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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80525)

戴卫祥 睿法在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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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内设机构数量。

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也不能以考核评比、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不设审判庭。审判团队应结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灵活组建。要深入推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关于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法官、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置形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相对较少的,可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


关于非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

应当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根据政工党务、司法政务、司法事物等职能综合设置相应机构。要理顺权责关系,优化工作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关于内设机构的规范设置。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相近的同级法院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职责和名称应当相对统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审判庭名称,不得随意设置。除立案部门(诉讼服务)、执行部门以外,审判业务机构应当称为“XX庭”,不得使用其他名称。要严格审批程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由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党委审批后实施,并报中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5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设机构总数限额内,可结合实际确定机构名称。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级职能、案件管辖、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领导职数的使用。

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不核减。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使用以及内设机构精简后原有领导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其职务职级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积极探索改革后相关领导干部合理安排的路径和方法。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结合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改革,着力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稳定。


关于改革完成时限。

各省(区、市)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改革。基层人民法院和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如在时限内难以完成,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党委政法委、编办作出专项报告。


关于改革督察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指导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强化内设机构改革督察指导,加强同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改革督察指导工作,对于改革进展较慢的法院将适时进行督导,对于违规违法改革的法院将予以通报整改。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进度。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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