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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五唯”倾向,如何防止职称评审人情关系评价?

■   高校要用好评审自主权,制订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做高水平学术研究的评价标准,防止职称评审受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扰。

来源 | 《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01日 02版)作者 | 艾萍娇,系教育研究者原题 | 《高校如何用好下放的职称评审权》


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其实,早在2017年,教育部、人社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就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次发布的“意见”是对上述办法的具体落实。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是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而高校要用好这一评审权,需要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切实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的作用。


  如果这次职称评审权能彻底下放,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将全面实现高校自主评审,解决职称评审的双轨制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公办重点高校就开始获得教师职称评审权。在过去30多年时间中,高校自主评审和行政(部门)评审同时进行。没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教师的职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2018年,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把副教授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给高校,如此一来,加上之前已有部分高校获得职称评审权,就只有部分高校的教授职称评审还实行行政评审了。


  所有高校都进行职称自主评审,有利于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制订本校的评价标准。同时,这也能消除行政评审带来的职称“身份化”问题。一名教师在一校被评为教授,到另一校也是教授,这影响教师的正常流动,在自主评审背景下,在某校被评为教授,到另一校还需要重新参加评(聘),如果达不到另一校的评(聘)标准,则不再是教授。


  不过,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需要防止名为高校“自主评审”,但依旧是行政评审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高校存在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不分的问题,由行政部门主导职称评审,制订评审标准,这样的评审就仍旧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我国之前已经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评审职称时,重论文、专利、项目、经费,导致高校人才评价存在“唯论文”“唯专利”“唯项目”“唯经费”等问题,就是因为职称评审由行政部门主导,把行政部门追求的办学政绩,分解为职称评审以及教师考核的指标。而且,行政评价更在乎结果评价与数量评价,如对论文的评价,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期刊档次,并不重视论文本身的创新价值。这也是催生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交易的原因之一。


  多来年,针对高校职称评审存在的SCI(核心期刊)崇拜等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一直要求高校调整评价标准。这次发布的“意见”,也提出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然而在具体落实时,教师们普遍担心,离开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这些指标,职称评审会不会更讲人情关系,变异为关系评价?对此,舆论呼吁在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在笔者看来,加强监管不是具体监管学校制定的评价标准,而应监管学校是否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以及健全的评审机制。不能因部分高校出现滥用评审权的问题,又把评审权收回,而要分析高校没有用好自主权的原因,坚定推进高校的内部治理改革。


  高校要用好评审自主权,制订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做高水平学术研究的评价标准,防止职称评审受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扰,需要建立新的评价机制,即实行专业同行评价。就此,高校要推进治理改革,让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结合现实来看,当前我国高校成立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从委员的产生到委员会的运行,都需进一步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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