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正道》有声书 5丨正语正业正命(下)
作者丨菩提比丘
来源丨八正道- 趣向苦滅的道路
翻譯丨香光書鄉編譯組
录音朗诵丨萧集智
〔不綺語〕
他不綺語,免於綺語。在適當的時刻,依據事實,說有益的言語,說法或講戒。說出的話語就像寶物,合時、合理、合宜,具有意義。(7)
綺語,是沒有意義的言談,談話沒有目的或深度。這般的談話溝通不具任何價值,只在自己和他人心中激起煩惱。佛陀勸導世人:應抑制綺語,言談應盡可能侷限在真正重要的事物。對比丘而言,如引述的上文,說話應具選擇性,重點擺在佛法。在家眾會比較需要與朋友及家人聊天,與相識者禮貌性地交談,還有說一些和工作事務有關的話。但即使如此,他們還需注意:不要讓談話散逸,有如放牛吃草。散亂的心,總是喜歡黏著甜美有味的東西,很可能就有機會耽於染著的習性。
「不綺語」的傳統註釋,只是指人們自身避免參與此種談話。但是,今日賦予它不同的重點傾向,可能是很有價值的:避免經常暴露在現代科技所創造出的傳播媒體的轟炸之下,這針對時下的某些發展尤為迫切。這些發展在佛陀時代及古代佛經註疏時期,是不為人所知的:一大批不可思議的器材,如電視、收音機、報紙、渲染的刊物、影片等,產出如流水般的無用訊息和令人分心的娛樂,其反應是使人心變得消極、空虛與貧乏。
這些發展,被人們無知地認定為「進步」,使我們的審美能力和心靈感知變得遲鈍,並使我們聽不到更深層的禪修呼喚。一心尋求解脫之道的修行者,必須敏銳地審辨:哪些是他們允許自己暴露的環境。為了有更多時間投入於自己的志向,他們會將那些娛樂放逸的來源和無用的資訊,列入綺語的範疇,並努力避免。
正業,指的是不以身體為表現工具,而做出不善行。此一道支的核心,其實是節欲的心所。由於節制是透過身體行為來展現,所以它被稱為「正業」。佛陀指出了「正業」的三項內容: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以下我們將依序簡短地加以討論:
〔不殺生〕
不殺生,指的是不奪取眾生的生命,並遠離殺生的行為。一個不殺生的人,會放下棍棒與刀劍,富有良知與同情,並關懷一切有情眾生的福祉。(8)
除了單純的不殺人之外,「不殺生」還有著更廣的含意:不殺害任何一個有情眾生。「有情眾生」指的是有思想或知覺的生命。就實際意涵而言,他們指的是人類、動物以及昆蟲。至於植物,並不被認為是有情眾生,雖然它們的確展現出某種程度的感知力,但由於它們沒有完整的意識,故不符合有情眾生的定義。
我們所應避免的殺生是:「有意地」去殺害,刻意地去摧毀一個具有意識的生命。這項戒律的出發點在於:所有的眾生都熱愛生命、懼怕死亡,都尋求幸福而厭惡痛苦。犯下這條戒律的決定性因素是「殺害的意向」。
這種意向將進而發動行為,奪去一個眾生的生命。一般而言,自殺也被認為是犯了殺戒。但出於意外而殺了某個眾生,卻不被認為是犯了殺戒,因為在這種情況中,殺生的意圖是不存在的。這條戒律適用於兩種層面的行為:主要層面是真的摧毀了某個眾生的生命;次要層面是故意傷害或虐待另一個眾生,即使沒有加以殺害。
佛陀對於不傷害的觀點,十分簡單而直接;但之後佛教的註釋書對於此一戒律,則做出了十分詳盡的分析。有一份來自泰國,由泰國博學的長老所寫成的論文,對照整理了許多早期的相關資料,並做了全面的處理,我們將在以下簡要說明。(9) 這篇論文指出:殺生在道德責任上有輕重之別,並會帶來不同的後果。三項影響道德責任輕重的主要因素是:對象、動機以及所投入的精力。在對象方面,殺人和殺動物的嚴重性是不一樣的,殺人的業比殺動物更重,因為跟動物比起來,人有更高的道德意識,更大的心靈潛能。而在人類之中,殺人的業的輕重又取決於:所殺之人的素質以及他與加害者的關係。因此,殺害一個具有高超心靈素質的人,或殺害一個對加害者有恩的人,如父母或師長,是特別嚴重的行為。
殺生的動機也影響了道德責任的輕重。殺生的行為可能是由貪、瞋或痴所誘發的。在三者之中,由瞋念所引起的殺業是最嚴重的。如果這個行為是預謀的,嚴重性就更大。此外,在殺生時所投入的精力,也會影響道德責任的輕重。惡業的嚴重性與煩惱的強度成正比。
與不殺生相對應的正面行為,則如佛陀所言,在於培養對於其他眾生的慈心與悲心。佛教徒不只應該避免殺生;還應該時時充滿同情心,關切所有眾生的利益。不傷害眾生以及關切其他眾生的利益,便是以善意和無害的方式,來實踐第二道支——正思惟。
〔不偷盜〕
一個受持不偷盜戒的人,對於他人在村落或森林中所
擁有的財物及產業,不會起盜心而私取。(10)
不與而取,意指對於他人所正當擁有的產物生起盜心,並據為己有。如果取走的是無主物,例如無主的石頭、木材,甚至由土地所採拾的寶石,即使不是受人給與,並不算是犯了不偷盜戒。而在另一方面,雖然戒律沒有明確聲明,但也隱含了應該給別人的東西,如果扣留而不給,也算是犯了不偷盜戒。
註釋書中,提到許多「不與而取」的方式,以下我們列舉最常見的幾種:
1.偷竊:秘密取走他人的所有物,例如闖空門、扒竊⋯⋯等等。
2.搶劫:公然以暴力或威脅方式,取走他人的所有物。
3.掠奪:在對方還來不及抗拒時,突然取走其所有物。
4.侵占:假稱他人的所有物是自己的,而取得其產業。
5.詐騙:運用不實的秤鉈與度量工具,欺騙消費者。(11)
偷盜在道德層次上的輕重,端視三項因素而定:取走之物的價值;受害者的素質;以及偷盜者的主觀意圖。
就第一項因素來說,道德上的嚴重性與取走之物的價值成正比。就第二項因素來說,道德嚴重性隨被盜者的道德品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就第三項因素來說,偷盜行為的動機可能是貪念或瞋念,雖然最常見的動機還是貪念,但當一個人盜走另一個人的東西,不是因為他想要那個東西,而是因為他想傷害那一個人的時候,瞋念還是有可能成為偷盜行為的動機。在這兩種行為中,因瞋念而起的偷盜,比只因貪念而起所造的業更重。
與不偷盜相對應的正面行為是誠實。誠實,意謂尊重他人的所有物,以及他們對其所有物的自由使用權。另一個相關的德行是知足,對於已經擁有的感到滿足,而不會不擇手段地企圖增加自己的財富。至於與偷盜相反的最上美德則是「捨」——為了利益他人而放棄自己的財產和所有物。
〔不邪淫〕
一個不邪淫的人,不會與以下幾種人發生性關係:仍在父母、兄姊或其他親屬庇護下的人,已婚婦女,女囚,以及別人的未婚妻。(12)
從倫理立場來看,這項戒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關係,使其不受外來的干擾,並增進婚姻中的信任與忠誠。從心靈立場來看,這項戒律有助於抑止性欲的擴大,以便能更進一步走向出離,最終達成僧侶們所恪守的獨身。對於在家眾來說,這項戒律意味著:不與不正當的伴侶發生性關係。對於不邪淫戒,最嚴重的違犯是完全的性結合,其他較不完全而與性有關的行為,則被認為是較為次級的違犯。
這項戒律所牽涉的主要問題是:誰算是「不正當的伴侶」?佛陀的教法是從男性的角度界定「不正當的伴侶」的意義;而後來的註釋書則進一步引申這些論述,讓它們的適用範圍同時擴及男性與女性。(13)
從男性的角度來說,有三種女性是不正當的伴侶:
1.已與另一位男性結婚的女性。除了已婚女性之外,這一項的範疇還包括雖然還沒有正式婚姻關係,但已被大家公認是另一位男性的配偶的女性,她可能與他一起居住,受他照顧,或是以某種方式被承認是他的伴侶,這些女性對除了她們自己伴侶以外的男性來說,是非法伴侶。這一項的範疇還包括已經訂婚的女性。然而,寡婦和離婚的女性並不被認為是不正當的伴侶,除非有其他的因素出現。
2.仍受保護的女性。這裡指的是仍在父母、親戚,或其他合法監護人的保護之下的女孩或婦女。由於這項規定,私奔或是違反保護人的意願而私訂終身,都是不可以的。
3.習俗上不容許做為伴侶的女性。這包括了:社會傳統禁止成為伴侶的女性近親、比丘尼或其他守獨身戒的女性,以及當地法律禁止成為伴侶的女性。
從女性角度來看,有兩種男性應被視為不正當的伴侶:
1.對於已婚的女性來說,除了丈夫以外的男性,都是此戒所約束的對象。因此,如果她違反了對於丈夫的忠誠誓言,她就犯了戒。但是寡婦或離婚的女性,是可以自由再嫁的。
2.對於所有的女性來說,習俗上不容許做為伴侶的男性。例如:近親或守獨身戒的男性,都是不正當的伴侶。
除此之外,所有因為脅迫、暴力或是強制的性結合,都是犯了不邪淫戒。但在這種案例中,犯戒的只有侵犯者,受到強迫而屈就的人並沒有犯戒。
對在家眾來說,與不邪淫相對應的正面德行是婚姻上的忠誠。夫妻之間應對彼此忠誠,相互奉獻,對於彼此的關係感到滿足,不去尋找其他伴侶而破壞彼此的婚姻關係。然而,這條戒律並不禁止婚姻中的性關係,隨著社會風俗的不同,它也容許做出彈性的調整。因為正如我們所說過的,這項戒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會讓他人受到傷害的性關係。當兩個雖然沒有結婚但成熟而獨立的人,出於自由意志而同意發生性關係,也沒有其他人受到有意地傷害,那麼此一道支便未被違反。
受戒的比丘、比丘尼,以及發願守八戒或十戒的男性與女性,都有義務保持獨身。他們不只要遠離邪淫,還要遠離所有牽涉到性的事物,至少在他們發願期間必須如此。神聖修行生活的最高目標在淨化思想、語言文字和行為,而這需要逐卻「性的欲望之潮」。
正命,是為了確保一個人以正當的方式維持生活。佛陀教導在家眾們:財富的獲取必須符合某種標準。這些標準包括:要以合法而非不法的方式取得財富;要用和平而非脅迫或暴力的方式來獲得它;要用誠實而非詐騙的方式獲得它;而且獲得它的方法,不可造成他人的傷害與痛苦。(14) 佛陀指出五種會造成他人傷害,因此應該加以避免的職業:販售刀械武器,買賣眾生(包括飼養動物以供宰殺、奴隸交易以及賣人為淫),從事肉類加工或屠宰,製造毒品及麻醉品。(《增支部》5:177)此外,佛陀還指出五種不誠實而獲得財富,因此也不符合「正命」規範的行為:欺騙、背信、預言、詐欺以及高利貸。由此看來,很明顯地,任何違反正語及正業的職業,都不會是正命。而諸如:販售武器或麻醉品等職業,也不會是正命。因為這些行為的結果,會傷害到其他眾生,所以是錯的。
泰國論典,以三個容易記住的標題,討論了正命的積極面向:「事」的正當性、「人」的正當性、「物」的正當性。(15)「事的正當性」指的是:員工應該熱誠而有良心地盡好自己的本分,不浪費時間,不多報工時,也不取走公司的財物。「人的正當性」指的是:應該給予雇主、員工、同事及顧客應得的尊重與體諒。例如:雇主應該根據員工的能力,而給予任務,給他們應得的薪水,該升遷的時候讓他們升遷,並給予他們假期與獎金;同事之間應該合作而非競爭;商人也應該公正地對待顧客。「物的正當性」指的是:在商業交易中,要賣的貨品應該誠實地呈現,不應作不實廣告,誇大品質及份量,也不應操作不誠實的策略。
【註】
(1)《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0。
(2)《中部》61。
(3)《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0。
(4)《長部》之註釋。
(5)《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0-51。
(6)《中部》21;《佛陀的話》,頁51。
70 八正道(7)《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1。
(8)《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3。
(9)泰國皇室王子VajiraJANavarorasa著,《五戒與五德》(The Five
Precepts and the Five Ennoblers),(曼谷,1975),頁1-9。
(10)《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3。
(11)《五戒與五德》頁10-13有比較完整的表列。
(12)《增支部》10:176;《佛陀的話》,頁53。
(13)以下係彙集自《五戒與五德》,頁16-18。
(14)參閱《增支部》4:62;《增支部》5:41;《增支部》8:54。
(15)《五戒與五德》,頁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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