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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张瑞:论法院党组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引领职能

张瑞 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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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逻辑

二、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价值体系

三、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传播

四、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治理效能

五、余论

  法院党组是党在司法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法院内部发挥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是党对司法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条例》)的施行,法院党组在司法中的重要功能日益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价值引领是法院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思想领导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党在司法场域“思想引领力”的主要方式。有学者认为,党塑造了法官群体的思想和认识。党的价值观念通过宣传、教育、灌输等方式,对司法实践起着政治统领和方向指导作用。还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中国司法价值体系承载着党的司法主张,核心是强调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服务大局”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质是集体主义和实质正义。这些研究敏锐地观察到党对司法的价值引领现象,揭示了部分价值内容和引领方式。然而,价值引领是一个主体与客体相互结构化的复杂过程,涉及价值生产、价值整合、价值赋能等具体机制。关于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既有研究主要散见于对党政体制如何影响司法的考察,尚缺乏全面、系统的机制解释和效能分析。


  对政治组织的组织激励,可以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法院党组对司法的价值引领,是一种通过价值实现的精神激励。当前,中国正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在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公正获得感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也面临着法官员额不足、人案矛盾突出,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度不高等考验与挑战。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优化司法组织激励机制、提升司法治理效能,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曾长期在法院工作,结合多地跟踪调研,深感仅从提升政治和经济待遇上对法官实施物质激励存在诸多局限,还需加强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实施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激励,坚定法院干警理想信念,完成高质量组织动员。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共产党人如果没有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必然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如果不重视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职能,很可能带来组织乏力、组织目标被替换等问题,动摇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组织基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


  为深入理解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笔者于本文中将主要从组织学视角阐释长期调研获得的经验材料。在组织逻辑上,分析法院党组开展价值引领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功能;在价值内容上,归纳法院党组开展精神激励依据的价值体系;在制度实施上,呈现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具体方式;在激励效果上,揭示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治理效能。






一、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逻辑


  党组与法院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需有某种机制将两者有效联结。这种机制是党组对法院领导机关的“嵌入”。“嵌入”使法院党组获得了在本院实施价值引领的组织权威、组织网络和组织信息。法院党组开展的价值引领作为一种精神组织激励方式,弥补了物质激励的不足,被制度文本和治理实践高度重视。
  (一)嵌入: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基础
  “嵌入”(Embeddedness)最早由卡尔·波兰尼提出。波兰尼认为:“交易行为通常是嵌入在包含着信任和信赖的长期关系之中的,这种关系往往能消除交易的对立性。”此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进一步阐发了“嵌入”概念。他提出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都嵌入关系网络,并将嵌入分为“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两类。乌兹认为,嵌入可以提供信任、传递有效信息和促进问题的共同解决。经过学者们的不断阐释,嵌入概念被适用到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领域,显示出较强的解释力。在嵌入理论看来,组织嵌入是指一个组织通过某种关联机制与另一个组织发生联系并形成共同意志和行动,实现两者组织功能的整合发挥。
  政党嵌入国家机构是政党实现组织目标的要求。西方国家政党主要通过将党员个人送入政府的人事嵌入方式实现政府控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嵌入是人事和组织上的全方位嵌入。通过对国家机构的全面嵌入,党将自身的组织机构、行动逻辑、价值导向等基因植入国家机构,使政权体系成为承载党初心使命的中国特色科层制。其中,组织嵌入是党嵌入国家的基础性要件。“它在纵横两个向度上编织组织体系,形成了以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为架构的‘纵向到底’的自身体系和以党委—党组为架构的‘横向到边’的党组体系,而且两者相互支撑,在互嵌与套嵌基础上形成了严密的网络格局。”法院党组对法院领导机构的嵌入,正是这种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法院党组成员是法院内具有较高行政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党员身份的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组长、执行局局长一般是法院党组的当然成员。这种身份同构的组织嵌入方式从以下三方面保证党组能够充分发挥领导职能、实施价值引领。
  第一,在组织权威上,通过掌握人事任免权控制法院内最重要的不确定领域。职级职务与单位成员的经济收入、声望、职业发展前景等资源密切相关。职级职务越高的人获取更多资源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职级职务是法院内部最重要的不确定领域。根据“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的要求,法院内重要人事任免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由此形成的法院成员对法院党组的“完全依赖性结构”是法院党组树立权威,贯彻治理意图的重要机制。
  第二,在组织网络上,通过领导本院基层党组织实现对法院全体成员的思想动员。党对法院进行组织嵌入的另一重要方式,是在法院中设立基层党组织及其下属党支部。与党组仅嵌入法院领导机构不同,党的基层组织及其下属党支部整体性嵌入法院。大多数法院干警是党员,本院全体党员基本都加入建在庭室、部门上的党支部。《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3条规定,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具体领导和管理。价值引领属于思想建设,法院党组据此可以经由本院基层党组织及其下属党支部实现对法院全体党员的思想动员。少数非党员干警在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影响下,也会接受党组的价值引领。
  第三,在组织信息上,通过党组成员的身份同构减少政党和法院的交易成本。组织间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系统中的摩擦,包括工作任务的规划、实施和监督成本。政党与法院是两个功能和性质相异的组织,难免因目标差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减损治理效果。这些问题在交易关系密切的企业之间,常常通过互相出任董事的互嵌方式解决。党组嵌入法院领导机关,在党组内部先统一党员负责人的思想和行动,党员负责人再统一非党员负责人和各自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这样的组织安排有利于在政党与法院之间有效传递信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价值在法院贯彻落实。
  对司法进行价值引领是法院党组的重要职能。在规范层面,《政法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主要职责任务之一是加强本单位政法队伍建设。《党组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价值引领是法院党组依据上述党内法规在本单位开展的队伍思想建设。在经验层面,法院党组不断在司法组织内部塑造价值共识,将党的价值理念贯穿于组织决策和行为中,为法院集体行动奠定思想基础。为什么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职能不仅在制度上被高度重视,而且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呢?这是由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独特的组织激励性所决定的。
  (二)激励: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制度功能
  组织激励是组织学和管理学的核心问题,主要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发展而来。该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雇员可以策略地使用信息损害组织利益,实现个人私利。激励旨在通过物质或精神利益来促使组织成员尽心尽力地采取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司法组织激励是司法管理者规范、引导、促进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工作人员努力实现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行为过程。有效的司法组织激励能促使法官积极和有创造性地工作。
  一些学者从“经济人”理论出发,将改善法官经济激励视为司法组织激励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官经济收入基本与其行政级别挂钩,2013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围绕提升法官经济和政治待遇,实施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然而,不少研究者认为改革成效未达预期:法官实际增长的经济收入有限,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很难感受到舒适、幸福和成就感,一些改革措施甚至加剧了法官离职现象。为什么对法官的物质刺激未能取得良好激励效果呢?这是由司法组织物质激励的内生特点所导致的。
  首先,司法组织物质激励具有财政制约性。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营利状况自主决定对员工的经济激励方案不同,司法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由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组成的地方财政权力机构决定,一定时期内法官经济收入基本固定。此外,司法组织激励还要受到当地财政收入情况的制约。如果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即使给司法人员涨薪有政策依据,也无力实施。
  其次,司法组织物质激励具有政治约束性。我国法院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司法职能,与其他党政部门共同服务大局。法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司法人员与其他部门的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尽管法官理论上应享有高于其他公务员的待遇,但法院与其他政治机关的同质性和法官身份的公仆性,都决定了我国法官的行政级别和经济收入不可能高出其他公务员太多。
  最后,司法组织物质激励具有考核困难性。企业可以用一套明确的财务指标确定实施激励的工作绩效。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很难设计出一套既能充分反映法官工作努力水平,又可以衡量法官在工作中实现司法价值目标程度的指标。因此,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往往存在较多问题,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司法组织物质激励的上述局限凸显了精神激励的重要性。事实上,除了工资奖金、职级职务等物质因素,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等精神因素也影响着司法行为。因此,有必要以“社会人”理论取代“经济人”理论作为法官激励研究的基础范式。精神激励主要体现为管理者采用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提高组织成员职业声誉,以及通过提高组织成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职业伦理等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价值引领是精神激励的重要方式,是价值引领主体引导组织成员认同、内化特定价值观念,统一组织成员行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在多种可能性(即多重均衡)中,共有信念引导着参与人朝某一特定的方向行动。”价值引领不受财政供给的限制,可以回应和强化我国公务员的价值追求,强调对司法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而非对显性指标的考核,能够弥补物质激励的不足。物质激励的有限性和精神激励对物质激励局限的互补性,是法院党组重视价值引领的重要原因。
  “嵌入”为法院党组开展价值引领提供了必要的组织结构。要实现对司法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机整合,还需认识集体行动的价值内容,揭示行动的价值取向,分析统一的价值目标。






二、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价值体系


  政治主体关于权力、地位和责任如何安排以及为何如此安排的道义和理性诠释构成了政治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由三个相互关联和彼此支持的层面组成。首先是价值—信仰,即关于生存意义和终极价值的关怀与主张。它倾向于以直接、必然的方式把自己和世界历史的“本质”等同,能够唤起人们为之奋斗的宗教般激情和使命感。其次是认知—阐释,即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们提供了对现实世界和社会的基本知识、判断与观点。最后是行动—策略,即建立在特定价值—信仰之上的思想观念。它可以形成动员、指导和组织一定行为模式的过程。目前,尚无正式文件明确提出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价值内容。考察历史与现实后可发现,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和群众路线,分别从前述“信—知—行”三个层面构成了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主要价值体系。
  (一)价值—信仰: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价值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的领导是对这份信仰、信念和忠诚的价值凝练。它意味着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党作为最高政治力量是领导一切的,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等国家治理体系子系统概莫能外。党的领导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稳定的要素,构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性,决定了当代中国司法价值体系其他方面的内容。
  党的领导是一种带有信仰因素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群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所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它既是现实生活的内化,又是从终极价值取向上引导人类精神世界和行为实践的精神机制。因此,理想信念同时具有现实性与超越性。党的领导能够成为一种理想信念,是由于党团结起中国共产党党员乃至全体中国人民基于共同使命,以无畏的牺牲精神坚定、持久地在党的领导下,在从“个体”到“类”和从“有限”到“无限”两个维度上实现了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它不以满足民众的现实利益诉求或以获得和维持执政地位为主要目的,有着极具超越性的历史使命与目标蓝图。马克思认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是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人的“类本质”使人能够有意识地通过群体力量,追求和实现个人无法完成的重大目标。党所担负的实现中华民族独立与伟大复兴、为解决人类问题做出贡献和实现共产主义三重使命,都是超越个体生物能力限制的“类使命”。它们既注重现实,也关照理想。
  人是有限的存在物,但人精神生命固有的超越性使人在生存中始终立足于其生存能力而导向超越现实的可能方向。人类在生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存能力和生存意向的不断超越性,表现为各种相应于生存能力和生存意向的“意义结构”。人对“无限”的追求,往往在特定“意义结构”的引导下生成理想信念。
  党引导人民实现从“有限”到“无限”的跨越,使人民坚定“党的领导”理想信念的意义结构是什么呢?是党的生命伦理。党的生命伦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一种交往规范和价值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为了人民的利益甘愿主动牺牲生命,并将这种牺牲看作人生的最大意义和应然价值追求。“为了人民利益”是党意义结构的核心符号,它使人突破自身有限性转化为“人民”这一“他者”。“为了人民利益”的现实性在于个体本身是人民的一部分。通常而言,为了人民利益奋斗能够让自己的现实生活变得更好。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人民利益牺牲生命可以让自己的精神与历史中永远存在的“人民”融为一体,从而实现超越性。
  组织行为学研究发现,自我牺牲型领导能够激发组织成员对领导者较高的魅力与合法性感知。自我牺牲型领导能够诱发组织成员对自我牺牲的认可和效仿,使组织成员将领导者视为榜样。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其生命伦理构成的自我牺牲型领导使人民对党产生依赖感、归属感,甘心与党同呼吸、共命运。人民对党的领导的坚定理想信念因之生成。
  (二)认知—阐释: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观认为,司法是政治与社会的一部分。法院应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行使司法权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历史使命提供法治保障,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国内外有效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目前,服务大局已初步形成理论,提出了基本的知识、判断和观点。首先,服务大局要求司法根据党和国家的治理目标开展工作。其次,服务大局强调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高于地方、部门的工作小局和局部利益。全国大局与地方小局并不必然矛盾。司法一般通过服务好各个地方的小局,来体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最后,服务大局重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司法中的指导作用。
  组织的许多特点很大程度上源于组织诞生时的环境条件。服务大局是司法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回顾党史,可以发现党最初从专制制度中产生,长期处于战争环境。自诞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党的主要任务还不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成为领导人民和专制制度武装对抗、以推翻专制制度为目标的政治先锋队。在这种情况下,党创立和领导的司法必须服务大局才能维系自身生存。
  为了实现红色政权的生存与发展,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指出:“在猛烈发展革命战争的时候,一切工作都应以发展革命战争为中心任务,一切都应服从于战争,司法机关也应当如此,各级司法机关就是在这个任务下进行工作。”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所处的极端困难生存环境没有改变。一方面,边区的经济物质条件和民众文化水平十分落后;另一方面,边区政府还遭受着侵华日军和国民党顽固派的军事攻击。1940年,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指出:“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务于政治的,因此司法工作是在政权工作的整个领导之下执行政治任务的。”马锡五曾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解放战争期间司法的主要任务做了总结,即这段时期司法同样主要通过服务大局来保障革命胜利。可以看到,革命时期司法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大局开展工作。
  在建设和改革时期,司法同样也需服务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设和发展主题一直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国家为了适应推进本国现代化的需要,会采取特殊的政治路线,包括可见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安排背后隐含的政治理念和思维方式。服务大局是当代中国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出的司法价值。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机理是:以国家为主导,集社会资源,基稳定秩序,借后发优势,借持续发展,行跨越战略。这种机理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强大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司法作为国家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必须服务大局。其一,赶超型现代化,需要司法服务大局提供稳定发展环境。其二,超大规模社会,需要司法服务大局有效统筹资源。其三,复杂现代化环境,需要司法服务大局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三)行动—策略:群众路线
  在一般意义上,“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同时包含了价值和行动两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场域中,群众路线具化为:司法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期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群众语言、了解群众疾苦、熟知群众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群众路线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和有效服务大局。
  官僚化带来的司法群众路线式微会造成党执政资源流失。“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法官职业化路线很大程度上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路线。官僚组织原本就有着“按章办事”的天性,存在规避风险、刻板僵化等问题。司法组织严格依法办事的职业要求,更容易导致脱离群众的官僚化弊病。在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中,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和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人民”越来越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坚持群众路线有利于避免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终极价值被司法的工具性价值取代,是维护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
  服务大局要求司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需要司法在审判中查明案件事实并妥善解决纷争。群众路线是司法查明案情和妥善解纷的必然要求。
  查明案情是裁判的核心环节。司法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用法律思维过滤过的能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实质正义传统的国家,法官需要亲自到一线调查,尽量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真实。否则,裁判结果很可能不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由此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为什么法官深入群众实地调查如此重要?司法人员深入群众调查案情是一种通过身体在场进行的政治仪式。仪式中的身体具有生产性,可以在特定的时空场中经由主体间的交往互动生产意义。当事人和案外群众可以从法官实地调查案情中,感受到政权对民众纷争的重视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真相的追求。这种仪式会形成群众对政权和司法机构的信任与宽容。
  就妥善解纷而言,司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需要群众路线。“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错误,问题源于有的法官或过于强调坐堂审案而忽视当地习俗和传统文化背景;或只关注法官认为重要的法律事实而常常打断当事人陈述;或仅重视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而忽视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法理引导工作。群众路线的司法方式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公正获得感和裁判接受度,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传播


  法院党组主要通过对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和群众路线构成的司法价值体系的组织传播实施价值引领。组织传播是指导一个团队实现一系列共同目标所需的互动,是协同行动的人在一定特定语境中使用语言和非语言手势或符号来创造、维持和管理意义的行为。组织传播是实现组织精神激励的必经之路。法院党组通过一系列动作、言语和物质组织文化传播符号,使特定司法价值体系成为共享的意义和基本假设,最终起到精神激励的作用。根据丹德里奇、米特洛夫和乔伊斯的分类,动作类符号指具有文化意义的所有行动,包括群体的仪式、典礼和各种惯例性活动。言语类符号是直接通过语言而对文化进行的表征,包括故事、标语等。物质类符号是指组织中所有具有意义的物质材料,如空间布局、装潢设置等。需要说明的是,仪式、典礼中虽然也存在一些言语符号和物质符号,但这些言语和物质不是仪式、典礼的重点。动作类符号强调组织成员的集体参与,他们通过多种互动行为实现意义的传递。
  (一)动作:价值引领的主要方式
  1.日常政治学习。日常政治学习是指法院全体干警在固定时间学习政治理论、会议精神、司法政策等政治文本和材料。它是法院党组价值引领最常见的方式。法院党组讨论决定并出台专门政治学习制度,规范本院日常政治学习工作。日常政治学习的内容主要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最新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党史、党章、党规、党纪;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中央和省、市、区各级党委重大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国际、国内时事政治等。通过调研发现,日常政治学习材料基本都体现了“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
  2.党内集中教育。党内集中教育是党为应对各个时期的工作大局,解决党内突出矛盾和问题,围绕某一主题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思想教育、理论学习、组织整顿和实践活动。它是党自延安整风时期开创的价值引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全党开展了多次党内集中教育。考察历史材料后发现,各个时期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主题基本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努力服务大局”和“坚持群众路线”设置。法院党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法院内部开展教育活动,党外院领导和普通干警通常也列席参加。
  3.专项教育活动。这是由中央政法委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时期人民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设置专门主题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专项教育活动由法院党组根据上级部署在本院组织实施。
  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一些专项教育在全国政法系统内开展。法院作为政法系统的组成部分,需参加专项教育。例如,2021年2月,中央政法委启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政治势能极强。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党的领导)、履行好职责使命(服务大局)和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群众路线)的政法铁军。
  最高人民法院发起的专项教育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特定时期的司法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专项教育活动也紧紧围绕“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的司法价值体系。以2016年的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全体干警要把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廉洁司法集中教育的重点内容,牢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党的领导、群众路线);要深入开展廉洁司法制度规定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服务大局)。
  4.宣誓仪式。法院党组组织的宣誓仪式有三种,根据参加者的范围从大到小分别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党员入党宣誓和法官宣誓。宣誓是一种典型的政治仪式。“政治仪式具有设计性、象征性、表演性、程式化等特征。政治仪式都是定期重复的,以此来调动情感、强化记忆、规范行为、塑造习惯,进而将对现有权力关系的遵从提升到心理上的政治认同高度,使人们认可、适应和习惯这种权力关系安排,并承认其体现的价值理念。”法院党组将“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融入宣誓仪式各个环节,塑造了宣誓者对司法价值体系的认同和接受。
  以誓词为例,在宪法宣誓和法官宣誓的誓词中,“忠于宪法”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忠于宪法意味着认同和接受党的领导。“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体现了服务大局。“忠于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和“为民司法”是群众路线的体现。上述司法价值在党员誓词中也可以观察到。从心理学上看,宣誓仪式的价值引领功能通过内隐反应和暗示完成。宣誓仪式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助长作用,把外在价值规范自然地内化为个体需要和信念。
  (二)言语:价值体系的话语表征
  1.先进榜样事迹。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大多数人类行为是通过对榜样的观察而获得的。”榜样教育是党开展价值引领的重要方法。历史上,党树立了张思德、白求恩等全党学习的榜样。法院系统也选树了许多法官作为全国法院学习的先进典型。从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马锡五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邹碧华等,最高人民法院都向全国法院发出了向他们学习的号召。榜样的人格形象是一种价值载体,价值引领主体可以通过榜样激励、引导价值引领对象将榜样所承载的价值内化成自我道德人格和行为方式。法院党组组织干警学习的榜样以最高人民法院树立的优秀法官为主,同时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中央部门以及省委、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行业先进人物。
  2.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指示标语。当前,各级法院党组大都在法院审判楼大厅的显著位置设置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醒目标语。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标语在党的历史上是重要的意义传递中介。这条标语意味着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叮嘱,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公正获得感。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识。各级法院党组在法院外墙、诉讼服务大厅、办公室走廊墙壁等位置均张贴或悬挂了各类写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标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政治理想,以及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在内的不同层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政治理想”指向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价值目标——共同富裕。在司法语境下,这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则体现了群众路线。
  4.名言警句书法作品。法院文化建设是各级法院党组的重要工作。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在办公楼的大厅、走廊悬挂当地书法家或本院干警的书法作品。常见的书法内容有“清正廉洁,执法为民”、“公正、廉洁、为民”、“公生明,廉生威”等名言警句。它们不仅是给人以审美享受的艺术作品,而且是实现价值引领的标语。这些悬挂在法院办公楼内部的书法作品使司法话语与司法现实浑然一体,预设好的司法价值体系以“语言无意识”的形式渗透在文字中并流向组织和社会,隐秘地促进了组织和社会的政治化。
  (三)物质:价值传播的无声符号
  1.法院建筑位置。法院建筑与其他国家机关建筑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一定程度上象征着法院在国家政治系统中的权力配置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相邻。法院选址属于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当地规划部门在选址时需考虑法院党组意见。法院党组遵从党中央关于“公检法”都是“刀把子”的定位,在讨论选址问题时,很少有法院党组针对人民法院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相邻提出异议。
  2.国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与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应当悬挂国徽。在法院建筑与装饰的意义体系中,国徽悬挂的位置最高,俯视着法院内的一切人、物与行动。这体现了政治对司法的支配性和决定性。它要求法官保持正确政治信仰:坚定地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在司法工作中服务好党和国家大局。
  3.法徽、法袍、法槌。法徽以红色为背景,以黄色华表(天平)、齿轮、稻穗等为元素。法徽颜色和构成元素都是一种政治象征。与国旗一致的红黄配色象征司法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司法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和国家大局。齿轮、稻穗包围着华表(天平),象征着法院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构,应坚持为民公正司法。法袍、法槌上都配有法徽,相应获得了法徽的象征意义。






四、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十三个方面凝练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其包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经过制度执行者的行为。只有制度执行者的价值观与组织的价值体系契合,制度优势才能取得良好治理效果。以上四个方面制度优势所蕴含的价值经由历史与现实的建构,在司法场域凝练为“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法院党组以此开展价值引领,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定向: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政治效能
  “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体现了与西方自由主义司法价值不同的内涵和特点,超越了西方法治神话。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能够抵御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干扰,确保司法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学习的加快,西方法治理论对我国法治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西方一些法治理论描绘的法治状态成为人们对理想法治社会的想象和评判社会现象的依据。在这些西方法治理论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这套法治理论经由学者(法学教师)—法科学生—司法人员的传播链,在法院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事实上,正如顾培东教授指出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足为信。司法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物。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只是政治建构中的假想,西方国家的司法在实践上从未摆脱过政治的实质影响。司法的真实运行过程也并非如“自动售货”那样简单。如何抵御自由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裁剪,避免司法掉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建构的陷阱,是党治国理政必须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方向性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中国法治的价值逻辑植根于历史,形成于实践,表彰于思想文化,传承于制度一统,转变于西法东渐,重构于民族国家建设,复兴于社会主义全面实现。在独特的国情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核心是党的领导、政治功能是执政兴国、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由此生成的“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司法价值体系经实践证明,能够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法院党组以此为内容在法院内部实施价值引领,可以牢牢掌握司法价值观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坚定法院工作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确保司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运行。
  (二)聚力: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效能
  价值是行动的先导。如果组织成员彼此之间、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组织成员很难为了共同的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效能,在于整合组织成员之间的价值观,促使组织成员对“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形成价值认同,基于此产生强大组织凝聚力,推动组织目标实现。法院党组实现这种组织效能分为推动价值整合、实现价值认同和形成组织凝聚力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是在组织内部进行价值整合。现代性带来了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认同困境,主要表现为价值流动、价值多元化、价值私人化和价值怀疑。当代中国司法价值观错综复杂:中国传统的、西方自由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现代的司法价值观多元并存,相互碰撞。法院党组通过价值引领,把法院内部分散繁杂的个人价值整合、统一到以“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为内容的司法价值体系上,为组织成员的一致行动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环节是在价值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价值认同。依靠外在力量的教化整合出一个共同价值观,尚不足以进行有效组织激励。整合后的价值观还需组织成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院党组通过价值引领,帮助组织成员对司法价值体系产生由衷的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指“人们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动,或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则为追求目标,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法院党组通过组织传播,使“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潜移默化地被法院干警理解和认可,并最终转化为他们共同的司法行为选择。
  第三环节是基于价值认同形成组织凝聚力。凝聚力通常指集体或某一社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因共同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结为有机整体的某种聚合力。组织凝聚力能够有效激励、引导组织成员完成组织任务。当法院干警基于对“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的价值认同开展司法实践时,强大的凝聚力就生成了。一方面,法院干警对法院组织产生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法院干警的个人目标与法院组织目标高度重合,司法职能得以充分实现。“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法院党组价值引领形成的强大组织凝聚力是司法机关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推进提供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重要保障。
  (三)回应: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社会效能
  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不仅在组织内部产生影响,而且超越组织边界作用于社会。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体系都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司法产出的是社会公共性产品。这种产品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物质需求,而且涉及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因此,法院需要有效回应社会司法诉求与价值期待。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有助于回应、融贯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提升司法的社会治理效果。
  第一,党的领导符合社会对广义政府的价值认知。2017年3月5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此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经过长期实践,这种以党领政的体制早已被社会大众接受和习惯。在他们看来,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司法中体现党的工作作风,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价值是理所当然的。法院党组实施以党的领导为内容的价值引领,回应了社会的上述价值认知,保障了司法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服务大局顺应社会对美好生活的价值期待。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要求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精神资源与发展保障。它是人们对生活积极、肯定、愉悦的感受,是一种理想的存在状态,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民对当代中国发展的共同价值体认。建设美好生活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共建共享,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五位一体”。这意味着要实现美好生活,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法院党组围绕服务大局开展价值引领,顺应人民群众对安居乐业的价值期待,为实现美好生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群众路线融贯社会对实质正义的价值诉求。法官裁判是司法界定社会价值的过程。司法如果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必须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期待。这要求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表达的司法价值观是一种表达了整体性和大致能被民众接受的价值观。同时,还应该有融贯司法价值观与社会民众价值观之间分歧的合适沟通方式。中国社会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体现“情、理、法”兼顾的实质理性主义精神。然而,在现代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是形式主义价值体系。司法形式主义强调法律适用的抽象正确性,而不是纠纷解决的具体妥当性。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很容易导致个案司法裁判与社会正义期待的错位。如何弥合这种错位?法院党组以群众路线为价值引领,一方面影响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满足社会对司法实质正义的诉求,另一方面切合实际地对社会正义观做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引导。
  (四)协同: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系统效能
  协同是为实现系统总体发展目标,各子要素、子系统之间科学协调,有效协作,实现整体和谐的动态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司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子系统协作顺畅。在此过程中,由于“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为其他国家治理体系子系统共享,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从央地关系和条块关系两方面有效提升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协同性。
  央地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中国作为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国,国家治理的深刻矛盾是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中央管辖权和地方治理权之间的紧张。这种央地矛盾在司法中同样存在。例如,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司法在地方适用由中央统一制定的法律时难免出现个案不公的情况。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司法央地矛盾的典型表现。有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央地关系进行梳理后发现,立法权、财权、事权和人事权构成了中央调整与地方关系的四个主要维度。事实上,价值引领也是调整央地关系,维护中央管辖权的重要方式。
  当代中国中央有效治理央地矛盾的深层机理之一,是党高度统一的价值观念。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共享“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的价值体系,这为妥善处理司法央地矛盾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意味着在出现央地矛盾时,总的原则是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服务大局和群众路线则为地方治理权提供了与服从中央辩证统一的灵活性:如果地方司法的灵活治理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盼,也有利于推动实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那么这种地方灵活性很可能被中央认可。
  条块关系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基本的政治和行政关系,是维系国家统一与发挥地方活力的重要制度安排。条块结构在复杂的国家治理实践中,会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如何理顺条块关系实现条块协同,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场域中,条块不协同集中表现为:在案件裁判中司法要求与地方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司法运行资源需求与地方人财物资源分配之间的矛盾;司法常规履职方式与地方运动式治理之间的矛盾;同一层级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彼此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中央主要通过收权和放权的调整来推动条块协同,保持多种国家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其实,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也推动着条块协同。无论是“条”上的公检法机关,还是“块”上的地方党政部门,都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理念。实践中,法院遇到的很多条块矛盾,都在这一价值体系的指引、协调下得到妥善解决。






五、余论


  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突出表现,党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和理想信念通过它在司法场域实现价值赋能。“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是中国司法在历史与现实交互作用下,生成的一套话语系统和行动逻辑。公正司法是它的内在要求。法院党组据此采用多种形式实施组织激励,对于提升法院战斗力,推动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也应看到价值引领涉及价值生产、价值传递、价值认同、价值实现等多种机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个人认知、组织运行等因素。调研发现,实践中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可能出现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们分别是价值生产不足造成的组织僵化、价值整合过度带来的价值贬值以及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偏差行为。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价值引领失灵。对此,法院党组应注意探索更具主动性、吸引力和互动性的精神激励机制,以持续释放司法价值体系的治理效能,夯实国家治理根基。




作者:张瑞(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讲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专论”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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