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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声音:与仲裁裁决相关的民事裁定不宜公开 | 万邦仲裁

2017-10-26 邱兴亮 万邦法律


编者按

仲裁具有保密性的优点,对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和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都有保密性规定,对仲裁裁决及相关信息应进行保密。同时,随着行业仲裁的发展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仲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在不断提高,既有利于法律确定性的形成,也满足公共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又存在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例如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或执行程序。这些司法程序原则上都是公开的,不免使原先保密的仲裁裁决和相关信息进入公共视野。仲裁的保密性和仲裁司法审查的透明度之间如何兼顾,如何取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真理越辩越明。本文作者提出一种反对声音,认为原则上不应公开涉仲裁的民事裁定书。也是一家之言。供读者参考。



仲裁,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重视和欢迎,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不论国内还是国际)。与民事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比较,仲裁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经济性、保密性、仲裁结果的强制性、国际性等法律特征。其中,保密性既是仲裁的重要特征和优势,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仲裁保密,一方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声誉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争讼程序的过程中引起的敌对情绪,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够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以便他们今后的继续交往与合作。


基于仲裁的保密性,一方面,仲裁庭审理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作为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则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我国仲裁法第40条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另一方面,各国有关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仲裁的保密性可谓贯穿于整个仲裁过程。



惟仲裁的保密性可能因随后法院在互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公布与仲裁裁决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以下统称裁定书)而受到影响甚或伤害。


具体来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针对前者,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做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针对后者,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执行裁定书。


据粗略统计,迄今为止,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该等裁定书达到上万份,且不少裁定书未作隐名、删除相关信息等技术处理。


鉴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是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可谓仲裁活动的“延伸”,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各界对法院“全文”公布裁定书是否妥适、是否会破坏仲裁的保密性尚存在较大的争论。退一步说,即便法院公布裁定书有其审判公开上的考量,但未征求当事人意见或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以及未作相关技术处理的不加区分一律公布、不加处理“全文”公布等做法,将使此前的仲裁保密前功尽弃,将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声誉等受到影响,因此,引起部分当事人的反弹,亦引发一些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质疑。



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宜及时明确宣示与仲裁裁决相关的裁定书是否属于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个人认为,仲裁的保密性,除应贯穿于整个仲裁过程外,还应延伸(至少部分延伸)至随后的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活动,法院宜据此慎重考量是否公布裁定书。针对当下存在的争论以及目前一些法院不加区分一律公布、不加处理“全文”公布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宜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精神,就与仲裁裁决相关的裁定书是否属于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尽速明确表明立场和态度。


二、退一步来说,即便认为法院审判公开原则优于仲裁保密性,与仲裁裁决相关的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该等公布,与法院其他非涉及仲裁裁决的裁判文书的公布仍应有所不同


一方面,法院有必要根据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小心翼翼地加以区分,可细分为可公布的裁定书和不公布的裁定书。可公布的裁定书,需要注意做好隐名、删除相关信息等技术处理。不公布的裁定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6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具体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即可。


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的保密性,法院公布裁定书仍宜征求当事人意见甚或征得当事人同意。


三、已在互联网公布裁定书的法院有必要对业已公布的裁定书进行筛查,发现存在损害当事人权益等情形的(如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未删除),宜及时撤回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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