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引发的对中国第四起投资仲裁案是什么情况? | 万邦仲裁
据IA reporter 报道,新加坡磷矿公司Asiaphos有限公司拟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原因是该公司在中国四川省的采矿权延期申请被驳回。
Asiaphos有限公司上个月宣布,四川省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其磷矿之一坐落于位于规划的熊猫保护区的区域内,因此,政府基于“公众利益考虑”驳回了该公司采矿权延期申请。据悉,采矿权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
2017年6月,该公司表示收到了绵竹市环保部门的通知,要求其停止在该地区的两处矿山的运营,并经过水土保持计划审批。绵竹市进一步向该公司告知,其中一处矿山位于伐木场森林保护区,该部分必须腾空。
2017年11月,Asiaphos有限公司宣布,四川省地方政府已经发出了一个非正式的要求,要求完全撤离和修复这两处矿场,理由是它们位于“九鼎山自然保护区”内。该公司表示,这并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知,但“可能是有关两矿开采和勘探许可证撤出的正式谈判的前奏”。该公司表示不会按照政府的非正式要求去做。
Asiaphos有限公司指出,其已注意到四川省地方政府具有和解的意愿,双方也就退出磷矿开采的补偿等解决方案进行了会谈。但,该公司明确表示,可能根据依照国际法主张其权利:“本公司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领土拥有主权权利,有权征收境内资产,但本公司也清楚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并给予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
2018年1月,该公司宣布委托美国律师事务所King & Spalding LLP(点击查看关于该所的其它报道)就依照1985年《新加坡-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该条约允许投资者对“因征用而产生的赔偿金额的争议”)或2009年《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提出索赔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未能达成满意的和解方案,该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就是否提起进行仲裁做出决定。事实上,该公司目前正与TPF资助者就可能提起的投资仲裁案进行谈判。
1、依照1985年中国与新加坡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征收、国有化或其效果相当于征收、国有化的其他措施发生的补偿数额的争议,提交友好协商后六个月未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由双方组成的国际仲裁庭。仲裁庭组成为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再任命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如就主席人员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参见本号《这里的胜利静悄悄》(点击查看详情))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2、本案一旦提起,即有可能是新加坡投资者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投资仲裁案件,也是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政府提起的第四起投资仲裁案件。并且,可能成为首例受到TPF资助的对中国投资仲裁案件(参见本号《又一个TPF资助国际仲裁案!花落SIAC!》(点击查看详情)和《就在刚刚,新加坡首起TPF资助仲裁案件新鲜出炉!》(点击查看详情))。
3、本案仲裁提起后,与ICSID仲裁有所不同,应属于临时仲裁范畴。届时仲裁庭可能以PCA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作为管理机构。再者,中新协定第十三条第十一款规定仲裁应尽量在新加坡进行,那么,本案是否会以新加坡为仲裁地值得关切,这意味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需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对于中方而言,未必理想。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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