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专门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基础上又作了全新的规定,进一步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二被告刘某、田某居住在本市河西区,系母女关系,2017年4月,自居住房屋窗户抛出两个口服液玻璃瓶,其中一个砸在李某所有的机动车发动机罩上。李某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600元。李某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田某赔偿原告李某车辆维修费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二被告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法官李国敏、任士强介绍,高空抛物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侵权行为人确定比较困难。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提供了车辆上的车载录像,记录了砸在受害人车辆上的口服液玻璃瓶从二被告的住房窗户抛出。法院判决不仅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二中院法官史凡凡进一步详解,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还有一些重大改变。比如,法条开宗明义直接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明确指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确立了追偿权。这也是一个新规则,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后,对实际侵权人享有最终追偿权,体现了对其合法利益的保护。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公安等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等机关的介入,可有效弥补因受害人与其他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能力不足,而致使真正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弊端。
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新规定,体现出这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不仅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判定责任承担中的权益保障和行为指引作用,而且要发挥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等的作用,多个主体积极参与形成有效合力,以遏制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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