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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山东|江苏|重庆


今年以来,多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总结发布了 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由于原文篇幅较长,以下推送要旨部分,以方便读者研习。

部分案例要旨为本号编辑提炼,对更详细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文末提供的各个法院原文链接


本期包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发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发布


其余省市的内容我们将分期整理推送,读者可关注公众号获取后续更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山东高院发布的是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号编辑根据原文概括提炼。

案例一:某药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政府哄抬物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企业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既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经营企业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某房产经纪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电话号码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市场主体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个人电话并上传至网络软件,以利用该软件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商品的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电话号码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刘某诉某区公安分局、某区政府治安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反复拨打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手机、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行为,构成辱骂民警的事实,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当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均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行政机关对无证砍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某餐饮公司诉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

案例七:赵某诉某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应当统一。

案例八:某公司诉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相对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整改,行政机关未经复查即作出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

案例九: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适用三个月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行政机关超期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十: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经过催告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江苏高院发布内容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要旨均为法院总结。

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案例三:某醋业公司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对于免予标注保质期的部分特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准确标注生产日期,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对食品的溯源与监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黄某某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出警调查,发现拆除房屋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报警人,应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郭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要旨:职工不在下班的合理时间,或者明显偏离下班合理路线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七: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政府根据业主申请,经规划、住建、市监等有权机关联合审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低楼层合理诉求后,准予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协议约定,应当依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行政机关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并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协议履行情况、相对方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适当对不合理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案例九:顾某诉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职责案

裁判要旨: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危房所有权人无法自行加固、修缮时,作为具有统筹管理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危房进行解危。行政机关以危房所有权人不同意解危方案或者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解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汪某与某区拆迁管理中心行政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

裁判要旨: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效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重庆高院原文中未包括裁判要旨,以下裁判要旨为本号编辑根据案例原文概括提炼,以方便读者阅读。

案例一:石某诉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公职律师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其既是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同时又是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但是,公职律师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均为职务行为,其以执业律师名义违法违规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职律师以执业律师名义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案例二:张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解除房屋行政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辖区发展的公共服务目标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具有实现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等行政属性,其解除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房屋超面积不属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以房屋超面积为由要求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使被征收人利益免受实质减损或增加被征收人行政协议之外的义务,可参照民事法律规定酌情计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款。

案例三: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行政备案行为案

裁判要旨:备案管理是一种非许可性的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在对相关事项的备案管理中,其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和作出的文书不能对备案申请人另行设置规章未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名不符实”地行使行政审批职权。

案例四:陈某某诉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招商引资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前,与特定相对人签订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该协议违反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客观形成了潜在投标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关系,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应为无效。

案例五:李某某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避让,保障行人优先通行。违法行为人提出其已经减速缓慢通过及事发时还有其他车辆通过未被处罚等辩解理由,均不能免除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案

裁判要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为诱导消费者选购食品,在食品标签内容中添加对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功能性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属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即使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亦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由裁量。

案例七:贺某某诉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入编审批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该书面拒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课以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而非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的书面拒绝决定。从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非撤销之诉的模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违法,且其已无再次调查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案件,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履行原告所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案例八:王某诉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

裁判要旨:女性持男性的身份信息冒充男性与另一女性进行结婚登记的,实质上是同性结婚,该登记行为不符合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为此种情形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构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当事人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九:杨某华等诉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审批加装电梯案

裁判要旨:相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准予加装电梯的决定时,不应因个别业主的异议而“一票否决”,而应及时现场勘察,综合评估判断加装电梯是否会对个别业主房屋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统筹协调兼顾高低楼层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

案例十: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未依法对石耶镇履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并针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行为开展跟进调查,对于行政机关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点击以下原文链接可阅读更多相关内容 ↓ 


🔗 2021年山东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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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黄琳娜、初相钰

审核:薛政

策划、设计: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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