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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否定文革,那叫没良心; 想否定改革开放,那叫没头脑(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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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从“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阶级斗争恐惧症中解救出来



丁玲和方方都是女性、都是中国作家、都曾因自己的文字而遭到非议,但酷烈程度之所以完全不同,根本原因是因为她们中间隔了一个改革开放,从而使她们分别站在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逻辑大地上,她们分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舆论板块和心理现场。


当有人煽动用文革的阶级斗争手段对付方方时,反对和质疑方方的人们大多没有响应。这不仅是方方们的幸运,更是这个国家和人民的幸运。如果你看不到这个伟大而感人的历史进步,那可能是因为你没有亲身经历过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时代。今天,已经没有人相信方方会因为自己的言论而成为当年的丁玲、卞仲耘、张志新,更没有人会因为支持过方方而像当时“胡风的朋友们”那样夜不成眠、惶惶不可终日。

我们感怀这样的进步,不是因为我们糊涂,而是我们来自寒彻透骨的文革现场,所以我们能体察到改革开放的温度。进而,我们庆幸自己的孩子不再会因为不小心说错一句话、打破了一个印有头像的水杯,而惊恐万状。阶级和阶级斗争也许客观存在,但“阶级斗争为纲”却是主观臆断,其核心逻辑是:“八亿人不斗行吗?”这个逻辑的前提不是基于客观事实,而是源自策略需要,既然是需要,没有阶级敌人,就要创造出一个敌人来,历史上层出不穷的政治运动就是一个证明。于是,客观上果然就造出了一个人人自危的恐惧环境,阶级斗争真的就会溢出它本来的堤岸,而终于成了浸没一切的汪洋大海。


正是改革开放,把整个民族从“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阶级斗争恐惧症中解救出来。


从阶级成分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逻辑,必然引出对人群进行严酷的阶级鉴别和分类管理。让一个毫无过错的投胎者,一个尊严和上进心却完好无损的年轻人,仅仅因为出身而天然地被剥夺升学、参军、招干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平等机会,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古老歧视?最可怕的是,这种歧视甚至渗透到了生活最终端的具体细节,让每一个当事人背负从天而降的政治原罪。


当年在江西插队时,村里有一个富农的儿子,不仅难以娶到媳妇,有一天我们几个知青兴冲冲去他家,敲开门的一霎那,我看到了一个永生难忘的眼神,极端封闭自卑的他勉强微笑中那掩饰不住的紧张、恐慌和乞怜,令人心疼的眼眸里折射出的是一个无可逃遁的巨大宿命,一个无助而绝望的滴血灵魂。


很多年以后,历史也许很难查考那些淹没在岁月里的人生至暗,人类匆匆向前的脚步也可能忽略被铁蹄践踏过的无辜青草,但它就像被齿轮碾过一样,曾经那么真实地烙烫在一个一个可以教育好的子女每一天的生活里。直到1977年恢复高考开始,以阶级出身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政治审查逐渐淡出历史,横亘在数以亿计“可以教育好的子女”面前的历史栅栏轰然倒塌通过高考所释放的,是全国范围内封冻了几十年的阶层流动性,改革让千万个饥渴的灵魂通过努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这种努力又使伟大而古老的祖国恢复了青春的模样。

 

从户籍制等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


如果说,高考的流动性释放,可以让张文宏、王行环(武汉中南医院院长)这些偏远农村的放牛娃跃迁为国家的铮铮栋梁,那么,相对刚性的户籍制、档案制、属地管理的改革则更是把几亿农民从阡陌地埂极大地释放出来。


看上去这是一次人类历史上最宏伟的工作迁徙,实质却是亿万鲜活的生命自由而伟大的东征。长期以来,即便一个村支书、生产队长,也拥有对全村所有村民无可争辩的绝对管辖权,得罪了村长,就等于得罪了整个世界,因为你不可能在没有介绍信的情况下另谋生路,一个没有身份、没有档案、没有介绍信的人,几乎就等同于一个绝望的逃犯。也就是说,你甚至连背井离乡、风餐露宿的最后一点权力都已经被剥夺殆尽,这才是对立于苍茫天地间一个个伟大生灵最最残忍的终极锁定。


改革开放多年以后,我在同济大学北楼一个教室门口,看到一张贴着的A4纸,那是学生手写的鼓动班级同学一起去旅游的几句歌词:


跟我走吧

天亮就出发

梦已经醒来

心不再害怕

有一个地方

那是快乐老家……


对一个当年“生活的脚步困居在偏僻的异乡”的插队知青来说,真是沧海桑田,足以泪目。表面上,改革开放前,严格的户籍制、属地制、档案制是对几亿农民自由迁徙的空间制约,但归根结底,是对人类自由本质的系统性、体制性侵夺。只有在这个维度上,才能更深刻地感知改革开放的解放意义,它所释放的不仅是整个国家经济建设最深厚的人口红利,更是整个中华民族最长远的精神红利。因为,在本质上,它所释放的是公民谋生权背后更普遍的自由选择权。作为社会生产力最核心、最活跃的要素——劳动者,能否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正是从奴隶到自由人的决定性一步,这一步就像这块土地两千年来第一次在个体意义上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一样,完成了人的流动性最宏伟的解放。


改革开放也许是中华民族两千年历史上极为珍贵一段经历,是中国人民理性精神和自由品格最富有世界意义的进步。我们深信:比高楼大厦崛起更重要的,是理性和常识的回归;比商品堆积如山更珍贵的,是尊严和自由的重建。


我们深知:不否定文化大革命,那叫没良心;想否定改革开放,那叫没头脑。历史不能,也不该走回头路,即便人真的可能两次踩进同一条水沟,也绝不该两次坠入同一个深渊。那是因为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主要不是灯火阑珊的不夜城甚至也不仅是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自豪感,而是那些留在我们自由而奔放的灵魂里的,如同河流留给山川的,润物细无声的永恒改变。

源自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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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普法内容”以及“常识视频”不一定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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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香港如何处理中学生坠楼死亡事件?

作者 | 张元洪来源 | 香港法律專欄與實務

鉴于最近发生的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重发旧文,探讨香港是如何处理类似死亡事件的。


以下为旧文


我们知道目前四川省泸县发生一起14岁中学生不幸死亡事件,官方最初的对于死亡原因的解释与民间传言差异不小。目前官方的最新消息是:该名学生的死亡经过调查,证实是坠楼身亡,没有任何欺凌,也并非他杀。 当然该结论仍然遭到不少网民质疑。由于我不了解案件细节,在此不讨论该名中学生死亡的原因。如果泸县中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呢? 
I. 20类死亡案件须报死因庭法官处理 根据香港法律,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其中就包括: 1.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
2.罪行或怀疑罪行导致的死亡
3.自杀身亡
4.杀人罪行导致的死亡
5.受虐待、饥饿或疏忽导致的死亡 因此,本案中该名中学生无论是意外坠楼死亡还是自杀身亡或者被虐待凌辱导致的死亡,此案件在香港首先应当报告给死因庭,由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  II. 哪些人应当向死因庭报告呢? 根据香港法律,当有上述死亡个案发生后,任何警务人员和警务处主管、政府部门主管人员以及签署死因证明书的注册医生或在死者死前最后患病期间诊治死者的注册医生必须向死因庭法官报告。 III.接到报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处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后,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1)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并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豁免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简述死亡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命令︰ A.尸体剖验命令
B.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C. 埋葬命令
D. 火葬命令 (3)若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考虑是否须要进行调查;     (4)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而又想亲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陈述,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剖验命令或批准豁免尸体剖验; (5)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死亡个案,则由警方进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审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命令,搜查与死亡个案有关的证据; (6)根据法律,在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情况下,死因裁判官一般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传唤所有相关证人出庭努力试图找到死亡原因。因此本案在香港要展开陪审团聆讯数日以寻求找到死亡原因。 
IV. 死因裁判官研讯后公开发布死亡原因报告 死因庭经过研究聆讯,甚至陪审团裁定后,通常会发布以下死因报告: A. 死于自然原因(比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B. 自杀 (比如跳楼);
C. 非法被杀(比如死于谋杀或误杀);
D.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 (比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E. 死于不幸 (比如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F. 存疑裁决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等等一共12种死因报告。这些报告出来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杀,警方就会跟进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判例一: 香港中华基督教会基真小学五年级10岁女生罗芍淇涉嫌学校欺凌,2013年12月9日校内堕楼不治一案,死因庭经过至少4日聆讯于2015年7月23日做出裁定罗芍淇死因存疑,非自杀及意外。
死因裁判官指,没有直接证据显示罗芍淇有自杀倾向,亦排除受药物影响,不能裁定罗芍淇死于意外,作出存疑裁决。 裁判官判决时指,教师应是崇高职业,但此次研讯中看到校方人员谎话连篇,表现不出老师应有的态度、以及对学生的关心。更是斥责该校副校长在法庭上做供时眉飞色舞,绘形绘声,无疑是在死者至亲伤口上洒盐,质疑她们如何以身作则,如何让学生信服学校的理念。
裁判官同时责成教育局检讨各中小学在处理危急事故时的程序和指引; 教育局表示响应死因庭的裁决, 并要求各中小学检视和更新在处理危急事故时的程序和指引,例如可以在危急情况下实时拨打999报警求助, 以迎接9月新学年的降临。裁判官最后要求将案件交由警方及律政司调查,以探究证人在庭上作供时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判例二: 患思觉失调的东涌天主教学校17岁男生黄凌锋于2010年5月在学校堕楼身亡,案件经过死因庭4日聆讯,5人陪审团在2011年一致裁定死者是死于自杀,陪审团建议政府提供适当及适时的专业支持予精神病患照顾者,以及增加融合教育学校的师生比例或减少学生人数。裁判官亦对于黄如此年轻去世深感难过,向黄父母表示哀悼。
 显然,香港处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开透明,由具有公信力极强的独立公证的法庭来处理,至于结果即使家属也有可能不满意,但目前的程序也只能这样,家属也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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