍有能力生产更多的食盐。供应盐商之外的盐被称为“火食余盐”。福建官府没有对火食余盐的生产加以限制,也没有对其流通进行规范,换言之,火食余盐由民间自由处理,史载:“灶户日夜煎熬给商之外,剩余升斗名曰火食余盐,挑出换米,于法无禁。”

明末,为了进一步垄断细盐盐利,盐商以“火食余盐”阻挠国课为理由,要求禁止其自由流通,史载“商人又以阻挠国课为辞,辄行打夺”。在盐商与运司协商之后,福建出台新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闽东食盐生产的管制,史载:

合照条议,令原认商人谢肇兴加造课船一只,建仓各场,尽收课外之盐,于常课二百两外,每岁再加课银百两,照以小票,一如大盐之式。细盐灶户仍牌行宁德、罗源二县管盐捕官逐一编甲,责令承领商本,办还盐斤,听商继卖。仍申私贩之禁,责成各州县备查,坐地棚主,如渔仓、新市、陈对峰姓名最著,责充私盐总甲,每季限获私盐若干,少即责偿,庶公私可别,盘诘不难。新政策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了盐商对闽东食盐生产的管理。一方面,盐商以增加盐课为代价获得买尽灶户所有食盐的权力。商人谢肇兴每年增加课银一百两,加造盐船一只,在细盐各场建立盐仓,灶户满足盐商预付资本之外的食盐都归其运输。此规定的推行,闽东所产细盐都必须归盐商运销。另一方面,要求福建官府协助盐商管理闽东食盐生产。其一,宁德、罗源二县管盐捕官将灶户编甲。其二,各州县将地方大姓“责充私盐总甲”以缉捕私盐。此法推行,盐商通过预付资本、建仓收盐等方式掌控闽东食盐生产。盐商成为福建运司认可的食盐生产的主导者和管理者,而管盐捕官及州县官被要求从灶户组织、缉捕私盐等方面采取措施配合、辅助盐商对食盐生产的掌控。

简言之,经历福建运司系统、州县系统官员、盐商、细盐生产者之间的博弈,福宁州地方形成福建运司系统只管盐商、向盐商征税,将食盐生产交付给盐商,且要求盐官、州县官配合和支持盐商的管理体制。在此管理体制中,收税、对盐利再分配进行调整等经济手段成为官方的主要管理手段,灶户编甲、缉私等行政手段则是为了配合盐商管理而采取的辅助性策略。细盐盐商只要每年向运司缴纳定额的盐税则可,具体预付多少资本给细盐生产者、要求灶户生产多少细盐等则可根据市场情况加以调整。明中后期,闽东食盐市场大,盐商增加生产投入,细盐生产规模逐渐扩大。万历年间,闽东煎熬食盐的地方有七处,包括罗源之鉴江,宁德之漳湾、港尾、青山、门下,福安之濑屿、郑湾,至天启年间增加到十四场,包括福宁州长腰场,罗源县鉴江场、路角场、横楼场等三场,宁德县漳湾上场、上中场、下中场、黄坑下场、港尾上场、下场、门下场、郑湾场、濑屿场、青山东鸟屿场、西鸟屿场。

结 语

综合上述,正统至万历年间,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都发生变化。国家管理福建食盐生产的目的经历了利用开中法让商人运送粮草满足边镇等地方粮饷需求到户部征收白银再统一支配的转变。与之相应,正统、天顺朝直接干预食盐生产、供应的产盐管理办法,在盐课改折后转变为只征税而不过问食盐生产,再到嘉靖朝以后变成以征税为主要手段的间接管理。嘉靖朝以后,管理范围也从盐场扩大到场外盐生产,管理办法则由盐政系统专管转向利用州县、盐商管理,食盐生产税征收对象除灶户,还包括了场外盐生产活动或生产资料,而不再考虑户籍名色。
上述食盐管理的变革是福建官府为解决具体时空下财政、盐政、市场问题而提出的应对策略,历次改革面对的社会经济环境、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以及能够利用的社会经济条件都有所不同,因此,即便是同一趋势的改革都可能因场或因区而异。福建盐场制度的变迁过程和机制就有上三场、惠安场及浔浯三场等三种情况;而对场外盐生产的管理及征税,漳州、泉州和福宁州的方法也都不一样。不过,综观明代福建食盐管理的改革可知,财政和市场是影响食盐生产管理状况及其制度变迁背后的两种重要力量。
国家财政体制演变是影响福建食盐生产管理目的及方法变迁的主要因素,财政需求变化是食盐生产管理改革的直接原因。开中法的运行是在实物财政体制下,国家解决地方军饷需求的途径之一。正统三年搭中法的推行及天顺元年上三场灶户种类划分,都是为了确保福建开中法顺利运作,满足实物财政下某项粮饷需求。正统八年、十三年浔浯三场盐课改折的目的之一是满足泉州沿海军饷需求。弘治至正德年间盐课定额、折银化改革则是在官府无法控制食盐产运销和灶户丁产的情况下,为确保盐课、盐税征收而进行的改折。而随着国家财政白银化及财政压力加大,嘉靖朝以降福建官府逐渐将场外盐纳入管理体制,向场外盐生产征收盐税。国家财政体制的转变,也促成福建食盐生产管理逻辑从管理人和盐,到只向灶户征收盐课而不过问生产,再到只根据食盐生产活动征税而不管食盐生产者户籍的转变。
市场则是影响食盐生产管理制度运作及其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市场机制是私盐盛行、官盐滞销、商人不愿意报中福建各场食盐的原因,也是导致正统、天顺年间福建官府直接干预食盐生产、供应等策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说明了与市场机制相违背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运作。而官府从直接干预生产,到放任生产,再到对制盐行为征税而不干预生产的管理变化,是从放任市场对食盐生产调节到认可并利用这种调节的过程,也是国家对市场认识逐渐加深的一个过程。食盐生产管理方式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不断调整其与市场关系的一个体现。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责任编辑:赵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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