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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毁物谁担责

天津政法报 文明天津 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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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屡见报端。有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受害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在受理的31件刑事案件中,有近半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坠物已严重影响到民众的“头顶安全”。

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案件,这一规定给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权利救济的渠道,但该规定会导致大量非真正加害人被迫承担责任,难以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民法典第1254条则从以下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加以完善。

第一,确立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坠物的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有限且不具备调查权限,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困难。公安等机关的依法及时调查,既有利于高效准确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人依法维权,又对高空抛物等不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第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纳入了责任人范围,不仅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第三,明确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及追偿权。在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毁物案件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补偿义务后,一旦确定了侵权人的,补偿人可以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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