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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油画《池塘》拍卖纠纷买家为啥败诉?[@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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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应《艺术财经》杂志拍卖史话连载之邀而作,刊载于2014年第11期。

    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的秋季拍卖会上,上海的一位刚刚进入艺术品市场4个月的买家苏敏罗女士以230万元落槌价(含佣金后为253万元),竞拍下了一幅署名为吴冠中的油画《池塘》。 

    后来,一家拍卖行找到苏敏罗,建议再卖出这幅画。双方商定将《池塘》做拍卖图录的封面。谁知当对方看到这幅画后说画不真。

    苏敏罗随即找到翰海公司交涉,希望妥善解决此事,翰海方面口头应诺共同起诉委托人,但后来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实际行动。

    为弄明画的真伪,苏敏罗于2008年7月1日来北京找到画家吴冠中本人,请求给予鉴定。吴冠中仔细查看了《池塘》后,在画框玻璃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落款为“吴冠中2008年7月1日”。

    苏女士以此为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翰海公司和拍卖委托人萧富元售假,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退还253万元拍卖款及佣金。


    庭审开始后,苏敏罗的代理律师称,苏女士在拍卖前看到拍卖图录上有如下文字介绍:吴冠中油画作品《池塘》画于1972年,时年53岁,1982年修改,修改时还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1982年”。拍卖图录上还附录了一套8张明信片,标注为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发行,其中一张上印的是这幅画。

    面对这一指控,翰海公司、萧富元的代理人均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苏女士的主张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委托人萧富元的律师人说,萧是在苏州九达画廊一个叫张帆的人手里买的这幅画,花了120万元。

 苏女士一方则表示,他们也联系到了张帆。张帆告诉他们,《池塘》是一名新加坡人卖给萧富元的,他仅是介绍人,而这个“新加坡人”既没有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任何证明其身份的信息,现在已无从寻找。

    针对苏女士要求退还拍卖款的诉讼请求,翰海公司表示:对画作真伪,应当由竞买人苏女士在拍卖前自己判断,拍卖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拍卖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已经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苏敏罗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翰海拍卖公司称,拍卖不保真是行业“惯例”,拍卖行只是一个中介平台,不可能对每件拍品的真伪都做出鉴定,因此对拍品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都属参考意见。

    庭审后,人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专门请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和艺术品研究的专家听取咨询意见。专家们向法官们详细介绍了国内外拍卖业的通常规定和做法,并用具体事例说明艺术家鉴定自己作品可能会出现的弊端。从而说明:创作者本人虽对作品原则上最有话语权,但一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就会衍生出一系列利益问题,此时创作者本人再做鉴定的结果就会受到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公正。有时画家会不承认某画是自己的作品,其原因之一,确实不是他画的;其二,年轻时画得不够好,现在羞于承认;其三,过去把画送给了朋友,看到朋友拿出来卖很生气;第四,年代过于久远,记不清是否为自己旧作等等。

    专家们同时也指出,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2008年12月1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翰海公司对该画创作过程的介绍,并未对拍品“保真”,不构成虚假宣传。购买者在了解了拍卖公司免责条款后,仍然选择了参加竞买。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苏敏罗全部诉讼请求。

    苏敏罗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终,原、被告三方在上诉法庭上达成了和解。

源自季涛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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