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天津修改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 推进节水城市建设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修改决定涉及《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三部地方性法规,共38条。明确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明确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制定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明确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同时,修改决定完善节水措施,增强节水实效。明确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者器具。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明确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节水载体创建,对符合条件的节水载体建设予以支持。
此外,修改决定严格监管职责,明确行业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同步推进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和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明确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特殊行业,应建有并使用节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明确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记者雷风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