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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制度的建立是“破四唯”的关键

以下文章来源于子民好好说 ,作者子民

■   国内的科研学术评价体系其实从未离开过同行评议。相信随着各方主体职责的落实和各项制度的完备,国内同行评议制度的建立,才能使科技三评的科学、客观和公平、公正性会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做到“破四唯”,“破五唯”。

来源 | 子民好好说

作者 | 李志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兼人才发展专委会理事长)


2020年初,作为破除科研评价中四唯、五唯的细化文件之一,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对破除论文“SCI至上”提出明确要求,并特别强调破立结合,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其中包括完善学术同行评价,引导评审专家不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代替专业判断,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并倡导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规范评价评审工作,大力减少评估评审事项,评价指标和办法要充分听取意见,实行代表作评价,并遵循同行评价原则。



自此,自上世纪SCI以及衍生指标成为核心评价标准,在全国大行其道之后一直低调的“同行评价(议)”再次进入学术圈的C位,并与分类评价等一起成为破除唯论文、SCI至上等不良学术驱动,建立中国特色科研评价体系的底层逻辑和核心规则。


自新的文件颁发以来,同行评议再次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甚至反对的理由都没有什么新意,那就是认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现有学术生态下,同行评议可能会演变为学术权威、长官意志的“一言堂”,以及各种帮派的“人情关系网”。换言之,这个国际通用的学术评价模式一旦在中国施行,必然会陷入“生于国外则为橘,生于国内则为枳”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对于同行评价简单模型化的巨大误解,也与我们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同行评议制度有关。


第一、没有同行评议制度很难实现科学评价


国内的科研学术评价体系其实从未离开过同行评议,只是没有明确的规则和严格的程序,即没形成制度


业界曾经有一个笑话说,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能否让广大群众投票决定呢?实际上,不用说普罗大众(包括行政领导),即便是不同领域,甚至相同领域不同方向都很难对于该领域学术成果做出恰当的评价,这也就是为什么同行评议会成为国际学术评价的通行规则,这是由科研评价的特殊性决定的。即便是在SCI的框架下,作为学术终端的大部分期刊仍然需要同行评议作为论文发表的尺子,直到目前为止,同行评议都是学术评价最坚实的基石之一,国内国外概莫能外。


第二、同行评议并非简单的“说你不行就不行”


同行评议主要是依靠专家群体对同一学科领域,采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研究成果进行各自独立的价值评议过程。但对于一些人来说,特别是在被评议对象涉及到利益相关人时,同行评议就变成了一个“说你行就行,说你不行就不行”的简单行政化权力,成为走形式的借口。


同行评议是一套相对复杂的规则和程序,需要依据具体场景,设定相应的体系和制度,从而最大程度上摒弃人性中不利于公正评价的部分,真正发挥出同行评议的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就像房价一样,房价涨的时候没房的人会出来骂,房价跌的时候有房的人会出来骂,破除SCI后,在SCI评价体系下受损和受益人双方同样数量巨大,如果动辄被利益方的言论所绑架,而不能坚定不移的朝着正确的方向探索,那么很难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模式。


第三、同行评议关键在于尊重正当的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让渡于行政权力,是中国学术界与国外学术界较大的差异,也是国内同行评议容易产生乱象的根源之一。在关乎学术评价所产生的诸多利益当中,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既是裁判员又是管家,还掌握着经费划拨、职称提升、人事任命等命脉,真正的学术权力无法得到伸张,自然而然会出现一些评审专家在同行评议活动中不是站在独立、客观和专业的立场,而是依附于行政权力,听命于“长官”指示,并由此产生出了种种“龌龊”行径。


尊重学术权力不能理解成是同行票决制,关键是靠规则选取真正的同行并确保其行使正当学术权力。阿罗(Kenneth J.Arrow)在他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研究了投票选举方式,也就是同行的投票选举方式能否保证产生出合乎大多数人意愿的结果。他通过严谨的数学推导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人类不可能从个人偏好顺序推导出群体偏好顺序。因此,如何有效破解行政权力在学术圈层中产生的阻碍(注意不是简单地去行政化),让真正的同行说真话没有后顾之忧,真正可以从成果质量、学术潜力角度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是今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第四、真正的同行评议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为什么国内很多所谓的评审专家对自己不算熟悉的研究成果都敢写评语,或者不做任何学术准备就去评审会上下结论,甚至公然私下串联?这其实跟人情社会毫无关系,而是涉及到专家遴选、回避、追责、奖惩、监督、信息公开、申诉等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制度落后或者缺失造成的,是权责利不够明确诱发的,国外不是没有人情,而是发达国家的学术评审规则和程序明确,一旦被发现造假或者乱评,不但名誉扫地,连教职(工作)都保不住,并将作为污点伴随其一生。


罗尔斯(JohnBordley Rawls)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说过,“社会正义取决于程序正义”,只有正当的程序得到尊重和执行,产生的结果才可能是正确的。相信随着各方主体职责的落实和各项制度的完备,国内同行评议制度的建立,才能使科技三评的科学、客观和公平、公正性会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做到“破四唯”,“破五唯”。(责任编辑王世新,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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