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他人在北辰区某民房内,使用化学制剂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工作。李某某指使他人私自在该厂车间东侧墙角处开凿孔洞作为排放口,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该厂东侧车间外明沟内。经环保部门取样监测,该厂车间积水中“总镍”浓度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857倍;厂东侧车间外排口积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V类水体排放标准。此次环境污染产生的治理废物共计8080公斤,产生治理费用41999.84元、运输费用3600元、处理污染现场购买储装材料费用及人工费10971元,上述费用共计56570.84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排放含重金属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李某某排放含重金属污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私自排放超标废水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6570.84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并涉及环境修复费用的裁判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制造的种种环境污染事件触目惊心,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绿色发展、和谐发展。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通过案件审理,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危害,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的审理对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也为我市法院审理涉及环境修复费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
点 评陈灿平
环境质量、环境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幸福指数。本案及时依法地判决环境修复费用,切实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理念尤其是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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