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内容不明确具体为由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和冬成,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8日,自然资源部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修订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和冬成:由于根据其描述无法查询到其所需要的审批和文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其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该地块对应的征地批复文件名或批复文号等用地审批信息后,再凭相应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和冬成不服,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经审查认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书。
和冬成不服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以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剥夺了其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自然资源部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告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和冬成向自然资源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和冬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记载的信息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西地,“南水北调”河西边,2011年以来,将我村基本农田约150亩作为墓地销售,建造坟茔房屋等。农用地作为墓地、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和征收文件信息。自然资源部收到上述申请后,在自然资源部业务办公系统中,以“殷都区”、“皇甫”作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未找到和冬成所申请的信息。自然资源部于同年4月28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和冬成。和冬成收到上述答复,于同年5月30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受理该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作出自然资复议〔2019〕842号(答)行政复议通知书,要求作出被诉告知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年6月17日,作出被诉告知书的部门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同年7月25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7月29日邮寄给和冬成。和冬成收到后,于同年8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的,应当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正或补充,而不是据此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本案中,和冬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西地,“南水北调”河西边,2011年以来,将我村基本农田约150亩作为墓地销售,建造坟茔房屋等。农用地作为墓地、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和征收文件。自然资源部以和冬成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殷都区”、“皇甫”作为关键词,在其业务办公系统中进行检索,未找到和冬成申请的上述信息。因此,自然资源部认为根据和冬成描述的信息内容,无法查询到其申请的信息,并据此告知和冬成“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该地块对应的征地批复文件名或批复文号等用地审批信息后,再凭相应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并无不当,符合前述法规的规定。自然资源部作出被诉告知书的程序亦符合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诉复议决定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被诉告知书一致,复议决定的结论亦无不当。自然资源部收到和冬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给和冬成,复议程序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冬成的诉讼理由均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和冬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和冬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然资源部应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自然资源部对其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处理。
自然资源部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一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内容须明确具体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的,应当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正或补充,而不是据此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本案中,和冬成申请的信息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西地,“南水北调”河西边,2011年以来,将我村基本农田约150亩作为墓地销售,建造坟茔房屋等。农用地作为墓地、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和征收文件。对于该信息,自然资源部进行了查找,并在诉讼中提供了其进行查找的证据,证明未找到和冬成申请的信息。现自然资源部根据查找结果告知和冬成其无法查询到其申请的信息,并建议其向当地有关机关了解相关情况,提供更准确的申请内容后再申请公开,该被诉告知书的作出并无不当。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亦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和冬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和冬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和冬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刘天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程程
书 记员 李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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