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关于数据资产入表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 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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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和深圳香蜜湖国际金融科技研究院联合举办的 “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闭门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作主题交流发言。
他表示,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对企业经营、社会经济的驱动作用越来越大,逐渐具备了生产要素的性质,遂被定义为资产,于是有了数据资产入表的课题。现在看,数据资产科学入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多问题需要破解。
*原文刊载于“深圳香蜜湖国际金融科技研究所”(2024年8月26日),本文较原文略有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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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的目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好像简单,又很复杂,却最关键。从目前各方面数据资产入表的探索看,入表的目的大致有三个:一是改善资产负债表。一方面通过增加数据资产提高企业总资产规模,一方面降低资产负债率;二是通过增加资产以获得更多融资;三是以数据资产作质押获得融资。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除了现金和存款,基本上都是企业投入生产和运营的成本和应收款(包括投资)。如果是购买的数据,本来就已入表,无非是归属科目问题,对改善资产负债表并无实质性影响。如果以自产数据入表,问题就比较复杂,这取决于这些数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第一种情况是,这些数据成为产品或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就是可供出售的产品或服务,这样的数据作为资产是毫无疑义的。第二种情况是,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如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数据虽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并不足以作为资产入表。第三种情况是,单纯将企业内部数据归总作价入表,但对企业经营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后两种情况的入表资产,会带来风险隐患。
将不适合作为资产的数据作为资产入表,在虚增资产的同时,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就需要增加负债或权益来平衡。如果因此增加负债,则是实质上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扩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增权益,同样使企业经营数据出现失真。企业经营数据失真,会导致企业管理者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误判,进而导致他们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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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作为质押品还面临哪些困难?
数据资产入表的目的之一是可以将入表的数据资产作为质押品获得融资,然而并不是所有资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一项资产能否作为债务的抵押物或质押物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资产本身具有足够而稳定的价值;二是具备明确的权属;三是具备可交易性,即方便变现以归还债务本金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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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资产
与其他资产的不同点
资产中除了现金与存款等,一部分是生产经营中的耗材,耗材本身会随着生产经营不断消耗,直至消失。数据则不同,数据不会消失,还会增加,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有些数据对于生产经营的价值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用了一次或数次就对生产经营毫无价值。
资产中还有一部分是固定资产,其中一部分的价值逐步消亡,会计上采用折旧法计价;一部分固定资产如房屋,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最终都需要进行残值处理从而达到从价值到实物的归零。数据不是固定资产,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数据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理论上数据当然可以销毁归零,但现实中,数据完全可以永久拥有。
可出售的数据相当于产品或服务,但每一个产品和每一次服务,出售了就出售了,再出售是另一个产品和另一次服务。而数据出售后,出售者依然拥有该数据,并且可以无限量出售。这给会计核算带来一个问题,当出售数据资产获得收益,资产端将如何减记。
资产中还有一部分是应收款或收益权,包括投资。这些资产意味着未来的可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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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交易品
与其他交易品的不同点
其他交易品一旦完成交易就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一方拥有意味着另一方失去。但数据不同,至少目前法律上没有这样的约束。不仅第一个数据出售者可以在继续拥有的情况下出售数据,数据购买者也可以在拥有购入数据的情况下出售数据。这样看来,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授予或出售,却不一定能转移,即出售者在出售后依然拥有已出售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就抵质押而言,用其他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当银行行使权利时,即出质人失去了对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抵押或质押对出质人是有约束力的。数据资产作为质押品,当银行行使质押权时,虽然银行获取了该数据资产,但借款人依然拥有并可自由使用该数据。这意味着,无论银行能否通过处置该数据资产收回贷款本息,该质押物从办理贷款开始就对借款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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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交易标的
与不同的交易方式
过去十年来,各地设立了许多数据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几无成功者,原因是不同的交易方式需与不同的交易标的相适配。交易方式或模式可以分为集市交易和交易所交易。集市交易是货物交易,交易所交易是金融性交易。货物交易,交易的是物品本身,各种货物各有各的标准,以货物自身价值作价交易,没有统一标准。货物完成交易,即完成交割。金融性交易,交易的是权益,包括债权、股权、物权、收益权等,比如债券、股票、期货及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是证券背后资产的价值及其未来可能的收益。金融性交易,完成交易,交割的是权益,并不交割实物资产,因此可以不断地在交易所买进卖出。
数据资产交易的是数据本身,有如货物交易,自身不会增值,不是金融性交易,不适合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各地成立数据交易所的目的是希望数据能像金融产品那样进行买卖交易。但这些数据交易所即使能报出交易数据,基本上是上架几个产品,就只有几笔交易。数据如上面所分析的,不同于其他货物,生产企业只要不断生产同样产品,就需要不断采购同样的原材料。而同样的数据,同一购买者不可能不断重复购入。因此,一些交易所退而求其次搞备案交易,但交易依然冷清。
一项资产能否作为债务的质押品,不仅要明确权属、具有价值,还必须容易交易。目前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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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发展数字经济的目的是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能。
二是明确数据资产入表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而不是以虚充实,进一步扭曲经营,增加风险或掩盖风险。数据并不会因为没有入表而不发挥驱动经济和改善经营的作用。各地进行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应该严格限制企业范围和资产规模。特别是一些地方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将地方政府的一些数据包装入表,这些数据既不能改变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的经营模式,还可能给政府一些敏感数据带来安全问题。如果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将政府公共数据作为强制收费项目,将恶化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效能。如果以此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则将在原有隐性融资风险基础上叠加风险。
三是进一步对数据进行科学分类,以确定可入表资产的定义和性质,明确会计科目和核算规则。
四是探索部分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真正实现数据资产交易所上架交易。
五是探索可交易的数据资产权属实现方式。
内容来源| 深圳香蜜湖国际金融科技研究院
图片来源|千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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