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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学 陈爱峰 | 黑水城出土夏金榷场贸易文书研究

杨富学 陈爱峰 敦煌民族宗教与文化研究 2019-05-14

摘要:在黑水城出土西夏文献中,有15件特别重要的汉文文书,反映了西夏对外贸易问题,填补了史书记载的空白,非常重要。这些文书均剥离自西夏文佛经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的封套裱纸,但由于刊布较晚,尚未引起史学界应有的关注。本文在全面校录文献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其年代应为西夏仁宗大庆三年(1142年),性质为西夏南边榷场使处理对金朝榷场贸易事务的文书。西夏与金贸易货物种类繁多,以丝毛织品居多,此外还有食用品有和书写用品等。在这些物品中,川绢、河地绢与干姜既可为商品,又可充当夏金双方商品交换的媒介。河地绢贵于川绢,比值为1:2,即1匹河地绢可换2匹川绢,1匹川绢可换取5斤干姜。在西夏与金朝的榷场贸易中,西凉府和镇夷郡是重要的货物供应地。南边榷场使应即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卓啰边中转运司使,同时又兼任榷场货物集散地凉州的“榷货”之职,既负责榷场货物的筹备,同时又负责榷来之货物在河西等地的分发。

关键词:西夏;金朝;文书;贸易;历史


一、序说

西夏是党项族以宁夏银川为中心建立的封建王朝。其统治范围东起陕西省榆林地区的黄河之滨,西至甘肃省敦煌市西的小方盘古城,南抵宁夏海原县高崖乡草场古城,北控中蒙边界一带,包括今宁夏、甘肃河西走廊、陕西北部及内蒙古的西部及河套地区,幅员辽阔。

党项本为游牧民族,经济并不发达。李继迁时占领了宋的灵州(宁夏灵武市)和兴庆(今宁夏银川)等地,又向西占领了河西走廊地区。这些地区适宜种植蔬菜、水果和粮食,五谷丰饶。党项人长期与汉人杂居,从当地汉人那里逐步学会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促进了西夏经济的发展。“耕稼之事,略与汉同”。[1]

西夏与周边地区保持着密切的商贸关系。在和平时期,西夏与宋、辽、金诸政权间贡使往来频繁、榷场贸易兴盛;在战争状态下,北宋为迫使西夏就范,惯用的手段之一就是使用经济制裁,如停止使节往来,关闭榷场,甚至不许他国商人经由西夏入宋贸易。但这一切还是未能阻止双方边民的互通有无,私市贸易禁而不绝。同时,西夏利用扼控中原通西域要道——丝绸之路中段的地理优势,积极展开与西域诸国的贸易,与大食、高昌回鹘、喀喇汗王朝及西辽等国均有频繁往来。西夏还通过与宋朝的贸易,获取茶叶、丝绢、瓷器等物资,转而卖于西域诸国,抑或将西域诸国的货物转售于宋朝,从而获取中转贸易之利益。[2]  关于西夏与北宋的贸易,很早就引起学者们的注意,而且成绩斐然,[3]  此不赘述。至于西夏与金朝的贸易,学界虽有关注,但由于史料记载比较匮乏,故一直进展不大。[4]

近期,《俄藏黑水城文献》出版,刊布了大量珍贵的黑水城(遗址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25公里处)出土文书,非常难得。其中收录了15件西夏与金朝榷场贸易有关的汉文文书,其编号分别为Инв. No. 307(2-1)、Инв. No. 307(2-2)、Инв. No. 308、Инв. No. 313、Инв. No. 315(2-1)、Инв. No. 315(2-2)、Инв. No. 316、Инв. No. 347、Инв. No. 348、Инв. No. 348V、Инв. No. 351、Инв. No. 352A、Инв. No. 352B、Инв. No. 353、Инв. No. 354。[5]  这15件文书皆来自西夏文刻本《大方广佛华严经》的封套裱纸。考虑到文书来源的一致性,笔者认为这些文书在内容上应存在一定的连续性。由于史书对西夏与金朝贸易关系的记载极为稀少,故这些文献对于我们认识二者间的贸易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12件文书——Инв. No. 307(2-1)、Инв. No. 307(2-2)、Инв. No. 313、Инв. No. 315(2-1)、Инв. No. 316、Инв. No. 347、Инв. No. 348、Инв. No. 351、Инв. No. 352A、Инв. No. 352B、Инв. No. 353、Инв. No. 354——已由日本学者佐藤贵保释读刊布,重点探讨了文书的书写格式问题,[6]  以其内容,佐藤氏将Инв. No. 307(2-2)和Инв. No.313缀合为1件文书,可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佐藤氏对文献的释读尚存在着一些可供商榷的地方。本文拟对文献内容重新进行释读,补录佐藤氏所遗3篇文献,即Инв. No. 308、Инв. No. 315(2-2)和Инв. No. 348V以成全帙,同时就文献的时代、性质及其它相关问题略做探讨。 

二、文书录校

本录文以佐藤贵保氏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同时稽核《俄藏黑水城文献》所刊照片,对原录文略有修正,并加标点。其中大写数字表示文献的序号,括弧内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行次, 表示前缺,表示后缺,□表示缺一字,框内为拟补文字,长方框则表示所缺字数无法确定,中间空格为原文所有。现录文如下:

壹、Инв. No. 348《大庆三年呈状》

(前缺)

(1) 所契勘今下三司

(2) 月十六日分钱贯叁佰

(3) □候到依《新法》□赴

(4) □分白抄上税历供出

(5) 关            

(6)   右仰三司处[7]

(7)     大庆三年

贰、Инв. No. 347 《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文书》

(前缺)

(1) 匹壹赤柒寸伍分

(2) 壹拾陆匹,计叁拾贰[8]  匹,小绢子

(3)匹,计肆匹,小晕缬贰匹,计贰

(4) 叁匹,粗射箭叁班半,计

(5) 匹,计陆匹,

(6) 带黄褐肆拾伍段、白褐叁段

(7) 川绢价伍拾柒匹半,收税川绢

(8) 捌赤,准河北[9]  绢壹匹壹[10]  拾伍赤

(9) 计贰匹肆分,笔壹阡伍拾管

(10) 计肆匹捌分,川绢壹拾叁匹

(11) 匹半,计壹拾[11]  叁匹,紫绮壹

(12) 计壹匹贰分,大匙筋壹拾玖

(13) 壹匹,计贰匹。

(14)

(15) 正月  日,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

叁、Инв. No. 352B《榷场使文书》

(1) 姜叁拾叁斤,计陆匹陆[12]

(2) □绢柒匹,计壹拾肆匹

(3) 贰分,□沙贰匹,计肆匹

(4) 分,紫押□壹匹,计壹匹半

(5) 川绢贰匹

(6) 榷场使兼拘榷官西凉府签判(押字)崇同

肆、Инв. No. 354《南边榷场使呈状》

(1)  南边榷场使     申

(2)  准   安排官头子,所有本

(3)  段。依法搜检,并无违禁。

(4)  尽卖,替头博买到[13]  回货,依

(5)  印迄。仍将所博买回货,一就

(6)  上司前去。伏乞照会作何,

(7)  上者

(8)    张师公    黄褐壹 拾拾

(下残)

伍、Инв. No. 315(2-1)《文书》

(1)  南 边 榷 场 使

(2)  准   银牌安排官头

(3)  成等元带褐[14]  段下

(4)  褐段等尽卖,博买回货

(5)  会印讫。仍将回货,一就

(6)  银牌安排官所前去

(7)  上者

(8)    王大成:黄褐壹佰匹

(9)                   伍段 

(10)                税绢壹

(11)                绢柒

(12)      川绢壹佰叁拾柒

(13)      大纱玖匹,计[15]  贰拾柒

(14)      小绫叁拾匹

(15)      中罗缬贰匹,计

(16)      河北绢陆匹,计壹拾

(17)      槐子捌斗,计贰匹

(18)      蜜壹佰斤,计捌匹

(19)    康牛儿[16]:黄褐壹拾

(20)             买川绢

(21)             拾玖

(22)     □绢[17]玖匹,计壹拾捌

(23)       □□□匹,计 肆

(下残)

陆、Инв. No. 307(2-2)《呈状》+Инв. No. 313《收椒绢等文书》

(1)使          申

(2)排官头子,所有镇夷住户何

(3)依法搜检,并无违禁。其何

(4)回货,依例扭算收上税历,会

(5)下项开坐,发遣,赴

(6)伏□照会作何,须至申

(7)黄褐伍拾捌段、白褐叁段、毛罗

(8)   价壹佰壹拾壹段[18] ,收税[19]  川绢

(9)   准河北绢贰匹柒赤柒寸

(10)拾叁匹半,小绢缬肆匹,计

(11) 绢壹拾壹匹,计[20]  贰拾贰匹,川缬柒匹

(12)条柒条,计壹匹柒分半,躰□

(13)柒匹半,计壹拾贰匹柒分半,干姜

(14)抄玖阡,计柒□分,椒柒拾壹斤

(15)绢缬壹匹,计壹匹□分,水獭皮[21]

(16)黄褐壹拾陆段,博买川绢价贰

(17)        壹匹壹赤玖寸贰分,准河北绢

(18)壹佰壹拾斤,计柒匹叁分,川缬壹

(19)子壹匹,计捌分,小絁缬贰匹

(20)绢叁匹,计陆匹,中绢壹匹,计壹匹叁

(21) 缬贰匹,计叁匹肆分。小韈柒副,计贰匹肆

(22)黄褐肆拾段、白褐陆段、白缨叁拾

(23)     收税川绢叁匹叁拾伍赤柒寸贰分半

(24)柒匹,小绢子壹匹,计壹匹叁分,小絁

(25)瓷[22]  椀壹佰对,计伍匹,河北绢玖匹,计壹拾捌

(26)条伍条,计壹匹贰分半,墨陆佰挺,计叁匹

(27)挺茶贰拾[23]  块,计壹匹,小晕缬壹拾贰匹

(28)壹拾□,计壹拾贰匹,椒壹拾伍斤,计

(29)□□柒,计壹匹贰分半,小韈贰拾

(30)        计贰匹,躰躰壹匹,计壹

(下残)

柒、Инв. No. 307(2-1)《呈状》

(1)    申

(2)有本府住户酒五斤等部

(3)无违禁。其五斤等元带褐段毛[24]

(4)扭算收上税历,会为印迄。仍将

(5)遣,赴

(6)作何须至申             上者

(7)伍段,博买川绢价肆拾捌匹半,收税

(8)叁拾赤捌分,准河北绢叁拾叁赤玖寸

(9)肆匹,生押纱半匹,计陆分

(10)壹拾柒匹,连抄壹千伍佰张,计捌匹

(11)计壹匹,河北绢贰匹,计肆匹

(下残)

捌、Инв. No. 353《呈状》

(1)    申

(2) 头子,所有镇夷郡住户

(3) 段毛罗。依法搜检,并无

(4)毛罗,尽出卖了绝,替

(5) 例扭算收税上历,会印迄。

(6)项,一就发遣,赴   上司

(7)至申        上者。

(8)褐肆拾段、白褐肆段,博买川绢

(下残)

玖、Инв. No. 352A《呈状》

(1)

(2)本府住户关光

(3)依法搜检,并无违禁。

(4)替头博买到回货,

(5)印迄。仍将□□等回货,

(6)上司前去。伏乞□会作

(7)段、白褐

(8)柒□,博买川绢价叁拾壹

(9)川绢壹匹贰拾[25]  赤捌寸,准河 地 绢

(10)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

(11) 拾匹,□米贰石贰斗,计伍匹半

(下残)

拾、Инв. No. 316《呈状》

(1)         申

(2)所有本府住户席智

(3)彼出彼出卖,前去博

(4)前来者依准凭由将

(5)并无违禁。其智觉等

(6)到回货,依例扭算收税

(7)回货开坐下项,一就,发

(8)乞照作何,须至申

(9)柒段,博买川绢价玖拾陆匹,收税

(10)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匹壹拾肆赤

(11)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

(12)□壹 拾 贰 斤,计 肆匹

(下残)

拾壹、Инв. No. 351《文书》

     (前缺)

(1)头子,所有镇夷郡住户

(2)恩将到粗□抄贰段、白褐陆段,依法搜 检

(3)并无违禁。其上件粗褐尽卖,替头

(4)回货,依例扭算□税□□未□

(5)柒匹壹拾陆赤□替头准□□□匹贰

(6)壹寸贰分半□□上□例,会印迄。仍将

(7)叁回货一下项,赴   安

(8)所前去,伏乞照会作何,须至申

(9)上者。

(10)  絁子伍匹,计□匹,粗押纱壹匹,计半匹

(11) 匹,小绢条□条,计

(下残)

另有三件文书,佐藤贵保未予译释,现录文如下:

拾贰、Инв. No. 308《收税文书》

(前缺)

(1) 褐 肆 拾 玖 段 白 褐 □ 段 毛 罗 [

(2)绢价玖拾玖匹半,收税川绢

(3)壹赤叁寸陆分,准河北绢

(4)肆赤陆寸柒分

(5)拾捌斤,计壹拾叁匹陆分

(6)斤,计壹拾□匹

  (中间空三行)

(7)匹计壹拾叁匹陆分,生姜贰拾伍

(8)拾玖段、白褐陆段,博买川绢

(9)拾柒匹半,收税川绢壹拾

(10)准河北绢壹匹贰拾陆赤贰

(11) 柒匹,计壹拾伍拾匹肆

(12)贰拾捌斤,计贰拾伍匹陆

(13)          捌分

  (下残)

拾叁、ИНВ.No. 315(2-2)《文书》

      (上缺)

(1)□肆斤,计捌□

(2)干姜叁斤,计陆分,

(3)白褐□贰

(4)捌段、白褐壹段,博买到川绢

(5)绢贰拾陆赤贰寸半

(6)干姜叁拾伍斤,计柒匹,

(7)孙□押纱贰匹,计贰匹肆分

(8)绢拾壹匹,计壹匹贰分

        (下残)

拾肆、Инв. No. 348V《呈状》

      (上缺)

(1)须至申

(2)□申

(3)谨状

(4)二(或三)年十二月专(?)贺车

(5)               监□□

           (押字)                   

(6)                 监都 用

《英藏黑水城文献》所载两件文书,录文如下:

壹、Or12380-3638b(K.K.II.0253.bb.ii),《汉文绢褐姜等收支历》

(前缺)

(1)刘屎

 (2)等元带褐收,毛

 (3)会为印讫,仍将

(4)去,伏乞照会作何,

 (5)段,白褐贰段,博买川

 (6)捌分,准河北绢壹疋柒

 (7)茶壹拾肆斤计四疋柒

 (8)姜贰拾柒斤计伍

(9)皂中纱五疋

(后缺)[26] 

贰、Or12380-3673V(K.K.II.0258.w),《残片》

(前缺)

(1)榷场使兼拘

(2)

(3)府住户


三、文书的年代

这组文书惟一的具有标志性的纪年是第壹件文书末尾出现的“大庆三年”。其中,ИНВ. No. 348《大庆三年呈状》中的“大”字,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被误录作“天”。[27]  后来原刊布者又将“天庆三年”改作“大庆三年”。[28]  佐藤贵保亦读作“大庆三年”。[29]  细观照片,确以“大庆三年”为是。

历史上的“大庆”年号有二,其一在西夏景宗李元昊时期(1036~1038年),其二为西夏仁宗仁孝时期(1139~1193年)。当以何者为是呢?

如前所述,这批文书原是用来装裱西夏文《大方广佛华严经》的。吾人固知,西夏文《大藏经》的翻译始于元昊时期。北京国家图书馆收藏的西夏文《过去庄严劫千佛名经》印本尾跋述及西夏文《大藏经》翻译的历史:

 

夏国风帝起兴礼式德。戊寅年中,国师白法信及后禀德岁臣智光等,先后三十二人为头,令依蕃译。民安元年,五十三岁,国中先后大小三乘半满教及传中不有者,作成三百六十二帙,八百十二部,三千五百七十九卷。[30]

 

据考,其中的“风帝”即西夏王元昊;[31]  戊寅年为1038年(元昊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即大庆三年),说明元昊在称帝之初便开始了西夏文大藏经的翻译。从是年至夏崇宗乾顺天祐民安元年(1090年),历时53年,终于用西夏文译完了从《开宝藏》中拣选出来的经典820部,3579卷,分装入362帙中。[32]  至于《大方广佛华严经》译成的时代,时当在大庆三年之后,殆无疑义。一般而言,佛经的装裱多是用前代废弃的纸张来装裱的。当文书写成之日,佛经还未译出,当然就谈不上装裱问题了。故可以肯定,此“大庆三年”与元昊无关,只能是仁孝时期的年号,时当公元1142年。在《大方广佛华严经》刻本中有发愿文称经文的校订者为“奉天显道光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嵬名”,即西夏国第五代皇帝仁宗仁孝,署明该刻本为仁孝时期(1139~1193年)的遗物。亦可佐证文书的年代应为“大庆三年”无疑。

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ИНВ. No. 348号文书中出现有“新法”二字。按照学术界通行的说法,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献中,最著名的为夏仁宗于天盛年间(1149~1169年)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此后,又编成《新法》,至神宗光定五年(1215年)又编纂出了《亥年新法》。既然《新法》是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后颁行,而天盛年号之后没有大庆年号,那岂不与“大庆”之说相抵牾?其实非也。这里所谓的《新法》,有时又被译作《法则》,也编成于仁宗时期,目的在于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进行补充。西夏王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法律建设,如西夏王国的奠基者李德明(981~1031年)“晓佛书,通法律”。[33]  1032年,德明死,其子李元昊继位,受宋封为定难军节度、夏银绥宥静等州观察处置押蕃落使、西平王。元昊继位后,申明号令,以兵法约束部族,继续对吐蕃、回鹘用兵,占领了河西走廊,势力大张。1038年称帝建国,自称“世祖始文本武兴法建礼仁孝皇帝”,改元“天授礼法延祚”。从所用帝号与年号,即充分彰显出元昊对法律的高度重视。[34]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记载元昊“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常携《野战歌》、《太乙金鉴》”。说明当时已有成熟的法律与法令。故上引榷场文书中经常出现“依法搜检”之语。这里的“法”当即ИНВ. No. 348号文书中所谓的颁行于1142年前的“新法”。学界的研究表明,差不多每隔半个世纪,西夏就要重新修订一次法律。[35]  每次新改定的法律当然都可称作《新法》,不一定非仁宗时期所编的不可。故ИНВ. No. 348号文书中出现有“新法”二字与“大庆三年”之说并不抵牾。

四、关于文书的性质

关于这批文书的性质,史金波先生简言之为“有关西夏贸易的文书,系榷场使兼拘榷西凉签判检验商人货物,依例收税的文书”。[36]  就宏观而论,此说可谓一语破的。但若虑及西夏之贸易对象问题,恐怕就需再作进一步的深究。

在上引文献中多次出现“榷场使”一词:

贰(15):“榷场使兼拘榷西凉府签判”。

叁(6):“榷场使兼拘榷官西凉府签判”。

肆(1):“南边榷场使”。

伍(1):“南 边 榷 场 使”。

这些信息表明,文书内容与榷场贸易密切相关。榷场是指辽、宋、西夏、金政权在各自疆土接界地点设置的互市市场。《金史》卷50《食货志五·榷场》载:“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可见,榷场的设置,除了物资交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榷场贸易出现于10世纪末,结束于13世纪后期,历经近三百年,是辽、宋、西夏、金时期隶属于不同政权的地区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途径。它是通过在边地州军设置榷场,由榷场上的政府官员严格管理、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征收商税等条件下进行的商品交换。[37]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宋于镇州(今河北正定县)、易州(今河北易县)等地设置榷场与辽展开贸易,不久因宋辽战争而罢。澶渊之盟(1004年)后,宋辽之间,主要有在宋境的雄州(今河北雄县)、霸州(今河北霸州市)、安肃军(今河北徐水县)、广信军(今河北徐水县西)等河北四榷场,以及辽境的新城(今河北新城县东南)榷场。[38]

宋夏之间,先于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在保安军(今陕西志丹县)置榷场互市,后来又在镇戎军(今宁夏固原市)高平寨新设置了一处榷场。此外,在延州(今陕西延安市)、麟州(今陕西神木县)也置榷场,但规模相对较小。在宋仁宗赵祯、宋神宗赵顼等各朝,都曾因战争而一度废罢,关系和好时再予重开。[39]

辽夏之间,也存在榷场贸易,辽朝在云中(今山西大同市)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坡及天德军(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东北)、云内州(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东南沙尔沁)、银瓮口(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西北)等地设有榷场,让居住在这一带的鞑靼及契丹人同西夏进行畜产品以及日用品的交易,“惟铁禁甚严,夏国与鞑靼人不得夹带交易”。[40]

西夏与北宋经济互补性较强,故其贸易对象主要是北宋,其次才是辽,尽管西夏与辽在政治上长期存在着盟友关系。1125年,金灭辽,接着进攻北宋,于1127年灭北宋。赵构南逃,迁都于临安(今浙江杭州市),史称南宋。金朝经过战争,从宋人手中夺取了大片土地,从东边的淮河以北直到西边的兰州、临洮等地,尽为金朝所有。西夏与南宋由此而不再成为地域相连的邻邦,自然也就失去了设置榷场的地理条件。从此以后,金取代宋、辽而成为西夏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故而可以推定,文书所反映的榷场贸易对象指的应为金朝。

西夏核心区域(图源:@地球知识局)

辽、宋与西夏间原来开设的贸易榷场,在金人占领这些地区后都因战乱而一度停废。金皇统元年(1141年),应西夏仁孝皇帝之请,金熙宗首先将辽朝时期设于云中西北过腰带、上石楞坡及天德军、云内州、银瓮口等地的旧有榷场予以恢复,以便与党项人互通有无。随后金朝又相继在东胜州(今内蒙古托克托县)、环州(今甘肃环县)、庆州(今甘肃庆阳市)、兰州(今甘肃兰州市)、绥德州(今陕西绥德县)、保安州(今陕西志丹县)等沿边州军设置了贸易榷场,其中个别是恢复北宋对西夏贸易的旧榷场。金朝对贸易货物的限制曾有所放宽,如契丹在云中市场设置的铁禁,在金时“唯利是视,铁禁遂弛”。[41]  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金朝以“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为由,下令关闭保安、兰州两个规模较大的榷场。不久金世宗又以“夏国与陕西边民私相越境,盗窃财畜,奸人托名榷场贸易,得以往来,恐为边患”为由,“复罢绥德榷场,止存东胜、环州而已”。[42]  直到金承安二年(1197年)才复置兰州、保安榷场。

金与西夏间的榷场多集中在西夏国的东部边疆,如云中西北过腰带、上石楞坡及天德军、云内州、银瓮口、东胜州等,其次在东南部,如环州、庆州、绥德州、保安州等,而位于西夏国南部的榷场仅有一处,即兰州榷场。[43]  由此可定,文书中的“南边榷场”当指与金置兰州榷场对应的夏置互市场所,而史书中却没有西夏曾设“南边榷场”的记载,以其地理位置推之,当指设于卓啰和南(今甘肃永登县南庄浪河畔)的边中转运司。

在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未见西夏有“榷场使”的官职,而有“转运司”掌管经济诸事,故而史金波先生认为:“或许转运司的转运使是‘榷场使’之西夏文称谓。西夏有都转运司设在首都,又有各地转运司,其中有南院转运司。南院转运司或为南边榷场使司。”[44]  这一推测虽不无道理,但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关于转运司,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有如下记载:

 

中等司……都转运司。

下等司……边中转运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肃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庙山。

二种转运司:西院、大都督府。

一种南院转运司四正、六承旨。

六种转运司二正、二承旨:寺庙山、卓啰、肃州、瓜州、沙州、黑水。

一种官黑山转运司二正、四承旨。[45]

 

从中可以看出,西夏在中央设有都转运司,属于中等司,其下设置边中转运司,为下等司,计有十处:沙州(今甘肃敦煌市)、黑水(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政府所在地达兰库布镇东南二十五公里处黑水城遗址)、官黑山、卓啰、南院(凉州,今甘肃武威市)、西院(甘州,今甘肃张掖市)、肃州(今甘肃酒泉市)、瓜州(今甘肃瓜州县)、大都督府(西平府,今宁夏灵武市西南)、寺庙山。[46]  由此而构成了西夏国内交通运输的主要网络。在上述十处边中转运司中,有七处地理方位比较明确,其余三处尚有考实的必要。

卓啰,当为卓啰和南之简称。卓啰,即“庄浪”之西夏语音译,和南,为“河南”之西夏语音译,意为“庄浪河南”。今甘肃兰州市永登县旧称庄浪县,因此,西夏卓啰城应在永登县庄浪河南岸。[47]

官黑山之地理位置学界有不同说法。据考,《天盛律令》中的官黑山[48] ,应即黑山威福监军司所在地,具体方位,学界有三种说法。一说在今额济纳旗的居延故城,[49]  一说在西夏东北边境与契丹天德军接壤处,即今陕西省榆林县西北十里之黑山营。[50]  第三种说法是认为其地在今天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县高油坊古城。该城规模宏大,超过额济纳旗的黑水城,与宁夏惠农县省嵬同等规模。该处北临黄河,离狼山口古要塞颇近。因其地近黑山,故名黑山威福军司,中期更名为黑山军司,备御辽金。[51]  在以上三说中,笔者认为应第三说较为可信。

寺庙山地理方位各种文献都未见记载,无从考知。

从可以大体确定位置的九处转运司看,卓啰和官黑山二处设在夏金边界地带,前者在南,后者在东。所以,南边榷场使司应设于卓啰和南(今甘肃永登县南庄浪河南岸)一带。如果说“转运司的转运使是‘榷场使’之西夏文称谓”正确的话,那么,南边榷场使司就应为卓啰转运司,而非南院转运司,南院转运司应设于西凉府一带。南边榷场使之所以又兼任“拘榷西凉府签判”一职,则是为了保证货物的供应。西凉府地近卓啰,是南边榷场使司主要的货物供应地和发散地。

从文书内容看,榷场贸易事务多处涉及西凉府(南院)和镇夷郡(西院)之商户,说明西夏与金朝的榷场贸易中,西凉府和镇夷郡是重要的货物供应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书的末尾标明榷场使兼任西凉府的榷货之职,更可证上述推测之不误。从文书可以看出,榷场使是其正职,负责榷场贸易;西凉府的榷货是其“兼职”,负责榷场货物的筹备,同时又负责将榷来之货分发往西凉府、镇夷郡等地的商户手中。

总之,可以将这批文书定性为大庆三年(1142年)西夏南边榷场使处理对金朝榷场贸易事务的文书。

五、作为价值尺度的“绢”与“干姜”

在黑水城出土的这些西夏榷场贸易文献中,多次出现有“绢”、“川绢”、“河北绢”等词。为论述方便,这里先将涉及到榷场税收及川绢价值尺度的一些文字检出:


贰(7~8):“川绢价伍拾柒匹半,收税川绢……捌赤,准河北绢壹匹壹拾伍赤……”

陆(8~9):“价壹佰壹拾壹段,收税川绢……准河北绢贰匹柒赤柒寸……”

陆(16~17):“博买川绢价贰……壹匹壹赤玖寸贰分,准河北绢……”

陆(23):“收税川绢叁匹叁拾伍赤柒寸贰分半……”

柒(7~8):“博买川绢价肆拾捌匹半,收税……叁拾赤捌分,准河北绢叁拾叁赤玖寸……”

玖(8~10):“博买川绢价叁拾壹……川绢壹匹贰拾赤捌寸,准河 北 绢……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

拾(9~10):“博买川绢价玖拾陆匹,收税……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匹壹拾肆赤……”

拾贰(2~4):“绢价玖拾玖匹半,收税川绢……壹赤叁寸陆分,准河北绢……肆赤陆寸柒分……”

拾贰(8~10):“博买川绢……拾柒匹半,收税川绢壹拾……准河北绢壹匹贰拾陆赤贰……”

拾叁(4~5)“博买到川绢……绢贰拾陆赤贰寸半……”


在上文所检文书与“绢”、“川绢”有关的内容中,经常出现针对这些物品“博买”而产生的“税”。从中隐约透露出榷场贸易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如果将收税川绢的数量除以博买川绢的数量,其值即为税收比率。以现有资料粗略推算,榷场贸易的税率大致在3%到5%之间。[52]  洪皓《松漠纪闻》记载:“[回鹘]多为商贾于燕,载以橐它,过夏地,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者,贾人苦之。”[53]  由此可知,西夏对回鹘商人收取的是十分之一的税,而且常常是择其上品而取。这种重税政策使回鹘商人不堪忍受,以致于他们为规避西夏人的掠夺而放弃路途较近且行走便利的河西,而转道青藏高原的河南道与宋交往。而西夏与金榷场贸易的税率仅为3%~5%之间,与过境税相比,榷场贸易的税率是相当低的。

西夏借鉴中原地区先进的纺织技术,发展起自己的织绢业。西夏政府设置织绢院专管织绢事业,与刻字司、作房司、首饰院、铁工院等同为末等司,设2头监管理,1案头辅助。[54]  西夏政府为了提高丝绢纺织技术,多次请求宋朝派遣熟悉丝绸纺织的匠人。西夏的纺织品技术进步很快,直逼中原,在黑水城出土的不少西夏文献中,有的就是以绢帛做封面的,其中有蓝色、紫色,也有黄地、绿地染花,显示出西夏绢帛的品种繁多。黑水城和银川附近出土的西夏佛教绘画唐卡所用的画布多数也是绢帛。西夏军事法典中规定西夏在赏赐有功的将士时、除赏赐银两、茶外,还赏绢、衣服。[55]  西夏法典规定,政府对任官三年而合格的官员进行赏赐,除擢升职位、赏赐银茶等物外,还赏赐大锦、绢、杂花锦等纺织品。显然,在这里,绢已经成为西夏政府的一种支付手段。

黑水城出土绿度母缂丝唐卡(现藏俄罗斯埃尔米塔什博物馆)

有宋一代,绢帛是具有一定货币职能的,既可作为交换媒介,用于官方籴买、禁榷品交易以及日常生活中以绢代钱,又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税收、官方财政调拨、官员军兵俸禄、朝廷例赐、朝廷赏赐、岁币等,还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刑法计赃、向蕃族买马。[56]  西夏作为与宋朝同时代的割据政权,受宋朝影响颇深,经济制度多有与宋朝雷同甚至完全一致之处。绢帛之功用即其一例。

早在西夏正式立国前,就从宋朝取得赐绢,如宋景德二年(1005年),德明袭位,与宋和约,宋封其为西平王,每年赐予金、帛、缗钱各4万,茶2万斤。此外遇事另有赐予。如天圣六年(1028年)德明卒,宋仁宗派使者祭奠,与皇太后各赠绢700匹、布300匹。特别是宋庆历四年(1044年)宋夏和盟,宋朝每年赐给西夏银、绢、茶25万5千:

 

朝廷岁赐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及赐臣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着一千匹,杂帛二千匹。[57]

 

其中绢数量巨大,共15万3千匹。给西夏的岁赐成为宋朝的沉重负担。西夏则从岁赐中得到大量精美的绢帛,获取很大实惠。

藉由对宋朝绢帛职能的考察,可以发现,我们不能将文书中“博买川绢价”简单地理解为买到多少川绢,而应该理解为购买货物折合成川绢价值是多少,也不能将“收税川绢”理解为收税的实物就是川绢。这里的川绢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而非用于交换的商品。《金史》卷92《毛硕传》载:“陕右边荒,种艺不过麻、粟、荞麦,赋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说明在金朝统治下的陕西东部地区,货币不行,川绢与干姜成为当地通行的商品交易媒介。与宋情况相仿。

此外,执行准价值尺度的还有河北绢。河北绢与川绢的比值,榷场文书未有明确显示,但有两处隐约透露出这方面的信息:

陆(25):“河北绢玖匹,计壹拾捌……”

柒(11):“河北绢贰匹,计肆匹……”

河北绢折合的对象不明缺,但从榷场文书内容分析,应为川绢。文书中频繁出现某某商品多少斤(或匹、条、块等)计多少匹,把所有的单位都换算成了匹,笔者推测,这里的匹指的是川绢数量。如果这一分析不误,那么河北绢与川绢的比值即为1:2,也就是说,一匹河北绢可换二匹川绢。宋人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6元符二年(1099年)闰九月条引邵伯温题贾炎家传后云:“治平(1064~1067年)之末……川绢二千一匹,河北山东绢差贵三二百。”其中提到河北山东绢比川绢每匹要贵二三百钱。这里的河北山东绢是否即榷场文书中出现的河北绢,不得而知。

如果将“博买川绢价”设为X,某某商品多少斤(或匹、条、块等)计多少匹中的“多少匹”设为N1、N2、N3……Nn,则X=N1+N2+N3+……+Nn,根据数据验证,这个公式接近预想推算。由此可证,川绢执行的就是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对文书进行部分的复原。

根据河北绢与川绢比值为1:2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将第贰件文书第2行内容“壹拾陆匹,计叁拾贰匹,小绢子”复原为“河北绢壹拾陆匹,计叁拾贰匹,小绢子”。

如同金朝一样,干姜在西夏与金朝的交易中也具有价值尺度的作用。从榷场文书看,西夏用于与金贸易的姜可分干姜和生姜两种:

叁(1):“姜叁拾叁斤”。

陆(13):“干姜……”

拾(11):“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

拾贰(7):“生姜贰拾伍……”

拾叁(2):“干姜叁斤”。

拾叁(6):“干姜叁拾伍斤,计柒匹”。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拾件文书的第11行出现有“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在第拾叁件文书之第4~6行则有“博买到川绢……绢贰拾陆赤贰寸半……干姜叁拾伍斤,计柒匹”之语。通过换算,可以看出,5斤干姜可换取1匹川绢,说明干姜和川绢一样是具有交换媒介功能的,正与《金史》卷92《毛硕传》所谓陕西东部“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之载吻合。生姜收缩性较大,不适宜于作为等价物使用,故而可定,第拾件文书第11行所谓“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其中的姜应该是干姜。同样是1匹绢可换取5斤干姜,可以肯定,这里的绢亦应为川绢。

西夏统治区内本不生产干姜,也不产绢,隆兴二年(1161年)二月,南宋中书门下说:“西北必用之物,而本处所无,如干姜、绢、布、茶货、丝、麻之类,访闻有商旅私相博易。”[58]  而文书中大量出现“川绢”“河北绢”“绢”“干姜”“姜”及“生姜”等词语,结合南宋中枢门下所言,可证当地市场上出售的这些产品都应是从南宋经过贸易而来。以其珍贵价值及善于携带、分割等优点,川绢、河北绢和干姜长期充任西夏与金榷场贸易的等价物。

六、河西的商户

文书涉及到的人名有:张师公、王大成、康牛儿、何□□、关光□、席智觉、酒五斤[59]  等。他们都是西凉府或镇夷郡的住户。“镇夷郡”一名在三件榷场文书中出现过。

陆(2)“排官头子,所有镇夷住户何”。

捌(2):“头子,所有镇夷郡住户”。

拾壹(1):“头子,所有镇夷郡住户”。

关于镇夷郡,史书上不乏记载。《元史》卷60《地理志三》甘州路条载:

 

甘州路,上。唐为甘州,又为张掖郡,宋初为西夏所据,改镇夷郡,又立宣化府。元初仍称甘州。

 

说明镇夷郡由甘州(甘肃张掖市)改名而来,直到明代,仍以“镇夷”指代甘州,《明史》卷42《地理志三》载:“镇夷守御千户所,洪武三十年以甘州卫地置。建文二年罢。永乐元年复置所。”西夏于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占甘州,消灭回鹘政权,以其地民族众多,故改称镇夷郡,升为宣化府。西夏时期所设西院转运司之所在,很可能就在这里。张掖扼控丝绸之路孔道,长期充任丝绸之路东段诸路线的交通枢纽。丝绸之路东段路线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路线有北路、中路和南路3条。北路从长安开始,沿着泾河西北行,经过咸阳、泾川等地到达平凉,越六盘山西行而达张掖。中路从长安出发沿着渭河到达宝鸡东,越大震关,经过秦安、通渭、陇西、渭源、临洮,北达兰州,从河口渡黄河,经过永登,越乌鞘岭,经武威至张掖。南路则从长安出发后沿着中路途径到达临洮后,到达临夏,在炳灵寺附近渡过黄河,再途经青海民和、乐都、西宁等地,翻越祁连山,过扁都口后到达张掖。三路于张掖相汇后再西行而至敦煌。西夏时期,这里仍是东西方货物贸易的重要集散地。

文书中出现“西凉府”凡二次,“本府”凡四次,根据文意,“本府”实指“西凉府”。西凉府(今甘肃武威市)在西夏时期亦称凉州,是南院转运司的所在,地位仅次于兴庆府,为西夏第二大城市,长期充任河西走廊一带之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著名的《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汉文铭文生动地描述了凉州的交通情况:“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凑交会,日有千数。”[60]  每天都有各色人等从四面八方汇集凉州,其中既有行旅、商贾,也有行脚僧人和官吏、使者等,但应以行商之人居多。

若从文书所涉住户经营商品的数量之多来看,似应称之为商户更为恰切。这些商户均为汉姓,其中席智觉可能是一位僧人,康、何二姓则有可能为来自中亚的粟特人。3至8世纪间,亦即魏晋至隋唐时期,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粟特地区的动乱和战争等原因,粟特人沿丝绸之路大批东行,经商贸易,甚至有不少人最终移居中国,一去不复返。尽管自唐末五代以来粟特商人的地位逐渐被回鹘商人所取代,但他们在西域、河西地区的商业活动却从未停止。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多处提到的“大食”商人,即应包括粟特人在内。因为大食国于625年灭波斯国后即攫有了整个中亚地区,粟特人也沦为大食国的属民。西域乃至河西地区分布的康、何之姓,有不少即为来自中亚的粟特人,故此西凉府和镇夷郡的康、何住户有可能即为中亚粟特商人后裔。如果此推测不误,那么他们的名字在榷场贸易文书中的出现就可以表明,虽然这些粟特人已经成为西夏的编户齐民,但仍旧保持着祖先的经商传统。

七、夏金榷场贸易与物色

女真人灭辽和北宋之后,占有淮河以北非常广袤的土地,中原财富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劳动者尽为其掌握,进而取代成为西夏外贸的主要对象,而且双方互补性很强,故而夏金双方都很重视。

西夏与金贡使贸易频繁。《西夏书事》卷38载:“先是,夏使至金,许带货物与富商交易。大定中(1161~1189年),使者辄市禁物。”金尚书省奏请禁止,获准。大定二十年(1181年),西夏国王仁孝“乞使人入界相易用物”,金世宗同意“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61]  即同意恢复贡使贸易,但限制在官府的都亭内进行。西夏给金朝的贡物主要是马、海东青、细犬、地方特产,金给西夏的赐物主要有绢帛、衣服、金镀银束带等。西夏为了得到金与西域间贸易的中转利益,努力促进并维护丝绸之路的畅通。[62] 《金史·西夏传》记载,西夏国主乾顺的降金誓表中保证:“至如殊方异域朝觐天阙,合经当国道路,亦不阻节”。即保证金国与西北各国的贡使往来与贸易畅通无阻。这不仅有利于金的对外贸易与对外政治关系,对西夏来说也是大有好处的,非但可从中收税获利,各国使节穿梭于西夏境内,也有利于加强西夏与周边政权的政治经济联系。[63]

除了贡使贸易外,夏金间的榷场贸易也很繁荣。原来,辽、宋与西夏的贸易都有固定的榷场,金人占领这些地区后,初因战乱而暂时关闭。金皇统元年(1141年),应西夏仁孝皇帝之请,金熙宗首先在云中(今山西大同市)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坡及天德军(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东北)、云内州(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东南沙尔沁)、银瓮口(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西北)等地设有榷场,与党项人互通有无。随后金朝又相继在东胜州(今内蒙古托克托县)、环州(今甘肃环县)、庆州(今甘肃庆阳市)、兰州(今甘肃兰州市)、绥德州(今陕西绥德县)、保安州(今陕西志丹县)等沿边州军设置了贸易榷场,其中个别是恢复北宋对西夏贸易的旧榷场。金朝对贸易货物的限制曾有所放宽,如契丹在云中西北一带的市场,“铁禁甚严,禁不得夹带交易”,而金时“唯利是视,铁禁遂弛”。[64]  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金朝以“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为由,下令关闭保安、兰州两个规模较大的榷场。不久金世宗又以“夏国与陕西边民私相越境,盗窃财畜,奸人托名榷场贸易,得以往来,恐为边患”为由,“复罢绥德榷场,止存东胜、环州而已”。[65]  直到金承安二年(1197年)才复置兰州、保安榷场。

双方交易的物品,史籍没有详细记载。《金史·西夏传》有“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之语,说明珠玉和丝帛是两国贸易货物的大宗。《金史·食货志五·榷场》记载:“大定三年(1163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看来,西夏的良马也是金国所需的。而西夏则需要金朝的铁。从黑水城出土的榷场贸易文书看,双方贸易所涉及的物品之种类是相当多的。其中以丝毛织品居多,有粗褐、黄褐、白褐、白缨、绢、小绢(子)、中绢、川绢、河北绢、紫绮、紫押、纱、大纱、生押纱、粗押纱、小绫、中罗缬、(小)晕缬、小絁缬、川缬等,食用品有生姜、干姜、椒、蜜、茶、米等,书写用品笔、墨、连抄(纸)等,归结起来说都是些生活日用品,这与史书的记载是相符的。其中粗褐、黄褐、白褐等为西凉府或镇夷郡商户出售的商品,皆为当地特产。而川绢、河北绢与干姜既可为商品,又可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

河西走廊自古以来畜牧业发达,凉州素有“畜牧甲天下”的美誉,有牧养马、牛、羊、骆驼的传统。甘州“水草丰美,畜牧孳息”,[66]  而“瓜、沙诸州素鲜耕稼,专业畜牧为生”。[67]  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称:“牦牛在燕支山、贺兰山两地中,燕支山土地好,因是牦牛地,年年利仔为十牛五犊,赔偿死亡时,当偿实牦牛。”[68]  燕支山即祁连支脉焉支山,早在秦汉之际匈奴占据河西时就为其依依眷恋的主要牧场,西夏时又成为良种牦牛的主产地。发达的畜牧业使西夏出产大量畜毛,毛织品是党项人传统的手工业产品。西夏文《文海》对“毛布”的解释是“做褐用也”。[69] 《番汉合时掌中珠》中有“褐布”当是用毛织成的布,还有“褐衫”应是用毛布作成的衣衫。《宋史》卷186《食货志下》称:西夏所产毛褐成为与中原贸易的出口商品。同样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所出卖的粗褐、黄褐、白褐等毛织品,被西夏政府购买之后,成了与金朝贸易的大宗。

我们再看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所购买的商品,会发现这些商品以丝织品居多,其次是日用百货。诚然,西夏已有能力制造出多种丝织品,但其生产的质量与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

由上叙述可知,本文所讨论的这些榷场文书的年代恰好是金朝向西夏开放沿边榷场之始。金朝输往西夏的主要商品是丝帛,这也与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购买商品以丝织品居多的情况相符合,故而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榷场文书中出现的丝织品来自夏金榷场贸易品。

如果我们再细看这些贸易物色,会发现有些并非金朝所产,如川绢、川缬、茶等,很明显,这些都是金朝从南宋贸易而来的。

“绍兴和议”之后,宋金双方开始了以榷场贸易为主要形式的交换活动。在西起秦州(今甘肃天水市)、东沿淮水之分界线上,南宋于盱眙(今江苏盱眙县)、楚州(今江苏淮安市)之北神镇、杨家寨、淮阴(今江苏淮阴市西南)之磨盘、安丰军(今安徽寿县)之水寨、花靥镇、霍邱县(今安徽霍邱县)之封家渡、信阳军(今河南信阳市南)之齐冒镇及枣阳军(今湖北枣阳市)和光州(今河南潢川县)等开设榷场,而以盱眙为中心榷场。金亦于泗州(今江苏盱眙县西北淮水西岸)、寿州(今安徽凤台县)、颖州(今安徽阜阳市)、蔡州(今河南汝南县)、唐州(今河南唐河县)、邓州(今河南邓州市)、凤翔府(今陕西凤翔县)、秦州(今甘肃天水市)、巩州(今甘肃陇西县)、洮州(今甘肃临潭县)以及密州胶西县(今山东胶州市)等处置榷场,而以泗州为中心榷场。[70]  其中南宋向金输出的物品有茶、象牙、犀角、乳香、檀香、生姜、陈皮、绢、丝、木棉、钱币、牛、米、兵器、书籍等,而以茶和米麦为大宗。[71]  从文书内容可知,金朝将获得的茶、绢、米等生活用品的一部分又转卖给西夏,从而获取中转贸易的利益。


注释:

[1]  [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一一,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86页。

[2] 长泽和俊,“五代·宋初にぉける河西地方の中继交易”,《シルク·ロード史研究》,东京:国书刊行会,1979年,第291-304页;李范文主编:《西夏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04-506页;陈炳应、赵萍:《西夏的国内外贸易剖析》,《陇右文博》2007年第2期,第64-73页。

[3]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多,举其荦荦大端者有:宫崎市定,“西夏の兴起と青白盐问题”,《东亚经济研究》第18卷2号,1934年,第22-37页;冈崎精郎,“宋初にぉける夏州政权の展开と贸易问题——西夏建国前史の一节として——”,《追手门学院大学文学部纪要》第1号,1967年,第17-30页;杜建录:《宋夏商业贸易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第73-78页;丁柏传:《试论西夏与北宋的经贸往来及其影响》,李范文主编:《首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164页;李华瑞:《宋夏关系史》第九章《宋夏贸易与宋夏战争的关系》,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2-342页。

[4]  张慧、高毅、程卫红:《西夏黄河沿岸的榷场经济——兼论西夏与中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内蒙古地方志》1995年第3期,第37-44页;高毅:《西夏时期黄河沿岸的榷场经济》,《内蒙古文物考古文集》第2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592-600页;杜建录:《西夏经济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1-272页。

[5]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79-286页。

[6]  参见佐藤贵保,“ロシァ藏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广佛华严经》经帙文书の研究——西夏榷场使关连汉文文书群を中心に”,《东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语文书”の综合调查》,2006年,第61-76页。

[7]“处”,佐藤氏误释为“度”。

[8]  此处佐藤氏漏录 “贰”字。

[9]“北”,此前曾录为“地”,以字形难以区别。然观文意,应以“北”为胜。下同,不另注。

[10]  此处佐藤氏漏录 “壹”字。

[11]“拾”,佐藤氏未读出。

[12]“陆匹陆”,佐藤氏误释为“肆匹肆”。

[13]“到”,佐藤氏误释为“计”。

[14]  此处之“褐”,佐藤氏未读出。

[15]  此处之“计”,佐藤氏漏录。

[16]  此处之“牛儿”,佐藤氏未释读出。

[17]“绢”,佐藤氏读作“分”。

[18]“段”,佐藤氏误释为“匹”。

[19]“收税”二字,佐藤氏误释为“段”。

[20]  此处之“计”,佐藤氏漏录。

[21]“皮”,佐藤氏误释为“度”。

[22]  此处之“瓷”,佐藤氏未释读出。

[23]“贰拾”,佐藤氏误释为“拾贰”。

[24]  此处之“褐段毛”三字,佐藤氏未释读出。

[25]  此处之“拾”,佐藤氏未释读出。

[26]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英国国家图书馆、上海古籍出版社编:《英藏黑水城文献》,第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95页。

[27]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83页。

[28]  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29] 参见佐藤貴保,“ロシァ藏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廣佛華嚴經》經帙文書の研究——西夏榷場使關連漢文文書群を中心に”,《東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語文書”の綜合調查》,2006年,第62~63页。

[30]  史金波:《西夏佛教史略》,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6页。参见野村博,“西夏语译经史研究——西夏语文献(盗闻)ょりみた李元昊の译经事业にっぃて——”(I),《仏教史学研究》第19卷2号,1979年,第73页。

[31]  风帝,文献中多作“风角城皇帝”,指元昊。参见李范文:《西夏研究论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6~78页。

[32]《开宝藏》原收经1081部,5057卷,分为480帙。参见童玮:《北宋〈开宝大藏经〉雕印考释》,《印度宗教与中国佛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58~173页。

[33]《辽史》卷115《西夏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23页。

[34]  杨积堂:《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35]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页。

[36]  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37]  王福君:《辽宋夏金时期宋的榷场贸易考述》,《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第36~39页。

[38]  王晓燕:《官营茶马贸易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58~60页。

[39]  冈崎精郎:《タングート古代史研究》,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72年,第209~210、427~428页。

[40]  [宋]宇文懋昭著,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13《海陵炀王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页。

[41]  同上,第186页。

[42]《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43] 井上孝范,“北宋期,陕西路の对外贸易にっぃて——榷场贸易を中心にして——”,《九州共立大学纪要》第10卷2号~第11卷1号合期,1976年,第1~7页。

[44]  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155页。

[45]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63~371页。

[46]  上述转运司位置的确定,请参见刘菊湘:《西夏地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宁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24~27页。

[47]  鲁人勇:《西夏监军司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86~87页。

[48]   官黑山,陈炳应译之为“黑函山”,见《贞观玉镜将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则译做“[卧]黑山”,见《圣立义海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聂鸿音认为,这里的“官黑山”译法有误,应为《宋史》卷485《夏国传》中的“午腊蒻”,即《元史》中的“兀剌海”“斡罗孩”。见《黑山威福军司补证》,《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67~69页。

[49]《元史》卷60《地理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451页。

[50]  汤开建:《西夏监军司驻所辨析》,《党项西夏史探微》,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384页。

[51]  鲁人勇:《西夏坚军司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86~87页。

[52]  根据宋代度量衡制度,一匹等于四十尺,一尺等于十寸,而西夏计量单位中的“分”有些特殊,它可以等分匹、尺、寸,即十分可以等于一匹,也可以等于一尺,还可以等于一寸。又文书缺失信息太多,故不能准确推算出榷场税率。

[53] [宋]洪皓:《松漠纪闻》卷上,《辽海丛书》第1册,沈阳:辽沈书社,1985年,第204页。

[54]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64页。

[55]  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78页。

[56]  汪圣铎:《试论宋代绢帛的货币功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139~146页。

[5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2庆历四年(1044年)十月乙丑条。参见《宋史》卷466《张崇贵传》。

[5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九。

[59]《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中有汉僧名“酒智清”(见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0页),而黑水城出土西夏汉文文献《杂字》则明载“酒”为汉族姓氏(见史金波:《西夏汉文本〈杂字〉研究》,《中国民族史研究》第2辑,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170页)。

[60]  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8页。

[61]《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62]  关于西夏与丝绸之路的关系,可参见杨富学、陈爱峰:《西夏与丝绸之路的关系——以黑水城出土文献为中心》,沈卫荣、中尾正义、史金波主编:《黑水城人文与环境研究——黑水城人文与环境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9~488页。

[63]  陈炳应、赵萍:《西夏的国内外贸易剖析》,《陇右文博》2007年第2期,第67页。

[64]  [宋]宇文懋昭著,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13《海陵炀王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页。

[65]《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66]  [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11,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26页。

[67]  [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32,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370页。

[68]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9《畜利限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77页。

[69]  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83. 23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18页。

[70]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1145年)五月甲辰条。

[71] 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下,东京:东洋文库,1952年,第247~283页;大崎富士夫,“宋金贸易の形态”,《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5号,1954年,第159~182页;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9~82页。



编按:本文原刊《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77~99页,格式有所变更,配图为编辑后加,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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