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频:安全港口如何认定?听听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亲口解析 | 万邦视频
根据LCIA、HKIAC等国际仲裁机构的有关统计,英国法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流行的准据法之一,在国际航运领域,英国法的地位更是无法撼动。
英国法的集大成者,当属英国最高法院这一殿堂,万邦法律特组织力量为读者们呈现第一手最新的代表英国法最高水平的视频。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期待有一天,在全体中国法律人的努力下,中国法也能成为当事人优先约定的法律。
2017年5月10日,英国最高法院就Gard Marine and Energy Limited 诉 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mpany Limited and Daiichi Chuo Kisen Kaisha (2017)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涉及安全港口的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在航运界备受瞩目。本刊请特约专家、海事法官陈延忠博士整理了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Clarke勋爵的宣判视频,以飨读者。
视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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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x0504xbssw6&width=500&height=375&auto=0(感谢陈延忠法官翻译)
案情概况
本案争议系2006年10月24日"Ocean Vicotry"轮在日本鹿岛港搁浅和受损引发。2006年10月,"Ocean Vicotry"轮尝试离开日本的鹿岛港(当时正值强北风)。当船舶驶离港口时,发生搁浅,之后船舶断裂。船东以承租人违反指定安全港义务为由向承租人索赔。
本案争议问题
本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三个争议问题。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 判断是否违反安全港保证。要看船舶遭受的损害是否由“异常情况”引起。判断是否违反安全港保证的日期是指定港口的日期。安全港保证是对未来船舶到达时港口安全状况的预测。
“异常情况”一语应按照其普通含义进行解释,是指罕见且无法预见,正常的租船人无法想象到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并不是导致损失的事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
本案中,长浪和强北风同时发生属于理论上可以预见,但不等于就是鹿岛港的正常特征。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所有证据,判断特定事件是否有发生的充分可能性并成为某一港口的特征 。
一审的错误在于没有回答长浪和强北风的同时发生是否构成异常情况这一问题。在鹿岛港历史上没有船舶同时因长浪和强北风同时发生而受损。
本案证据证明风暴的快速变化、持续时间、激烈程度都是极为罕见的。根据上述证据,本案情况构成“异常情况”,承租人不违反安全港保证义务。
在争议焦点二中,Gard主张其作为光租人的受让人有权向期租人提起索赔,其理由是光租人因违反安全港保证应向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有权向期租人取得同样赔偿。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有联合保险赔偿机制,船东无权向光租人索赔保险损失,推翻了一审法官的认定。
英国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认为,租约第12条规定了联合保险和分配保险利益的赔偿机制,因此Gard无权提出索赔。联合保险人之间不能就保险损失相互起诉,这已有定论。租约第12条就海上风险造成的船舶损失规定了保险赔偿机制,安全港保证义务并不影响这一机制。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已经以制定法方式转化为英国法,即《1995年商船法》。这一焦点问题应适用上诉法院在2004年审结的CMA DJAKARTA一案的先例,该案判决认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该公约第2(1)a条允许船东或租船人就“船上发生的”、“因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损失或损坏享受责任限制。这些用语应根据通常含义来理解。因此,所限制的债权不包括船舶本身遭受的损失。这一解释得到公约第9条至11条规定的支持,从该公约的预备资料也不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万邦视频】主编:小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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