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学 | 回鹘文文献与高昌回鹘经济史的构建
[摘要]在吐鲁番、敦煌等地出土的回鹘文写本中保存有400余件社会经济文书,大部分为元代之物,少部分属于宋代,其内容涉及宋元时代高昌回鹘王国的农业、手工业、商业、货币经济、土地制度、租佃契约关系、高利贷、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等诸多方面。宋元时代,中原汉文史书对高昌回鹘的历史文化,尤其是经济与社会关系的记载甚为稀少,而且支离破碎,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的发现,对于重构宋元时代高昌回鹘之经济历史及社会关系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回鹘文文献 高昌回鹘 经济史 吐鲁番 敦煌
回鹘是今天维吾尔族与裕固族的共同祖先。高昌回鹘,指的是840年以后回鹘西迁至新疆后以高昌及北庭为中心建立政权,历五代、宋朝、西辽至元,前后延续达五个多世纪。这一时期,是古代维吾尔族历史发展和的重要阶段之一,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农奴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
9世纪中叶,漠北回鹘汗国崩溃,部众大批西迁,先后于中亚、新疆及河西走廊地区建立了喀喇汗王朝、高昌回鹘王国和甘州回鹘王国。回鹘西迁之际,正是晚唐军阀割据之时,此后,中原又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动乱。这一时期,中原板荡,基本失去了对河西走廊以西地区的控制,双方的联系自然稀少,导致中原史家对西北地区回鹘情况不甚明了,故旧、新《五代史》对回鹘的记载都是很简略的。北宋时期,由于受西夏王朝的阻隔,中原王朝的势力只能局促于天水以东地区,与瓜沙归义军政权、甘州回鹘、西州回鹘只能维持松散的羁縻关系,故史书对回鹘的记载仍然非常稀少,幸赖太平兴国六年(981年)特使王延德出使高昌回鹘,著行记叙述旅途见闻和高昌的风土人情、生产情况等,才使中原史家对回鹘的情况有所了解。由于各种局限,在煌煌490卷本的《宋史》中,仅有很简单的《高昌传》述及高昌回鹘王国的情况,也仅有篇幅很小的《回鹘传》述及河西回鹘的情况,而且还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元朝时期,中原王朝与西域的联系增多,《元史》对回鹘的记载比以前明显增多,但多局限于政治与军事,对回鹘经济状况的记载仍然是支离破碎的。今天对晚唐五代宋元时期回鹘经济史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新疆吐鲁番、库车、莎车及甘肃敦煌等地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的发现。
回鹘文形成于8世纪中叶,是以粟特文字母为基础而创制的。遗憾的是,回鹘文在漠北回鹘汗国中行用的证据却甚为稀见,惟一的证据就是20世纪50年代于蒙古国乌布苏省图尔根苏木发现的回鹘文碑铭《乌兰浩木碑》。[1] 该碑的时代无法确定,仅知为840年回鹘迁徙之前的遗物,差强可证回鹘文在漠北回鹘汗国时代的使用。
在9世纪中叶回鹘西迁新疆及河西走廊后,回鹘文得以广泛流行,在宋元时代,成为通行于河西走廊、西域、中亚、西亚诸地的文字之一,被广泛使用以书写诏告敕令、宗教典籍、文学作品、契约文牍和历法医籍,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献资料,成为我们认识与研究古代维吾尔族及中亚诸族历史文化的取之不尽的宝藏。
西域、敦煌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约有四百余件,涉及古代回鹘人的经济状况、文化生活、土地制度、赋役制度、高利贷、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等多方面内容。大部分为元代之物,只有少部分属于宋代。由于这些文献大多数都用草体字书写,故对其进行整理和诠释存在着殊多困难。但它们对了解回鹘王国的经济与社会关系极富意义。
农业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之本,粮食作物的种植当然更是重中之重。唐代西州全面推行同内地一样的县乡制、里甲制,编户齐民、授田开垦,实行租调制、徭役制,三州诸县成为碛西地区最大的粮食生产基地。到了宋元时代,维吾尔人的定居化程度大大加深,在许多回鹘文文献中都提到粮食作物的生产与使用情况。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大量有关农业、种植业方面的词汇,如:土地、耕地、耕种、农作物、庄稼、大麦、小麦、大米、豌豆、芝麻、大麻、棉花、洋葱、蜂蜜、芹菜、葡萄、石榴、杏、胡椒、桃子、甜瓜属等。在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中,对当地的粮食作物即多有记载,如26~30行写道:
每月要各给二僧团众僧八十石小麦、七石芝麻、两石豆子、三石谷子作为食用。两个管事的还要……供给工匠吃的。[2]
从这段回鹘文摩尼教寺院经济文书可以看出,当时回鹘人种植小麦、豆子、谷子等粮食作物和芝麻等经济作物。从他们每月向寺院缴纳贡赋的数量推断,这一时期回鹘人的粮食产量还是相当可观的(当然他们的经济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这主要得益于他们的精耕细作。
宋元时期,吐鲁番一带葡萄园经济非常发达,葡萄成为蒙古统治者和各级地方官吏榨取人民的主要对象之一。根据回鹘文文献记载,当时国家政府按葡萄园数量来征收葡萄税(USp. 88);[3] 有时还征葡萄酒税(USp. 65、78、88);有时食物和酒共征(USp. 75)。除了蒙古中央政府的盘剥外,地方官吏也层层敲榨。如一件文书中有这样的话:“因为向伯克缴纳的一坛酒还未送到。”[4] 另一件文书说因为主管伯克征收酒,以后就将酒列入规定交纳的项目之中(USp. 65)。中央政权和地方各级官吏的层层盘剥,常使农民走向破产的境地。编号为TM 221的回鹘文《农奴免赋请愿书》即诉苦道:
时值我们的可汗秃黑鲁克·帖木儿统治之初,我们所种的园子很糟糕。卖力地去干活,但一年到头收获却甚微,常常入不敷出。我们所种的园子,现在有许多已经荒芜。我们弟兄几个原在一块耕种,在这些年间,年长一点的兄长已死去多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有什么收获可言呢?现在,我们每个男子都要承担双份的阿勒班[税],我们根本就无法生活下去。只有汗的旨令才能免去我们的阿勒班[税]。(USp. 22)[5]
这里所谓的“园子”实指葡萄园。从中不难看出,政府对种植者征收的葡萄税是相当沉重的。这还仅仅是维吾尔人上缴给当地统治者亦都护政府的赋税,同时,农奴还要给蒙古中央政府缴纳赋税。在另外一件回鹘文文书中,农奴诉说到:
在世世代代给国有土地耕种的人们,必须挑出一个适宜作园丁的人,派他去种国有葡萄园。为此,我们……首长们不再向阿同·卡拉行施我们的权力,免除他的赋税义务。从此以后,我们不再向这位阿同·卡拉征收赋税,而实物贡献也一并取消。(USp. 21)
由上可见当时维吾尔人所承受的赋税之沉重。
在回鹘社会经济由游牧转向农业定居的同时,其手工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史载回鹘“性工巧,善治金银铜铁为器及攻玉”。[6] 丝织品有兜罗、锦、毛氎、狨锦、注丝、熟绫、斜褐等。[7] 回鹘手工业的繁荣,在回鹘文文书中也可得到反映,如仅在圣彼得堡藏回鹘文写本SJKr. 4/638《婚丧费用记录》中出现的手工业产品就有很多种:女袍、灯、项链、手镯、大镜子、小镜子、金织物、紫色金织物、绢布、土产绢布、金刺绢、燃料、小梳子、筛子、毛布、锥子、桶、绸缎披风、枕头、钢刀、绸缎衣料、铠甲、皮靴、花毡、丝织品、布衫、大小化妆品、红缨子、葡萄酒,等。从中不难看出,当时高昌回鹘的手工业含有纺织业、锻铁业、铸铜业、皮革业、玉器制造业和酿酒业等许多部门。[8]
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高昌回鹘的商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史书记载,回鹘人善于经商,“尤能别珍宝,蕃汉为市者,非其人为侩,则不能售价。”[9] 他们对沟通东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吐鲁番及敦煌等地出土的回鹘文文献看,在宋元时期,高昌回鹘及河西回鹘商人的足迹遍及中原、东北、内蒙古等许多地方,而且与印度、巴基斯坦、罗马、阿富汗、波斯以及中亚各国都有密切的贸易往来。回鹘民族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和聪明才智,充当东西贸易的中介,活跃了丝路贸易。回鹘人继承发扬当地的优良文化传统,积极发展与周边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沟通中西商业贸易、繁荣丝绸之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0]
商业的发展又直接带动了高昌回鹘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宋史》载龟兹“国城有市井而无钱货,以花蕊布博易”。[11] 这里的“花蕊布”实际上就是吐鲁番出土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经常出现的用作交换等价物的böz——粗棉布。11世纪维吾尔族著名学者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在其所著《突厥语辞典》对这种货币的流通使用情况作了如下记载:
qamdu,长四挡子(挡子čäz,旧时用的长度单位,合0.71米——引者),宽一拃(Υïrič)的一块粗棉布(böz),其上盖有回鹘汗王之印,在商业流通中起货币作用。如果用旧了,七年洗一次,重盖新印。[12]
这是回鹘人最常用的货币。[13] 《宋史》所谓龟兹“无钱货”的记载,要么有误,要么只反映龟兹一时一地的情况,因为从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看,回鹘人对“钱货”的使用还是相当频繁的,既有金、银,也有纸币。[14] 此外,还有数枚回鹘文钱币出土。由于这些钱币数量有限,且种类不一,故其是否用于流通领域是颇值得怀疑的。
在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文书中,有不少都属于高昌回鹘时期的契约,内容很复杂。有货币与粮食等物品的借贷契约和典当契约,有土地、牲畜租佃租用契约,有买卖类契约,有土地交换契约,有收养子契约,有释奴契约,还有遗嘱及不少收支单据、便条等文书。
属于借贷文书的共有20件,大致可分为借贷契约、补充契约、收银字据和收息借据等4类,均为元代之物。这些回鹘文借贷文书的基本结构与唐宋时代中原地区(包括西夏)的同类文书十分相似。开头都是立契日期,继而是借款人与债主双方的名字及借贷原因、所借东西与数额,其后就是还债期限、利息数额(有的未写)和保证,最后是证人、债务人和立文人的签字或盖章。[15] 从中可以看出,蒙元时期高昌回鹘人的借贷活动基本上是用于消费的。借贷物多是银子、芝麻、棉布、酒、谷子等。蒙古汗国时期有所谓的“羊羔利”,以母羊生崽年生一胎,一而二、二而四、四而八的息转本、本生息的几何级数增长为喻。《元史·太宗本纪》:“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元史·耶律楚材传》:“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鉴于这种“羊羔利”对社会危害极大,后来元政府颁令规定以本金数额为借贷利息总额的上限,“本利相侔而止”。[16] 在11件有利息的实物借贷中,9件是以熟息为计算单位,其中有2件利率无法计算。关于利息率,实物借贷中,有6件是100%的利率,有1件是83.3%;有1件以年计算,有1件缺,其计算单位为每月(这两件的对象都是官布)。可见蒙元时期维吾尔人实物借贷多习惯于以一熟为偿还期限,并且利率多为100%。凡是以秋季为偿还季节的借贷,无论其期限多长,利息都没有超过“一本”,可见回鹘文民间借贷契约利率的上限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17]
回鹘文文献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租佃契约。在宋元时期,维吾尔社会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佃农,他们往往无地或少地,但他们并未卖身为奴,而是向封建主租借土地耕种。一件租借契约说:“猴年正月初二日,因铁木尔·卜花需要种庄稼的土地,向库尤木杜租了二石[18] 座落在卡坎的土地。”(USp. 11)“鸡年二月初十,我巴依·铁木尔因需要种棉花的土地,遂从铁米齐处以十听棉花为租金,租了一个葡萄园。”(USp. 2)租佃了地主的土地,那就必须按期给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由于耕种时耗费的种子、耕畜、肥料、农具等费用及税收的负担人不同,故收获物的分配也不相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费用由佃户支付:有一件文书说:“在耕种该地时所有的费用概由我铁木尔·卜花支付,与库尤木杜无关。”(USp. 11)另一件文书也反映了大致相同的情况:“若我耕种这块地亩,所需费用由我童术杜负担。”(USp. 66)
二、费用由佃户与佃主共同负担:“在耕种这块土地时,需要多少种子,由我们两人分摊。”(USp. 28)
三、费用由佃主支付:“马年二月二十八日,库尤木杜租了米斯尔的葡萄园,其所需任何捐税皆由米斯尔承担,与库尤木杜无关。”(USp. 19)
三种费用支付情况虽有不相同,但“在收获期间,收获物由二者共分”(USp. 11)这一点上则是相同的。第一种与第三种的收获物如何分配,不得而知,惟第二种在文书上有所记载,即“二人均分收获物”。(USp. 28)费用承担情况不同,一方面造成收获物分配的份额有别,另一方面,而且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造成了佃农社会地位的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佃户对佃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甚轻,第二种情况下就有所加重,第三种情况下,佃农的地位几近于农奴。
佃农向地主租借了土地,但土地税应由谁来承担呢?按照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政府往往不和佃农发生关系,它对谁耕种土地或土地是否正在被耕种并不十分关心,它关心的只是能否按期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定的土地税。从回鹘文文书(尽管仅有3件与此有关)看,土地税的负担也有多种情况。如有一件文书说:“葡萄园所担负的所有徭役与赋税均由铁米齐(土地所有者)承担,与我巴依·铁木尔无涉。”(USp. 2)另一件契约内容类似,称:在耕种此葡萄园时“所需任何捐税皆由米斯尔(土地所有者)承担,与我库尤木杜无关。”(USp. 19)看来,土地税的缴纳大多由土地所有者承担的,但有时候佃户也要承担一部分。有件文书称捐税由二者共同负担,当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19]
回鹘文买卖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其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家产买卖契约,另一类是人口买卖契约。
土地买卖契:“兔年十一月×日……我奥斯迷失和托格尔二人因需要棉布,把我们座落在提具河边的……土地合法地卖给了拔萨·托合力尔。”(USp. 108)
家产买卖契:“从今日起,此葡萄园、土地、水、房屋、院落,法苏都(买主)有权占有,如他情愿的话;如他不情愿,他可转让或卖给别人。”[20]
出卖亲子契:“……年三月初四,我库惕鲁克·铁木尔和艾尔·托合迷失以及托合塔迷失等人,因需要通用的银钱,从桑格塔孜·阿喀那儿拿了六十金币。故将我的儿子木别热克·可恰,由他的父亲我库惕鲁克·铁木儿和他的哥哥艾尔·托合迷失以及托合塔迷失三人一起作主将他合法地卖掉了。”(USp. 57)
买卖女奴契:“鼠年×月×日,我克里木杜因需棉布,从布拉惕那里借了一百棉布,我克里木杜遂巴从别处买来的名叫吐拉克的女奴合法地卖掉了。”(USp. 56)
通过这些契约可以看出,宋元时代,尤其是元代,新疆地区战乱不已,社会经济凋敝,农民无以为活,只好变卖家产、典卖土地、卖儿卖女以度日。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就真实地记录了这一历史现象。
人口买卖的流行,直接促进了宋元时代维吾尔族农奴制度的形成。在封建领主的庄园中,农奴要世世代代为农奴主劳动,部分或完全地失去了人身自由,这在回鹘文契约中可以得到证明:“人们必须从世代耕种封地的人们中,找出一个适宜于作园丁的人,派他去耕种‘封地’上的葡萄园。”于是由土尔迷失·铁木儿出面代为挑选了一名叫阿同·喀喇的农奴,“先将他赎出身来,交给领地上的头目扑塔思里,让他去种葡萄园。”(USp. 21)这里的“世代耕种‘封地’的人们”即指农奴,农奴想恢复自由,必须掏钱去赎身。当时的农奴主还肆意干涉农奴结婚的权利。有一件文书说有一对农奴“没有征得主人们的同意就自行结为夫妇”,但农奴主知道后,“并没有拆散他们。”(USp. 73)显然是说农奴的婚姻都必须征得封建主的同意,否则就有被拆散的可能。这次未被拆散,看来还属于一种特殊的情况。[21]
总之,吐鲁番、库车、莎车及敦煌等地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献,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其中对宋元时代维吾尔族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细致入微,绝大多数为传世文献所不载,堪称第一手的珍贵资料。这些文献所反映的内容,有些虽在传世文献有所提及,但往往语焉不详。透过回鹘文写本,可以重新构建宋元时代维吾尔族社会的历史,在经济方面,可以窥见当时的基本状况,如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水平以及商业贸易与货币经济的发展等,同时,也可对宋元时期回鹘社会之经济制度,如租佃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转让、借贷关系、赋税制度、农奴制度等有比较深入全面的了解。
注释:
[1] 卡哈尔·巴拉提:《多罗郭德回鹘文碑的初步研究》,《新疆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第76~78页。
[2] 耿世民:《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初释》,《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第506页;Geng Shmin, Notes on an Ancient UighurOfficial Decree Issued to a Manichaean Monastery,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35, No. 1-2, 1991, p. 216;森安孝夫:《ウイグル=マニ教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第31~32期合并号),1991年,第40页。
[3] W. Radloff, Uigurische Sprachdenkmäler, Leningrad 1928.以下简称USp。
[4] С. Е. Малов, Памятникт Древнетюркской Писъменности, М. -Л., 1951, стр. 204-207.
[5] 杨富学:《元代回鹘文献——农奴免赋请愿书研究》,《新疆文物》1988年第4期,第76页
[6]《宋史》卷490《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113页。
[7] [宋]洪皓:《松漠纪闻》卷上,《辽海丛书》第1册,辽沈书社,1985年,第204页。
[8] 梅村坦:“ウイグル文书[SJ Kr. 4/638]——婚礼·葬仪费用の记录——”,《立正大学教养部纪要》第20辑,1987年,第35~87页;张铁山:《苏联所藏编号SJ Kr. 4/638回鹘文文书译释》,《新疆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第96~106页。
[9] [宋]洪皓:《松漠纪闻》卷上,《辽海丛书》第1册,辽沈书社,1985年,第204页。
[10] 杨富学、牛汝极:《沙州回鹘及其文献》,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42~44页;杨富学:《回鹘文献与回鹘文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21~22页。
[11]《宋史》卷490《龟兹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123页。
[12]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辞典》(维吾尔文版)第1卷,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46页。
[13] 杨富学:《古代新疆实物货币——粗棉布》,《中国钱币》1989年第3期,第14~17页。
[14] 杨富学:《回鹘文书所见高昌回鹘王国的纸钞与铸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第8~14页。
[15] 杨富学:《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借贷文书概述》,《敦煌研究》1990年第1期,第77~84页。
[16]《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461页。
[17] 霍存福、章燕:《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95~106页。
[18] 二石,指可播种二石种子的土地。
[19] 杨富学:《回鹘文书中所见元代畏兀儿租佃契约关系研究》,《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2期,第161~172页。
[20] 冯家昇:《元代畏兀儿文契约二种》,《冯家昇论著辑粹》,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22页。
[21] 杨富学:《蒙古统治与元代畏兀儿社会》,《中国北方民族历史文化论稿》,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0页。
编按:本文原刊《史学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106-11页,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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