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窃贼冒名脱罪,骗过公检法三方 | 深度报道
记者/李东
编辑/宋建华
莫名背上盗窃罪并留下卖淫案底污点的张伟华
张伟华因忘带身份证,不被准许看望亲属,她以“能背出身份证号码”为由请求民警通融。民警录入她身份证号后质问“你在号儿里蹲过,不知道规矩吗?”张伟华当场“一脸懵”,问“啥意思?”民警强调没输错号码,系统显示她是原在押人员。张伟华坚称自己没过犯罪。
这是2019年6月4日上午发生在山东省邹城市看守所访客登记处的一幕。张伟华此后得知,自已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一条犯罪记录。信息显示,她于2007年4月16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五天。
事实上,张伟华2006年初至2007年在距离邹城450公里外的莱西市打工,未曾到过盗窃案案发地点,与在案失主、证人也不认识。两件事,她都不知道。
2020年1月,邹城警方对盗窃案核查发现,犯案人应该是张伟华弟弟的前女友“徐珊”。张伟华不解,当年20岁的小女孩怎么骗过的“公检法”?
邹城市人民法院2007年的判决书出现多处人名错误
这太不可思议了
第一次被看守所民警告知有犯罪记录时,张伟华以为民警将身份证号码输错了,她放慢速度又背了一遍,民警确认没有错。她打电话让老公发来身份证照片,民警看着照片再次核对身份证号码后,确认信息显示其为原在押人员。
1987年出生的张伟华是邹城市太平镇南亢村人,2010年结婚,婚后户口迁至太平镇夹道村。2006年春节后她与同村5个人去了莱西市的一个制鞋企业工作,到2008年时辞职回村。为证明自己没有作案,她翻出在鞋厂打工那几年的照片和企业代职工统一办理的莱西市的暂住证,托朋友介绍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2019年6月5日,她从户籍地派出所得知,犯罪记录显示其于2007年1月30日下午在南关房家窑街失主李珊租住的房间内,乘李珊外出之机利用李珊的钥匙,盗窃现金2100元。办案单位是邹城市公安局府前派出所。当天,府前派所民警查询并确认了这条犯罪记录,收取了张伟华的情况反映材料,称将向领导汇报。
张伟华出生在山东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小学毕业后辍学,父母希望她早点上班挣钱,没再让她去上学。她结婚10年来,除给孩子上户口外,没跟警察打过交道。家里人得知后都觉得莫名其妙。“怎么无缘无故就给我儿媳妇扣了这么个罪名?!”气愤的婆婆要去派出所问情况被张伟华拦住,家人怕出乱子。
“不是我做的事,我不能稀里糊涂就认了。”等待回复中的张伟华越想越觉公检法三方都弄错太不可思议,她第二天又去了府前派出所。
接待他的民警调取了案件材料,查看身份信息后确定是她,还跟她说“冤枉你的可能性太小,你就别寻思了”。
此时,民警递来一张A4纸,说是案件材料里的被告人个人信息,质问“好好看看,这是不是你?”她看到自己的户籍信息赫然在列,核对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均无误。信息上的一寸照片也是她的,但她想不起来什么时候拍的。
等她从娘家翻出第一代身份证时才确认,案件材料里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里的照片与她的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同一张。这张身份证,她从来没用过。随后,问题又来了,她2005年已经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案发的2007年怎么可能还用一代身份证呢?派出所民警给出的“当年网络不发达,信息更新慢”的解释没能说服她。
案卷里的张伟华的信息材料
判决书出现人名错误
张伟华一再向亲戚朋友坚称从来没有去过盗窃案发生地南关房家窑出租屋,也不认识失主李珊,案子里的当事人不是她。在律师的指点下,她到邹城市人民法院复印了卷宗。
这份审判员为芦雅君的判决书中,张伟华于2007年4月16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伟华称,她没交过罚款。
盗窃案中的张伟华自愿认罪,未请律师做辩护,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一共两页,被告人为张伟华,但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被告人姓名为“张伟娜”。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部分中,失主李姗名字被写成“李娜”。
张伟华有些疑惑,“先不说我的身份信息,盖着法院公章的判决书怎么能出现人名上的错误?”她看了讯问笔录还发现,家庭情况供述中,张伟华的母亲和弟弟的姓名也写错了。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字迹与指纹也不是她的。
判决书上的张伟华于200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邹城市公安局制作的送达当事人家属的拘留通知书副本上显示,拘留时间为当晚21时,但家属收到通知书的时间是当天18时。家属签字处是张伟华父亲的名字,张父告诉记者,他压根没见过这份通知书,更没签过字,没捺过指纹。
张伟华将这些情况形成书面文件于2019年9月11日反映给邹城市公安局。一个月后,公安局出具处理意见,称府前派出所就她反映的“有人盗用身份进行犯罪”已于6月立案,指纹鉴定工作已在进行中。但,张伟华并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无民警采集她的指纹信息。
2020年1月2日,张伟华在网络信访系统中再次反映了她遭遇到的情况。1月7日,她又一次收到邹城市公安局的受理告知书,称公安局将于2020年3月6日前办结。此时,距张伟华第一次向公安局反映问题已过去6个月。期间,她还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均未得到回复。
张伟华在网络信访系统中向山东省政府信访局提交材料第二天,信访件经济宁市政府信访局被交办给邹城市公安局。邹城警方针对此信访件在2020年1月15日做出处理意见。这份处理意见写明,公安局经过指纹比对和笔迹鉴定能确定讯问笔录上的指纹非她所留、签名非她所写。公安局还称,于2019年11月11日对张伟华报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正式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张伟华的父亲否认在拘留通知书上签过字、捺过手印
卖淫治安案也被冒名
究竟是谁冒用了张伟华的信息?案卷材料里并没有嫌疑人指认现场的照片,但张伟华从判决所标的被告人“化名张文娜、徐姗”看出了线索。
根据张伟华的分析,“张文娜”这个名字是她读小学时期用的名字,家里有人也都这么叫她。她觉得盗用她个人信息的应该是熟悉她情况的人。她的朋友里没有叫徐姗的,倒是她弟弟曾经跟一个叫徐姗的女孩儿处过对象。因为女孩曾在她家住过,她有印象。
根据张伟华弟弟的回忆,他是2004年时在邹城市人民医院附近的网吧认识的徐姗,后相处过一段时间,当地人杨林也认识徐姗,但都与她多年未联系,没有她联系方式。
徐姗在张伟华家住着的那几天熟悉张伟华的个人、家庭信息等情况,她曾有与家人合影。张伟华怀疑是徐姗盗用她个人信息,便把合影交给了警方。
合影照片经盗窃案失主李珊辩认,案件中的张伟华就是照片中的徐姗。
邹城警方在信访处理意见中认为,2007年的盗窃案非张伟华所为,将呈请邹城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7年关于盗窃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根据撤销文本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内网中删除有关犯罪记录。
7月28日上午,邹城市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给张伟华打来电话,称目前检察院方面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有疑问的话可直接与检察院方面反映。并称,当年的办案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若有疑问可向公安局提出。
北青深一度记者致电邹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张伟华身份信息侵犯一案的负责人孙姓民警,其称案件仍在办理,不便接受采访。
盗窃案笔录中,冒充的张伟华的人交待,2006年7月,因卖淫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警方在邹城市拘留所、看守所、局档案室查询“张伟华”的案卷、照片、指纹等相关信息均未果,后在府前派出所档案室查到了“张文娜卖淫”的治安卷宗,但案卷中无“张文娜”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警方推断,徐姗化名张伟华的曾用名“张文娜”进行卖淫,并以该名字接受的行政处罚。
为寻找徐姗,警方查询案卷中所留“张伟华”的两手机号在2007年左右的机主未果,询问“张伟华”所供述家庭住址所在村的村书记,得到的回复没有这个人。
来自警方的最新消息,邹城公安日前经努力再次将徐姗抓获,侦查发现,徐珊也不是她的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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