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法办〔2020〕394号),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结束。最终,经复评、终评,共评选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7篇,其中一等奖案例12篇,二等奖案例98篇,三等奖案例163篇,优秀奖案例204篇。
今天推送的是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三等奖的行政案例:詹玉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投诉答复案——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寇天功、刘会霞)。
裁判要旨
1. 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相应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关于退休人员身份问题,法院认为,退休人员身份可能引起社会保险补缴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免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处理的相关义务,故该事由不能成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玉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志伟,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诉讼记录
原告詹玉顺(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被告)举报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龚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就原告反映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退休金损失一事作出《关于退休职工詹玉顺反映退休金损失一事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内容如下: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收缴子系统查询,原告现在的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2015年1月由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自2015年2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反映因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退休金损失一事,不属于被告的受理范围。
原告诉称,原告退休前发现企业少、错、漏、扣而未缴社会保险费,多次前往被告投诉反映,被告于2016年3月出具《回复》,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申请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被受理,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裁定理由为非管辖范围。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被告有登记、征收、支付、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企业少、错、漏、扣而不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履职,稽核征缴纠正,但推诿至法院属乱作为,且造成原告退休金长期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稽核企业少、错、漏、扣而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并出具稽核结果。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一)证据材料:1、《回复》;2、《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3、(2015)东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裁定书》;4、2016京02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证据1-4证明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方法去仲裁和起诉,但都行不通;5、迁址公告;6、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据5-6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住处一路之隔,原告多次投诉反映属实;7、《投诉反映》,证明原告退休前投诉反映,被告不履职、乱作为原因拖延至今;8、被告便条、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9、朝阳区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实用手册书面摘页;10、参保人员补缴信息;11、养老金计算公式;12、单位补缴基数差需提交材料;13、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流程通知。证据8-13用以证明原告退休前数次投诉时,被告长时间不履职、乱作为,提供的找单位、去仲裁、上法院的相关资料,证实原告投诉及被告不履职事实。
(二)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8号)摘要。原告以上述依据说明被告负有法定社会保险稽核职责,不履职、乱作为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收缴子系统查询,原告现在的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并从2015年2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第六条第二款对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解决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原告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相应的赔偿。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一)证据材料: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为退休人员。
(二)法律依据:1、《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被告以上述法律和文件证明受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机构为劳动仲裁部门,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诉《回复》的内容,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4能够证明原告就涉案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诉讼的情况,本院不持异议;其他证据不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55年1月22日出生,2015年1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5年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发现单位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存在少、漏、错、扣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遂到被告处投诉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金损失,要求被告进行稽核检查。被告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收缴子系统查询到原告的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并正常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3月25日,被告作出《回复》,告知原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举报不属于该中心的受理范围。原告不服,即提起本次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地域管辖,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本案中,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投诉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相应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本案被告所作《回复》缺少相应的法律根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退休人员身份问题,本院认为,退休人员身份可能引起社会保险补缴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予以调查、核实、处理的相关义务,故该事由不能成为被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詹玉顺作出的《关于退休职工詹玉顺反映退休金损失一事的回复》;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詹玉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天功
人民陪审员 常文煜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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